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流程与中国有何不同?
美国商标注册流程与中国有何不同?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注册作为企业保护品牌、确立市场地位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历史传统和商业实践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存在显著区别。以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为例,其商标注册流程在基本框架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具体细节、审查原则、法律基础和后续维护要求等方面呈现出诸多不同。深入理解这些差异,对于计划在两国市场开展业务、构建品牌保护体系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从法律体系的基础来看,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其商标法律与实践深受司法判例的影响。美国商标注册主要受《兰哈姆法》(Lanham Act)管辖,并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负责执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商标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下属的商标局负责具体注册与管理。这一根本性的法系差异,直接导致了两国在商标权利产生、使用要求以及法律救济途径上的不同逻辑。
在商标权利的取得基础上,两国存在“使用主义”与“注册主义”的倾向性区别。美国虽然实行“使用在先”原则,但其商标注册体系实际上融合了“使用”与“注册”两种确权方式。具体而言,美国提供了两种主要的申请基础:一是“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Use in Commerce),二是“意图使用”(Intent-to-Use)。前者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提供使用证据(如标有商标的商品照片、销售网页、合同等)。后者则允许申请人基于真诚的商业使用意图先提交申请,待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公告程序后,再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核准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可延期)提交使用声明和证据,最终获得注册。这种“意图使用”制度极大地便利了企业提前进行品牌布局和规划。美国还承认基于外国注册或申请的申请基础,但通常仍需满足美国本土的使用要求才能最终维持注册的有效性。美国的“使用”要求贯穿于注册和注册后维护的全过程,强调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实际商业活动。
相比之下,中国总体上实行“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虽然《商标法》也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但这些属于对恶意抢注的例外救济。在常规注册流程中,商标专用权主要通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注册而获得,并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或注册前提供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申请日的先后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关键因素。这使得中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在启动阶段更为简便和确定,但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和抢注现象。近年来,中国商标法修订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和商标使用义务的要求,但“注册取得权利”仍然是基本原则。
其次,在注册流程的具体环节上,两国也存在诸多操作细节的差异。
1. 申请前查询与分类:
在美国,USPTO提供免费的商标电子检索系统(TESS),供申请人查询在先商标。商标分类采用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但在商品/服务的描述上要求非常具体和明确,不接受过于宽泛的表述。USPTO审查员会严格审查描述的准确性,常常会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修正或限定。
在中国,商标局也提供公开的商标查询系统。同样采用《尼斯分类》,但在实践中,对于商品/服务描述的接受尺度历史上相对宽松,允许使用一些规范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过,近年来也趋向于要求更标准、更规范的表述。中国还有一个独特之处是汉字商标的审查。由于汉字字形、读音、含义的复杂性,审查员会对中文商标进行音、形、义的综合比对,近似判断的标准与拼音或图形商标有所不同,这需要申请人特别留意。
2. 申请提交与审查阶段:
美国USPTO的审查流程较为严格且互动性强。提交申请后,会分配一位审查律师(Examining Attorney)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形式审查、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商品/服务描述是否准确等。如果发现问题,审查律师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内答复,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答复可以争辩、修改或提交证据。这种“审查意见-答复”的互动过程可能往复多次。
中国商标局的审查流程相对线性。审查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审查员就商标的可注册性(如显著性、禁用条款)以及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能注册,会直接下发《驳回通知书》。申请人有15天(可申请延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与美国的“Office Action”阶段不同,中国在初步审定前,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文书往来和辩论机会,争议主要在后续的驳回复审程序中解决。
3. 公告与异议阶段:
美国商标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将在USPTO的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任何认为自身利益可能受损的第三方均可在此期间提出异议(Opposition)。异议程序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进行,类似于一个行政审判程序,双方可以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过程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中国商标申请经实质审查通过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可以基于相对理由(如在先权利冲突)或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异议案件由商标局审查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异议复审(现为商标局内不同部门审理),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的异议程序在行政阶段相对更侧重于书面审查。
4. 注册与颁证:
对于基于“已使用”的美国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USPTO将直接颁发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对于基于“意图使用”的申请,则需先收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然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声明和证据,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获颁注册证书。
在中国,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布注册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注册公告之日即为商标专用权生效之日。
第三,在注册后的维护与续展方面,两国的规定凸显了美国对“使用”的持续强调。
美国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必须持续提交使用证据以维持注册的有效性。关键节点包括:
- 注册后第5-6年:必须提交第5-6年使用声明(Section 8 Declaration),并附上在商业中持续使用商标的证据。如果未使用,需说明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 注册后第9-10年:提交第9-10年使用声明(Section 8)及续展申请(Section 9)。
- 此后每10年:续展时都必须提交使用声明和使用证据。
在美国,商标注册后第5年至第6年间,还可以提交“不可争议性”声明(Section 15 Declaration),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使商标注册在某些方面获得更强的法律稳定性。
未能按时提交这些声明和证据,将导致注册被撤销。这种制度确保了美国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大多是“活”商标。
中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期满后6个月。在续展时,中国商标局目前并不要求注册人主动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不重要。根据中国《商标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程序)。因此,商标注册人同样需要保留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撤三”风险。但相较于美国的主动提交制度,中国的使用要求更多是通过被动挑战来激活的。
第四,在异议、无效和诉讼程序上,两国的机构设置和程序特点也不同。
美国的商标行政争议主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进行,包括异议、撤销(Cancellation,基于某些理由如连续三年未使用)等程序。TTAB的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允许证据开示、宣誓作证、听证等。对其决定不服,可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或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则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
中国的商标行政争议程序,如异议、无效宣告、撤销,首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门)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有管辖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续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则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中国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分开的两种程序。
最后,从实践和文化层面看,由于法律传统和市场环境的差异,两国的商标策略也有所侧重。在美国,由于“使用”的核心地位,企业更注重在商业活动中系统性地保留使用证据。律师在申请过程中的参与度更深,经常需要与审查律师进行法律论辩。在中国,“申请在先”原则使得尽早提交注册申请成为品牌保护的第一要务,尤其是在商标抢注风险较高的领域。同时,随着中国对恶意注册打击力度的加大和品牌价值的重视,企业也开始更加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证据留存。
美国与中国的商标注册流程差异深刻反映了各自的法律哲学和商业实践。美国制度以“使用”为基石,通过灵活的程序设计(如意图使用)和严格的维持要求,力图使注册簿反映真实的商业活动,其程序更具对抗性和互动性。中国制度以“注册”为原则,强调程序的效率和确定性,通过行政与司法途径打击恶意注册,并辅以“撤三”等制度促使商标使用。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成功的全球品牌战略必须充分考虑并适应这些差异:在美国,需规划好使用时间表, meticulously 保存所有使用记录;在中国,则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尽早完成核心类别和关联类别的注册布局,并同时准备好在异议、无效等程序中维护自身权利。只有深入理解和尊重不同法域的游戏规则,才能构建起坚实、有效的国际商标保护网络,为品牌的全球化征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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