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商品商标分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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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元宇宙已从一个科幻概念演变为一个充满潜力的新兴经济领域。在这个由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和互联网技术共同构建的沉浸式数字空间中,虚拟商品——从数字服装、艺术品到虚拟地产和身份标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被创造、交易和使用。这一趋势不仅重塑了数字经济生态,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商标分类与保护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与思考。传统商标分类体系,如《尼斯分类》,主要围绕物理世界的商品与服务构建,其分类逻辑在面对元宇宙中那些无形、可编程、且应用场景模糊的虚拟商品时,开始显得力有未逮。因此,深入探讨元宇宙虚拟商品的商标分类问题,对于构建清晰的法律保护框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元宇宙虚拟商品的核心特征与传统分类的冲突

要理解分类的困境,首先需把握元宇宙虚拟商品的核心特质。它们本质上是存在于区块链或中心化数据库中的数字代码,具有非实体性、可复制性和可编程性。一件虚拟夹克不仅可以被无限复制(尽管NFT技术试图通过确权来制造“稀缺性”),其外观、属性甚至功能也可能根据代码设定而动态变化。更重要的是,其使用场景高度融合:同一件虚拟艺术品,可能被用于装饰虚拟住宅(类似家居用品),被用户穿戴展示(类似服装),或在虚拟画廊中交易(类似零售服务)。这种“一物多用”的特性,直接冲击了传统商标分类基于商品/服务物理属性和固定用途进行区隔的根基。

以《尼斯分类》为例,第9类“计算机软件”和第42类“计算机服务”或许能涵盖创建虚拟世界的工具和平台,但对于虚拟商品本身应如何归类,却充满争议。一件在虚拟世界中售卖的“古驰虚拟手袋”,其本质是数字图像或3D模型。它可能被主张归入第9类(作为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也可能因用于虚拟形象装扮而被主张归入第25类“服装、鞋帽”,甚至因其作为收藏品交易而被联系到第14类“珠宝首饰”或第16类“绘画、艺术品”。这种归类的不确定性,导致商标权人在申请注册时范围模糊,维权时权利边界不清,极易引发纠纷。

当前实践与主要司法辖区的探索

面对这一挑战,全球主要知识产权局和司法辖区正以审慎但开放的态度进行探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实践相对灵活,其审查指南虽未专门针对元宇宙更新,但允许申请人根据虚拟商品的实际用途和公众认知,在现有分类中寻找最相关的类别。例如,为在线游戏提供的虚拟商品服务,常被归入第41类的“娱乐服务”。而对于可下载的虚拟商品本身,USPTO倾向于接受第9类的申请。在备受瞩目的“MetaBirkin” NFT商标侵权案等司法判例中,法院开始关注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这间接承认了虚拟商品在商标法下的重要地位,但分类问题仍需个案判断。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虚拟商品和NFT分类的指南,明确了其官方立场:将虚拟商品视作“数字内容”或“图像”,统一归入第9类“可下载的数字文件”。而与之相关的交易、发行等服务,则归入第35类(广告、在线零售)、第41类(娱乐服务)或第42类(提供不可下载的软件)。这一做法简化了虚拟商品本身的归类,强调了其数字资产本质,但可能忽略了不同虚拟商品(如工具、服装、艺术品)在元宇宙中功能差异所带来的分类细化需求。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最新修订的《商标分类》注释中,首次在第9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等类别中,增加了“可下载的数字商品”、“虚拟现实软件”、“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资产转让”等与元宇宙相关的服务项目描述。这标志着官方对虚拟经济业态的正式接纳,并为分类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其思路类似于EUIPO,以数字形式为核心,同时在服务类别中体现其商业活动性质。

构建适应元宇宙的商标分类思路

综合现有实践与元宇宙的发展方向,未来商标分类体系的调整可能需要遵循以下思路:

1. 坚持“用途导向”与“数字本质”相结合的原则。分类不应脱离商标法的本源——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虚拟商品的分类应首要考察其在元宇宙环境中的主要功能和消费认知。一件主要供虚拟形象穿戴的“数字球鞋”,即使被归入第9类,在判断与实体球鞋商标的冲突时,也应充分考虑其“虚拟服装”的用途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同时,必须承认其“可下载数字文件”的本质,这是所有虚拟商品的共同技术基础。

2. 考虑设立虚拟商品子类别或扩展注释。在现有《尼斯分类》第9类框架下,可以探讨设立更细化的子类别,或通过详尽的注释进行说明。例如,在第9类下区分“用于虚拟环境的可下载数字商品——服装”、“用于虚拟环境的可下载数字商品——交通工具”、“用于虚拟环境的可下载数字商品——艺术品”等。这样既能保持国际分类体系的大体稳定,又能提供更精准的注册和审查指引。

3. 强化“服务”分类以涵盖虚拟商品生态。元宇宙中,虚拟商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一系列配套服务:交易市场(第35类)、展示平台(第41类)、创建工具(第42类)、金融支付(第36类)等。清晰、全面地界定这些服务类别,与虚拟商品本身的分类形成矩阵,能更完整地保护商标权人在元宇宙经济中的商业利益。

4. 拥抱动态分类与跨类保护的可能性。鉴于元宇宙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分类体系可能需要更大的灵活性。商标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同时,司法和行政机关在侵权认定时,应更开放地考虑跨类保护的可能性。当某一商标在实体世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驰名商标),他人在元宇宙中即便在不同类别的虚拟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只要足以导致混淆、淡化或不当利用其商誉,就应受到规制。

结论

元宇宙虚拟商品的商标分类问题,是传统法律框架适应数字时代深刻变革的一个缩影。它绝非简单的技术性归类,而是关系到虚拟经济中品牌价值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性法律工程。当前,各国知识产权机构“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为未来更系统的解决方案积累了宝贵经验。理想的路径可能是在维护国际分类体系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更具弹性的子类划分、更清晰的注释说明以及对虚拟商品用途与数字本质的双重考量,逐步构建起一个既能清晰界定权利范围,又能充分包容技术创新的商标分类新范式。这需要立法者、行政机构、司法系统以及产业界的持续对话与协同创新。唯有如此,商标制度才能在汹涌的数字浪潮中继续扮演好商业活动“稳定器”和“指路灯”的关键角色,为元宇宙的繁荣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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