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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烈士姓名,整体易使社会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商标,容易损害烈士的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感,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可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的烈士英名录、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建立的烈士名录、地方志等方式查询烈士信息,并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烈士姓名相同。但并非所有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商标都会被驳回,具体还应结合申请人信息、商标构成要素以及整体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总体上,与烈士姓名相同或含烈士姓名的商标不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的例外情形如下:
(1)商标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不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例如,申请人某省卓同游戏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卓同”商标。虽然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卓同”为烈士姓名,但“卓同”同时也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同,这种情形下“卓同”商标与申请人的关系相对更为密切,社会公众一般认为“卓同”商标指向申请,申请人使用“卓同”商标一般不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烈士姓名产生关联,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
(2)商标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例如,申请人某省安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黄河”商标,虽然“黄河”为烈士姓名,且不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但在社会生活中“黄河”早已形成较强的固定含义,一般指向中国第二大河流,这种情形下申请人使用“黄河”商标一般不会使社会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联系,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
(3)商标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例如,申请人某省安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张女士”商标,虽然“张女士”为烈士姓名,但在一般社会语境下,“张女士”可泛指张姓女子,难以对应特定烈士,社会公众也通常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联系,申请注册“张女士”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相同情况还有“李氏”“周小姐”“高先生”“张铁匠"“王木匠”“宋队长”等。综上,商标与烈士姓名相同是否可以注册使用需要具体何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除特殊情形外,商标如果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土姓名产生联想的,申请时会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