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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在这种情形下享有优先权,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副本,同时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两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图样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保持一致。
(2)在国内提交申请的日期与在国外提交申请的日期相差在六个月之内。
(3)在国外提交商标申请的国家必须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两个国家之间有相互承认优先的原则。
申请人甲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向我国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名称为“未来国际”,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在提交申请时,甲公司声称其有优先权,提供了其2021年5月1日在与我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甲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显示商标名称为“未来国际”,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那么申请人甲公司是否享有优先权?在我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是2021年7月1日还是2021年5月1日?
此案例中,申请人甲公司在甲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21年5月1日,在我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21年7月1日,两个申请日期相差不超过六个月;同时,申请人甲公司首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 甲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申请人甲公司两次标注册申请的甲国与。因此,申请人甲公定使用的商品都是一样的申请的商标图样和指有优先权的三个条件,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司符合第一种情形享的时间是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