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撤三”需要哪些证据?
提交“撤三”需要哪些证据?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即俗称的“撤三”,是清除闲置商标、释放商标资源、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对于意图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而遭遇在先权利障碍的申请人而言,成功启动并完成“撤三”程序,往往是扫清障碍、获得自身商标注册权利的关键一步。而这一程序的核心与成败,几乎完全系于“证据”二字。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合法,直接决定了商标局是支持撤销申请,还是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因此,全面、深入地理解“撤三”程序所需的证据体系,掌握证据收集、整理与提交的策略与技巧,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论是撤销申请人还是被申请商标权人(商标注册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系统性地阐述在“撤三”程序中,撤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据类型、证据标准、证据组织形式,以及商标注册人进行抗辩、维持商标注册所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证据审查的要点与常见误区进行剖析,旨在为相关从业者与权利人提供一份详实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 “撤三”制度的法律基础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深入证据细节之前,有必要明确“撤三”程序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受理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即“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此规定清晰地划分了“撤三”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1. 撤销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其责任在于提出撤销申请,指明要求撤销的商标注册号、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在法律上,撤销申请人无需在提交申请时附上证明商标未使用的证据。这是因为“使用”是一种积极事实,而“未使用”是一种消极事实,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即商标注册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更为合理。但这绝不意味着撤销申请人可以毫无根据地随意提出申请。在实践中,为了增加撤销申请的成功率,避免因恶意或盲目申请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乃至对他人商业活动的干扰,撤销申请人通常会进行初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形成商标可能未实际使用的合理怀疑。
2. 商标注册人的核心举证责任:这是“撤三”程序证据交锋的核心。商标注册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被申请商标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使用,商标局将依法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下文将首先从商标注册人(即举证责任方)的角度,阐述何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然后从撤销申请人的角度,探讨如何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自身可以辅助提交哪些证据以强化撤销主张。
二、 商标注册人维持注册所需的有效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使之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能否体现公开、商业性使用的本质。
(一) 证据的基本要求
1. 时间性:证据必须产生于“指定期间”之内,即撤销申请提出之日向前推算的连续三年期间。例如,若撤销申请日为2023年10月1日,则指定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外的证据原则上不予采纳,除非能证明期间内使用行为的连续性。
2. 主体性:使用主体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他人(如被许可人)。对于许可使用,应当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足以证明许可关系的证据。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以衔接使用主体。
3. 标识性: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基本一致。允许在保持显著特征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的字体、排列方式、颜色组合等作细微改动。但如果改变后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改变了显著特征,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4. 商品/服务对应性:使用必须发生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或者将商品商标用于服务,通常不能维持注册。对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多个商品项目,证据需要覆盖到被提出撤销的具体项目。如果只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则仅能维持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其余商品将被撤销。
(二) 核心证据类型与具体形式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种类繁多,关键在于其能否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商业交易行为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常见且效力较高的证据类型:
1. 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销售合同与发票:这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组合。合同应明确约定带有争议商标的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并最好有双方盖章。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应能体现商标名称、商品名称、销售方(即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购买方、时间、金额等信息。合同与发票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交易闭环。
提货单、送货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这些单据是销售过程的辅助证据,需与合同、发票结合使用,单独证明力较弱。单据上应清晰显示商标、商品信息、时间及相关方。
广告宣传材料:
传统媒体: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的带有商标及商品的广告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附上媒体的发行范围、发行时间/刊期证明。
户外广告:带有商标的广告牌、车身广告、霓虹灯广告等的照片,需显示设置地点、时间(最好照片本身能体现时间信息,或由公证机关对拍摄时间进行公证)。
展会资料:参加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的照片、展位图、参展商名录、会刊等,材料中应突出显示商标及商品。
产品实物与包装:带有清晰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或实物本身。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应印有商标、生产商信息及生产日期/批号(最好在指定期间内)。
线上活动证据(日益重要):
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后台销售记录截图、订单详情、买家评价、物流信息等。此类证据最好经过公证,以固定其产生时间和内容。
网站与社交媒体宣传: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官方账号上,发布的产品介绍、促销活动、用户互动等内容截图,其中需包含商标。同样建议公证。
网络广告:在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行业网站等投放的付费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投放后台数据截图。
