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程序中能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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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异议程序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这一程序往往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一个在实践中被频繁探讨和运用的策略性问题便浮现出来:在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能否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从而终止行政审查程序?答案是肯定的。商标异议程序不仅允许,而且在实践中鼓励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和解解决争议。这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优化行政资源配置、高效化解商业冲突的理性选择。

从法律性质与程序定位上看,商标异议程序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行政准司法程序。虽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但其程序触发与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这种性质为其间的和解预留了空间。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像民事诉讼法那样设置专门的“调解”或“和解”章节,但其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款并未排除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商标局审查的是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若当事人之间的根本争议已通过协议消弭,继续审查便失去了原有的基础和意义。因此,当异议人与被异议人达成和解,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及撤回异议申请时,商标局通常会予以认可,从而裁定终止异议程序。这体现了行政程序对民事权利处分的尊重。

深入探究和解的动因,主要源于商业现实与诉讼经济的综合考量。对异议人而言,启动异议程序可能基于多种考虑:或许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自身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可能造成市场混淆;或许是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字号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亦或是认为其属于恶意抢注。然而,异议程序通常需要经历证据交换、质证和书面陈述等环节,短则数月,长则一两年甚至更久。在此期间,商标权属处于不稳定状态,无论是异议人还是被异议人,其相关的市场布局和商业宣传都可能受到掣肘。通过和解,双方可以绕过冗长的行政流程,直接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商业安排。例如,被异议人可能同意限制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附加区别性标识、甚至承诺转让部分类别的申请权;而异议人则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许可费,并撤回异议。这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往往比一份“非黑即白”的行政裁定更能满足双方复杂的商业利益需求。

和解的法律效力与实践操作需要严谨对待。一份有效的异议和解协议,其核心是双方就商标申请或注册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异议人无条件或有条件(如被异议人履行某项义务后)撤回异议申请的承诺;双方对商标使用方式、范围、地域、期限等的约定;可能涉及的赔偿或许可条款;以及保密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为确保其法律效力,协议应清晰、明确,并最好由专业法律人士起草。在操作层面,达成和解后,通常由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并附上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或至少说明已达成和解)。商标局经形式审查,认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便会作出准予撤回的决定,异议程序随即终止。原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流程将继续进行,进入核准注册公告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其约束力限于签约双方,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和解内容涉及商标权利的转让或独占许可,还需依法办理相应的备案或登记手续,方能产生对外的公示效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异议案件都适宜或能够和解。和解的前提是存在可协商的争议利益。在某些原则性、涉及公共利益或恶意明显的案件中,和解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例如,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等绝对理由提出的异议,因其涉及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商标注册基本制度的维护,商标局具有依职权审查的职责,当事人的和解通常不能影响审查机关对这些绝对事由的主动判断。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商标局若在审查中发现存在绝对驳回理由,仍可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如果异议是基于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认定为恶意抢注且情节严重,异议人从维护品牌声誉和市场秩序的战略角度出发,也可能倾向于寻求一份明确的、具有公示效力的不予注册裁定,以儆效尤,而非私下和解。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异议程序中的和解机制具有显著的多维价值。对于当事人,和解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结果可控的纠纷解决路径,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时间成本风险。其次,对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解能有效分流案件,减轻审查压力,使行政资源能够更集中于审理那些涉及重大法律原则或公共利益的复杂疑难案件,提升整体审查效率与质量。最后,对于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解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从对抗走向合作,将商业竞争转化为商业合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许多通过和解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在清晰划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反而减少了市场混淆,实现了不同经营者的互利共赢。

当然,和解策略的运用需要高超的商业智慧与法律技巧。当事人在考虑和解时,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这包括:评估己方在异议程序中的胜诉概率及证据强弱;评估商标对自身业务当前与未来的核心价值;评估和解条款(如使用限制、费用支付)的长期商业影响;以及评估对方履约的信用与能力。特别是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如果其商标申请对其业务至关重要,而异议人的权利基础又十分牢固,那么通过和解获得一个“受限但可用”的权利,往往比冒险等待一个可能无效的裁定更为明智。谈判过程中,应着眼于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而非固守立场。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和解不仅是一种可行的法律选项,更是一种体现商业理性与法律智慧的高级纠纷解决策略。它根植于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土壤,顺应了高效化解商事纠纷的现代法治理念。在实践中,是否选择和解、如何达成一份权责明晰且能切实履行的和解协议,需要当事人及其法律顾问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法律标准与商业目标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做出最有利的战略抉择。在商标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商业竞争日趋复杂的今天,充分理解和善用异议和解机制,无疑将为市场主体的品牌保护与商业发展提供更为灵活和有力的支撑。最终,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当争议双方能在法律搭建的平台上通过协商自主地“止争”,并达成一个更具建设性的商业安排时,这本身便是法治社会所乐见其成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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