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
如何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当我们在商业世界中行走,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商标看起来似曾相识,甚至与自己的商标或品牌高度相似,让人不禁产生疑虑。这种疑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商誉、品质和消费者的信任。如果放任一个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注册成功,不仅可能损害自身利益,也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因此,法律赋予了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异议的权利,以在商标注册前进行监督和纠正。
商标异议,简而言之,就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正式注册前,由任何人或相关利益方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是商标注册制度中的“纠错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它就像一道安全阀,旨在将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挡在注册大门之外,从而维护商标注册的严肃性,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谁有资格提出异议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主体非常广泛。当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这包括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初步审定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在先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以及认为该商标申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其次,除此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认为该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条款(例如,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也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提出异议。这种“公众异议”制度体现了商标审查的社会参与性。
提出异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类。
绝对理由主要关乎商标本身是否具备注册的合法性基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主要包括:
1. 缺乏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仅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构成,则被认为缺乏固有显著性,原则上不得注册。例如,将“苹果”直接用于水果商品上。
2. 违反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十条):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如,使用“中南海”作为香烟商标,就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3.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这通常指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大规模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等恶意行为。
相对理由则主要涉及与特定民事主体在先权利的冲突,保护的是私权。主要包括:
1.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这是最常见的异议理由。判断是否构成近似,需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综合考量,核心标准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这里的“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
3.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未注册但已通过使用建立了一定市场声誉的商标,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异议人需要证明自己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异议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恶意。
了解了谁可以提异议以及依据什么提异议之后,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商标异议程序有严格的时间性和形式要求,必须谨慎对待。
第一步:把握黄金时限
商标异议期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这个日期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商标公告》上明确刊载。异议期绝不延期,一旦错过,在商标获准注册后,就只能启动更为复杂的商标无效宣告或争议程序,成本更高,不确定性也更大。因此,密切关注相关商标公告,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监控,是及时发现风险的第一步。
第二步:准备异议申请材料
一份完整、有力的异议申请书是成功的关键。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1. 商标异议申请书:这是核心文件,需严格按照官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内容包括异议人信息、被异议商标信息(注册号、类别、公告期号等)、明确的异议请求(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详尽的事实与理由陈述。
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异议人是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 证据材料:这是支撑异议理由的“弹药”,至关重要。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先权利的存在、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恶意或混淆可能性。证据可以包括:
权利证据:在先的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企业名称登记文件等。
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能证明在先商标或标识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如带有时间戳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报纸、杂志、电视广告合同及截图)、媒体报道、获奖证书、市场占有率证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有一定影响”或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极为关键。
恶意证据(如适用):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曾有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地域邻近,或能接触到异议人商标的证据;被异议人大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记录等。
其他证据:如商品实物照片、市场混淆的实例等。
所有证据材料应当清晰、有条理,最好编制证据目录,并标注页码。
第三步:提交申请
准备好材料后,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通过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更为便捷高效。需注意,异议规费需按规定缴纳。
第四步:后续程序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发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被异议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答辩。商标局将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依法做出裁定。
裁定结果有两种: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整个异议过程中,策略的运用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证据为王。空洞的主张没有意义,必须用扎实的证据说话。证据的收集要有前瞻性,平时就应注意留存商标使用和宣传的各类凭证。其次,理由要聚焦有力。不必罗列所有可能的法条,而应抓住最核心、证据最充分的一两个理由进行深入阐述。例如,如果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就重点论证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如果是打击抢注,就重点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以及对方的恶意。再次,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商标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组织,聘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能更准确地把握法律要点,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有效提高成功率。最后,可以考虑多程序并行。如果被异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并造成市场混淆,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商标侵权,或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多管齐下,施加压力。
当然,提出异议也需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滥用异议程序。如果明知没有合法理由,仅为拖延竞争对手商标注册而恶意提出异议,不仅可能面临败诉并承担相关费用,其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权利,是维护自身品牌疆域、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它要求权利人具备敏锐的知识产权意识、高效的监控反应能力以及扎实的证据积累。通过合法、合理、有力地运用异议程序,企业可以有效地将潜在的侵权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捍卫自己苦心经营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已不仅是标识,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生命线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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