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与撤三程序如何配合使用?
驳回复审与撤三程序如何配合使用?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权利人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的途径多样,其中“驳回复审”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简称“撤三”)是两个核心且常有关联的程序。它们看似服务于商标确权流程的不同阶段——前者通常发生在商标申请注册受阻时,后者则针对已成功注册但可能“沉睡”的商标——然而,在复杂的商业与法律策略布局中,将二者协同运用,往往能成为申请人突破注册障碍、清理权利路径、最终成功获权的关键组合策略。理解其各自的机制、时机与配合逻辑,对于企业及商标代理人而言,具有极高的实务价值。
一、 程序基石:驳回复审与撤三的基本内涵与价值
需厘清两个程序的独立定位。
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的重要救济程序。当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以存在在先权利障碍(如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等理由予以驳回时,申请人若不服该驳回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知局商标评审部门(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驳回复审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再次陈述理由、提交证据、进行争辩的机会。在复审阶段,审查员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更全面的审理,实践中常有因提交了更有力的使用证据、或对商标区别特征进行了成功论述而逆转驳回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的案例。
撤三程序,则是对已注册商标的一种监督与清理机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商标囤积与闲置,鼓励商标的真实使用,扫清因“死商标”占据注册簿而给在后善意申请人带来的障碍。对于申请新商标的当事人而言,若发现其心仪的商标或近似商标已被他人在先注册但长期未用,提起撤三申请便成为扫清注册障碍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武器。
二、 策略联动:二者在商标申请实战中的配合逻辑
在商标申请策略中,驳回复审与撤三并非总是孤立进行的。当申请人的商标因引证商标(即构成障碍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时,一个经典的配合策略便浮出水面:“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同时就本申请商标提起驳回复审”。这一策略的核心逻辑在于“时间换空间”与“程序并行”。
1. 场景构建:申请人A提交了“星辰”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引证了已注册满五年的在先商标“星辰之光”(同样在第25类),认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遂驳回了A的申请。
2. 障碍分析:引证商标“星辰之光”是A商标获权的直接法律障碍。若该引证商标权利稳定且正在使用,A的驳回复审成功率将极低。但经查询与初步判断,A发现“星辰之光”商标注册后可能长期未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3. 策略启动:此时,A不应轻易放弃。其最优策略往往是双线并行:
线一(进攻):立即向商标局对引证商标“星辰之光”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撤销其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
线二(防守/拖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自己的“星辰”商标申请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
三、 程序衔接与时机把握:协同作战的艺术
成功的配合,依赖于对两个程序法定周期、审查实践和可能结果的精准预判与衔接。
(一) 程序周期的“时间赛跑”
驳回复审周期:目前,驳回复审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9至12个月甚至更久才能作出复审决定。
撤三程序周期:一个完整的撤三程序(从提交申请到收到裁定)通常也需要9个月左右。流程包括:形式审查、受理、通知被申请人(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证据交换、审查裁定。
二者周期相近,这为策略配合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核心目标是:力争在驳回复审审查员作出复审决定前,获得对引证商标的撤三成功裁定。
(二) 驳回复审中的“等待”策略
在提起驳回复审时,申请人的核心论述理由之一便是“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已对其提起撤三申请”。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实践,商评委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时,如果知悉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无效宣告等权利不稳定程序中,通常会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中止审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若撤三申请已被受理,复审审查员可能依据职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中止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撤三程序结果。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障碍消除,复审决定便可直接依据变化了的事实(引证商标无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 待审观望:即使未正式中止,审查员在作出决定时,也可能关注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若在复审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能主动提交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生效裁定书或判决书,审查员将直接依据新事实作出准予注册的裁定。
3. 先行驳回,后续再申:若撤三结果未出,而复审审限已至,审查员可能仍会维持驳回决定。但这并非终局。申请人可在引证商标被成功撤销后,基于同一商标、同一商品,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此时,原引证障碍已不存在,新申请很可能顺利通过。虽然这意味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但相比直接放弃,这仍是成功的路径。
因此,在驳回复审文书中,清晰陈述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事实,并附上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正式请求中止审理,是关键的战术动作。
(三) 撤三申请的“精准打击”
撤三申请的质量直接决定配合策略的成败。这并非一个简单的程序性动作,而需要扎实的证据调查与法律论证。
证据搜集:在提起撤三前,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官网、电商平台、行业报道、工商信息等)调查引证商标是否确有使用痕迹。缺乏任何使用线索,将增加撤三成功的概率。
商品范围:撤三申请可以针对引证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仅针对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特定商品项目。精准打击可以降低撤三申请的难度,有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在其他商品上有使用,但在关键冲突商品上恰好没有。
应对反驳:一旦撤三申请被受理,引证商标权利人将有答辩期提供使用证据。申请人(撤三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其不符合“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要求,如图片为PS制作、合同无实际履行凭证、证据形成时间不在规定三年期内等。
四、 风险考量与策略扩展
配合使用驳回复审与撤三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周全的风险评估。
1. 撤三失败的风险:若经审理,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被认可的有效使用证据,撤三申请将被驳回,引证商标维持注册。此时,驳回复审将失去最重要的支撑,极有可能被最终驳回。申请人需承担两个程序的官费及代理成本。
2. 时间与机会成本:整个配合策略耗时较长,可能达一年以上。对于有紧急品牌上市计划的企业,需要权衡时间成本。有时,考虑修改申请商标设计、调整商品范围或通过谈判获得引证商标的转让或许可,可能是更快捷的替代方案。
3. 策略的扩展与组合:除了撤三,如果引证商标存在其他致命弱点,如注册已满五年且可能缺乏显著性、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还可以考虑并行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程序与撤三程序类似,都能动摇引证商标的权利基础,但其法定理由和证据要求不同。在实践中,“驳回复审 + 撤三”或“驳回复审 + 无效宣告”甚至多程序并举,构成了更为复杂的商标确权攻坚组合拳。
五、 结论:一种动态的、前瞻性的权利规划
驳回复审与撤三程序的配合使用,远非两个独立程序的机械叠加,而是一种基于对商标法律体系深刻理解的动态、前瞻性策略。它要求商标从业人员和权利人不满足于单个驳回决定的表面结果,而是主动追溯权利障碍的根源,并运用法律赋予的多种工具去化解它。
成功的配合,始于对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敏锐洞察,成于对两个程序规则的娴熟运用与精准时机把握,终于通过撤三程序成功“移除”障碍,从而为驳回复审或重新申请铺平道路。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商标确权工作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规划、从单点应对到全局筹谋的进阶。在商标资源日益紧张、商业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掌握并善用此类程序组合策略,无疑将成为企业构建稳固品牌法律堡垒的必备技能。它不仅是解决眼前注册难题的钥匙,更是企业进行长远商标布局与风险管理思维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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