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什么?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撤三”是什么?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领域,有一个术语常常让权利人感到紧张,甚至措手不及,那就是“撤三”。这个看似简洁的词汇,背后却关联着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它如同一把悬在商标注册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权利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而非仅仅占有。
要理解“撤三”,首先需要追溯其法律根源。在我国,这项制度的核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核准之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那么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项制度的立法宗旨非常明确: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资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商标囤积和投机行为,确保商标制度真正服务于“使用”和“识别来源”的本质功能。
那么,为什么会有“撤三”制度的存在?其背后的逻辑深刻而必要。商标资源,尤其是那些简短、易记、寓意美好的标识,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注册人仅仅通过注册行为就无限期地独占一个商标,而不将其投入实际使用,这无疑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这种“占而不用”的行为,会人为地制造市场壁垒,阻碍其他有实际使用需求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正常的商业竞争。例如,一个颇具市场潜力的品牌名称被某公司注册后束之高阁,而另一家真正想使用该品牌开展业务的公司却无法获得注册,这显然有失公允。“撤三”制度正是为了打破这种僵局,通过设置“使用”这一义务,来倒逼商标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让“死商标”活起来,或者让出位置给“活商标”。
一个完整的“撤三”程序,通常始于一份由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指明要求撤销的商标注册号、类别以及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撤销申请可以针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也可以仅针对其中的部分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则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将撤销申请的事实告知注册人,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即申请撤销之日向前推算三年)内,该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使用的证据。
这“两个月”的举证期,是商标注册人权利救济的黄金窗口。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被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如果注册人提交了证据,国知局将对这些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若审查通过,则驳回撤销申请,维持商标注册;若证据不足,则予以撤销。对于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无论是原注册人还是撤销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应对“撤三”的核心与胜负手,就在于“证据”。证据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商标的生死存亡。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得上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呢?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相关司法实践,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满足几个核心要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最关键的一点——能够证明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使用。
具体而言,证据需要能体现以下几个要素:
1. 使用主体:证据应能显示商标使用人为注册人本人,或被许可人(需有备案或许可合同支持)。
2. 使用时间:必须落在指定的三年期间之内。
3. 使用标识: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基本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字体、构图、颜色等核心要素不应有本质改变。如果是组合商标,单独使用其中显著部分(如文字)并已产生对应识别效果的,也可能被认可。
4. 使用范围:必须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或在核定商品之外的使用,通常不能作为维持注册的直接依据。
5. 使用性质:必须是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的真实使用,而非象征性的、为维持注册而刻意制造的“使用”。例如,为了应对“撤三”而临时制作几份合同、开具少量发票的行为,若无法形成完整的商业链条,很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而不予采信。
实践中,被普遍认可的证据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销售合同与发票:这是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合同应明确载明商标、商品/服务名称、型号等,发票的品名栏最好也能体现商标信息。合同、发票、对应的银行流水或送货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则证明力极强。
广告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以及通过网络媒体(如官网、电商平台店铺、社交媒体官方账号、行业门户网站)进行的宣传。证据需能清晰显示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及发布时间。
产品实物与包装: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最好能附上显示生产日期的照片或实物。
参展证明:参加各类展览会、博览会的合同、发票、展位照片、展会会刊等。
许可使用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书,结合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证据(如上述合同、发票等)。
其他商业文书:如产品报价单、发货单、收货凭证、维修服务单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情况下的“使用”可能不被认可,或需要特别说明。例如,仅在公司内部文件(如公司章程、内部报表)上使用商标;仅作为商标注册信息登载在商标公告、企业名录中;仅进行商标的转让、许可谈判但未实际履行的文件;以及未经授权的他人使用(即使是善意的)。这些通常不被视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
面对“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如何系统性地应对?这不仅仅是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仓促准备,更应是一种贯穿商标管理始终的预防性策略。
树立“使用意识”是根本预防。 商标注册成功绝非终点,而是品牌经营的起点。企业应将商标使用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积极、真实地使用注册商标。建立规范的商标使用档案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涉及商标使用的所有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品、产品照片等进行分类、归档,并特别注意标注时间。可以按年度或季度进行整理,确保一旦面临“撤三”,能够迅速、完整地调取任何时间段的证据。
其次,规范使用行为。 在实际使用中,应尽量保持商标标识与注册图样一致。若因品牌升级等原因需要改变标识,建议将新标识重新申请注册。在使用时,特别是广告和产品包装上,可以标注“®”注册标记,这不仅是对权利的宣示,也有助于在证据中凸显商标的注册属性。确保销售合同、发票等商业文书中明确写入商标名称和具体的核定商品名称,避免使用笼统的简称或代号。
第三,善用商标许可。 如果注册人自身暂未在某个类别或商品上使用商标,可以考虑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在核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这不仅能产生许可收益,更能通过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行为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但切记,许可合同必须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并且要留存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证据,以备核查。
第四,应对“撤三”通知的实战步骤。 当真的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时,应冷静、迅速、专业地采取行动:
1. 仔细审阅:确认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号、类别、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以及指定的三年期间。
2. 全面检索:立即在企业档案库中,检索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所有与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相关的使用证据。时间范围必须严格对应。
3. 证据筛选与组织:从海量材料中筛选出最能证明“公开、真实、规范使用”的证据。优先选择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产品照片”组合)。证据应当按时间顺序或逻辑关系进行整理,编制清晰的证据目录和说明,便于审查员审阅。
4. 补充说明: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未能使用,应准备书面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禁令文件、法院破产裁定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未能使用的,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
5. 按时提交:务必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及说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采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邮寄,并保留好邮寄凭证,以证明提交时间。
第五,后续程序应对。 如果提供的证据未被采纳,商标被决定撤销,注册人仍有两个关键救济途径:一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二是在对复审决定不服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审和诉讼阶段,可以补充提交新证据(行政诉讼中对于超期证据的采纳有一定灵活性),并进行更充分的法律论证。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院会从司法角度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认定,一些在行政阶段未被充分考虑的证据或理由,可能在司法阶段获得支持。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撤三”制度与商标的价值评估、企业的品牌战略紧密相连。一个持续投入使用的商标,其商业价值与法律稳定性同步增长。而一个长期闲置的商标,不仅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在企业进行融资、并购时也会成为负资产,甚至可能因权利不稳定而影响整体交易。因此,理性的企业管理者应当像管理其他资产一样,定期对商标 portfolio(组合)进行审计和清理。对于核心品牌,确保其持续活跃使用;对于防御性注册或未来规划使用的商标,也要制定明确的使用或处置计划(如许可、转让),避免其陷入“撤三”风险;对于确实已无使用价值的“僵尸商标”,可以考虑主动注销或转让,以节省维护成本。
“撤三”制度也为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提供了一种清理障碍、获取资源的合法武器。当企业发现一个心仪的商标被他人注册却长期未用时,可以主动发起“撤三”程序,为该商标的注册扫清道路,待其被撤销后(或在撤销申请 pending 期间)及时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这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一种策略性手段。
总而言之,“撤三”绝非一个简单的程序性事项,它是商标法“使用原则”的刚性体现,是平衡商标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它是一记响亮的警钟,警示着“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它是一把理性的标尺,衡量着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对于整个市场环境而言,它是一台高效的净化器,不断清理着制度淤积,促进着商标资源的良性流动。在品牌经济日益重要的今天,深刻理解“撤三”制度的内涵,掌握其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与管理体系,是每一家追求长远发展的企业的必修课。唯有将商标真正用于商业活动,让其在与商品和服务的结合中焕发生命力,商标权才能获得最坚实的法律保障,品牌的价值也才能在这个过程中得以积淀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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