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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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认定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等。

例如,在“苹果”与“菠萝”商标案中,甲公司注册了“苹果”商标用于手机等电子产品,享有很高知名度。乙公司随后在类似电子产品上申请注册“菠萝”商标,其图形设计与“苹果”商标的缺口苹果图案高度相似。虽然文字不同,但整体构图、颜色搭配及使用商品类别高度重合,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菠萝”是“苹果”的系列产品或存在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因此判定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该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情况下,即使文字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和商业印象导致的混淆可能性仍然是侵权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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