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销后原权利人还能用吗?

商标被撤销后原权利人还能用吗?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当商标被撤销后,原权利人是否还能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是一个在商业实践和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且至关重要的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商标被撤销的具体原因、撤销后的法律状态、原权利人的后续行为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要透彻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商标权的本质、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以及“使用”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等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我们必须明确商标权的基石——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交互作用。在中国及世界上绝大多数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国家(如欧盟、日本等),商标专用权主要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类似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经核准后获得。这份权利是排他的、法定的,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然而,商标制度的根本目的并非仅仅是创设一个垄断性的符号财产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误认之害,并激励经营者通过持续使用来积累商誉。因此,注册商标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商标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商标演变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因使用不当导致误导公众,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正是商标撤销程序存在的意义:清理“僵尸商标”,防止符号资源的闲置与滥用,确保商标注册簿能够真实、有效地反映市场上的商业标识使用状况。

那么,一旦商标被依法撤销,会产生怎样的直接法律后果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法律界定。撤销公告之日,便是原权利人享有的、作为一项排他性财产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彻底消灭的时刻。从此以后,该商标标志(即那个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注册商标”的法律光环中脱离,回归到公有领域的符号海洋中。原权利人不再拥有基于注册而产生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法定权利。从这个绝对的角度看,原权利人“不能再用”的,是那个作为“注册商标”的商标,即其不能再在商标旁标注®符号,不能再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提起侵权诉讼,其原有的排他性权利屏障已然倒塌。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那个特定的商业标志本身对原权利人而言就变成了不可触碰的禁忌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被撤销,撤销的是“注册”这一法律状态,而非对标志本身的一切使用可能性。这里就引出了商标法领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与使用。商标权并非仅源于注册,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同样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一条款的精神,同样可以为我们思考撤销后的使用问题提供镜鉴。

具体到原权利人的情境,其使用行为能否继续,关键取决于在商标被撤销前及撤销后,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权益,或者是否可能踏入他人权利范围或违反其他法律。

第一种常见情形: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这是最常见的撤销理由。如果原权利人确实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那么商标被撤销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在撤销后突然开始或恢复使用该标志,将面临几个问题:1. 该标志本身是“裸标”:它不再享有任何排他权。任何其他市场参与者都可以自由使用该标志,也可以尝试将其提交注册(只要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原权利人无法阻止。2. 可能面临新注册障碍:如果原权利人想重新申请注册该商标,可能会因为其自身在撤销后的使用行为(如果产生了一定影响)与他人可能的在先申请或注册产生冲突,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更重要的是,如果原权利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认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这本身可能成为其重新申请时诚信度的负面考量因素。3. 商誉的断裂:由于长期停止使用,原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可能已经消散殆尽。重新启用一个已被撤销且沉寂多年的标志,其商业价值需要从零开始积累,与启用一个全新标志无异,甚至可能因“撤销”的历史而带来负面联想。

第二种情形:商标因“退化为通用名称”或其他绝对理由被撤销。 例如,“阿司匹林”(Aspirin)在部分国家曾为商标,后因成为乙酰水杨酸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该标志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描述某一类产品的通用词汇。原权利人不仅丧失了专用权,甚至其继续独家使用该词汇作为商标的尝试也会变得极其困难,因为这会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描述其产品特征。此时的使用,很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第三种情形,也是最复杂且可能允许原权利人继续使用的情形:商标被撤销,但原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从未中断对该标志的持续使用,并且通过使用,该标志已经在其相关领域内建立了稳定的市场联系和商誉,成为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假设一个场景:权利人A注册了商标,但在管理疏忽下,因程序瑕疵(如未及时续展或未妥善答复撤销申请)导致商标被撤销,然而A在市场上一直实际使用该标志,且积累了大量客户和知名度。此时,虽然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但A基于其在先持续使用所产生的商誉和商业标识权益,可能依然受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条款的保护。A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并有权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仿冒,造成市场混淆。但是,这种保护力度通常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往往限于“原使用范围”内(如原有的商品品类、销售地域),且需要权利人自行举证证明其“有一定影响”,在诉讼中面临更高的举证责任和不确定性。

除了商标法内部的考量,原权利人的后续使用行为还必须置于更广阔的法律框架下检视:

1. 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被撤销后,标志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完全有可能在此期间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获得核准。如果原权利人在他人新商标核准注册后,仍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则构成对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重新使用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是绝对必要的。

2.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没有新的注册商标,如果原权利人的使用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如果该标志涉及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性要素,或者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那么无论是否注册,其使用都可能被行政机关禁止。

商标被撤销后,原权利人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确已终结,其不能再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但是,这并不等于给该标志的使用判了死刑。原权利人能否继续使用,是一个需要综合判断的复杂问题,核心在于该标志上是否仍然承载着受法律保护的、源于诚实信用和持续使用的商业利益,以及新的使用行为是否会落入他人的合法权利范围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于企业而言,商标被撤销是一个严重的警示。它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商标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规范使用、留存证据、及时续展、监控市场等。一旦面临撤销风险或已被撤销,理性的策略应当是:评估该标志现有的商誉价值。如果价值不大,考虑启用新品牌或许是更干净利落的选择。其次,如果决定继续使用,必须立即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风险排查(FTO),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最后,通过规范、持续的使用,努力将该标志培育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并可在时机成熟时,在确保可注册性的前提下,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重建更强的法律保护壁垒。

商标的世界里,权利生于注册,但生命力和真正的价值却源于使用。撤销,夺走的是“注册”的外衣,却未必能抹杀“使用”所铸就的灵魂。然而,失去外衣的保护,灵魂将直接面对市场的风雨。原权利人必须在清晰认知法律边界的前提下,谨慎筹划,方能在撤销的废墟上,寻得继续前行的可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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