2. 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服务协议/合同:与服务接受者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在合同文本或附件中体现服务商标。
服务履行证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如服务手册、服务单据、客户确认书、项目验收报告等,上面载有服务商标。
广告宣传:与服务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如服务介绍手册、宣传单页、网站服务页面、服务场所照片(如酒店、餐厅、银行网点等场所的招牌、内部标识)、服务车辆标识等。
公益服务使用:在公益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若能体现该商标与服务的关联及其识别来源功能,也可被接受。
3. 其他辅助与间接证据:
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与相关商标商品/服务销售有关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可作为佐证。
行业排名、获奖证书:商品或服务获得的市场荣誉、排名证书等,间接证明其市场存在和影响力。
媒体报道:第三方媒体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客观报道。
商标注册人内部的证据:如商品生产计划、设计图纸、模具照片、员工培训材料等,这些证据需与外部流通证据结合,证明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连续性。
(三) 证据的组织与提交策略
商标注册人在组织证据时,应避免简单堆砌材料,而应注重构建逻辑清晰的证据体系:
1. 按时间顺序排列:清晰展示指定期间内商标使用的连续性,避免出现长期空白。
2. 形成证据链条:将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宣传材料、产品照片等围绕一次或一系列商业活动进行组合,使其相互印证。
3. 突出重点证据:将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如销售合同与发票、经公证的电商记录)放在显要位置。
4. 制作证据目录与说明:提交一份详细的证据目录,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方便审查员审阅。
5. 注意证据形式:提交复印件的,应保证清晰可辨;必要时对关键证据(特别是网络证据)办理公证,以增强其真实性与证明力。
三、 撤销申请人的证据策略:质疑与辅助举证
虽然撤销申请人不负有证明商标未使用的初始举证责任,但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交证据,可以极大地增加撤销成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商标注册人提交了某些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
(一) 对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的质证要点
撤销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转送的注册人使用证据后,应仔细审查,并从以下角度提出质证意见:
1. 质疑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的痕迹?发票是否能在税务系统查验?网络截图是否经过PS处理?合同印章是否真实?必要时可申请鉴定。
2. 质疑关联性:
主体不符:证据显示的使用者并非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人。
商标不符:使用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差异过大,已构成不同商标。
商品/服务不符:证据显示的使用未发生在被申请撤销的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上。
时间不符:证据产生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
3. 质疑证明力/合法性:
象征性使用:证据显示的使用规模极小,如仅有一两份小额合同或发票,属于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应付性使用,非真实商业活动。
内部使用:证据仅为内部文件(如内部会议纪要、设计稿),未进入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
不规范使用: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装饰图案使用,未发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
违法使用:在违禁品、不合格产品上使用商标。
证据链断裂:仅有合同无发票,或仅有发票无合同,或仅有广告无销售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商业交易证明。
证据矛盾:不同证据之间在时间、主体、内容上存在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二) 撤销申请人可主动收集提交的辅助证据
为了在申请阶段就强化“商标可能未使用”的主张,或者在质证阶段进一步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撤销申请人可以尝试收集以下证据:
1. 市场调查报告: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在相关市场(如行业展会、主要销售区域)进行调查,形成未发现带有该商标商品在售的调查报告。报告需说明调查方法、范围、时间、结论,最好经过公证。
2. 行业公知常识证据:提交行业年鉴、权威媒体报道、专家证言等,证明在该行业内,该商标长期未见使用,已成为“僵尸商标”。
3. 对注册人经营状态的调查:
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显示注册人已注销、吊销或长期无经营活动。
注册人官方网站、电商店铺长期未更新或处于关闭状态。
注册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的多起诉讼或失信信息,侧面反映其可能无实际经营能力。
4. 网络检索记录:通过主流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对商标名称进行检索的截图,结果显示无相关商品或服务信息。此类证据最好公证。
5. 针对注册人证据的反证:如果通过公开渠道发现注册人提交的合同相对方不存在、发票为假、广告发布时间实际在指定期间外等,应果断提交这些反证。
四、 证据审查的实践要点与常见误区
商标局在审查“撤三”案件时,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即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可信、更充分,就支持哪一方的主张。审查员会综合考量全部证据,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常见误区与导致撤销的情形:
1. “有证据”不等于“有效使用”:提交几张产品照片、一份自制宣传单、一份无发票对应的合同,往往难以被采信。
2. “使用”不等于“在核定项目上使用”:将服装类商标用于文具销售,无法维持服装上的注册。
3. “许可”不等于“当然有效”:仅有许可合同,无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证据,或未备案,风险极高。
4. “象征性使用”风险巨大:为应对“撤三”而临时制作一份小额交易证据,极易被认定为非真实商业使用。
5. “网络证据不公证”: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大打折扣。
6. “证据零散无逻辑”:简单罗列数百页材料,无目录无说明,让审查员难以查找和认定,效果适得其反。
正当理由的认定:如果商标注册人确未使用,但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理由,商标局可以不予撤销。但“市场不好”、“正在筹备”等通常不被视为正当理由。
结语
“撤三”程序是一场围绕“证据”展开的法律博弈。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建立规范的商标使用档案管理习惯,在日常经营中有意识地生成和保存各类使用证据,是应对潜在“撤三”风险最根本的保障。对于撤销申请人而言,深入研究目标商标的状态,有策略地收集辅助证据,并在质证阶段精准打击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是提高撤销成功率的不二法门。
无论是维护权利还是清除障碍,对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与娴熟运用,都是在商标领域取得主动权的关键。在品牌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让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活”起来,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撤三”制度,正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标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有效运行离不开一套严谨、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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