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25年修订重点解读
《商标法》2025年修订重点解读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2025年《商标法》修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此次修订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回应国际发展趋势、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修订内容广泛,触及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及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其深度与广度均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商标制度在现代经济中核心作用的深刻认识与前瞻性布局。
一、 修订背景与总体导向
本次修订立足于国内外深刻变化的知识产权环境。从国际看,数字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兴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商标的地域性与互联网的无界性矛盾日益凸显;《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相关议定书的实践不断深化,对国内法衔接提出了新要求;全球范围内对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打击日趋严格,成为国际商标领域的共识。从国内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对商标品牌的价值认知和维权需求达到新高度;同时,商标注册量持续高位运行,恶意抢注、重复注册、权利滥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注册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亟需法律层面予以有力规制。
因此,本次修订的总体导向清晰明确:一是 “强化保护” ,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二是 “促进运用” ,畅通商标价值实现渠道,鼓励商标的规范使用和市场化运营;三是 “优化程序” ,提升商标注册与评审效率,增强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操作性;四是 “遏制恶意” ,构筑更为严密的法律防线,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五是 “对接国际” ,使国内规则更好地与国际条约和通行实践相协调,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运营。
二、 核心修订内容深度解析
(一) 完善商标注册制度,筑牢权利产生基础
1. 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与后果。虽然2019年修订已引入该原则,但实践中标准把握仍需细化。2025年修订进一步列举了可被认定为“恶意”的典型情形,如:大量摹仿、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针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防御性“撒网式”注册,且无真实使用意图;利用与审查人员、相关单位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的投机性注册等。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申请,在注册审查阶段可直接予以驳回;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作为绝对理由提出;对于已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宣告无效,且不受五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这为从源头遏制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提供了更锐利的法律武器。
2. 优化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为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空转,修订案调整了异议程序设置。将异议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违反禁用禁注条款、缺乏显著性等)和“相对理由”(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对于仅以“相对理由”提出的异议,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直接准予注册,异议人可后续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寻求救济。这一调整旨在引导当事人更审慎地启动异议程序,将复杂的权利争议更多地导向无效宣告环节,从而加快确权流程。同时,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及部分无效制度的细化规则,使程序运作更为精细。
3. 扩展商标构成要素与声音商标保护。为适应创新表达需求,修订案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气味、动态影像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需具备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特别是对声音商标,细化了其表示方式和审查标准,允许以音频文件、乐谱辅以文字说明等多种形式提交,降低了此类非传统商标的申请门槛。
(二)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促进商标价值实现
本次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是 “强化使用,激活存量” ,旨在扭转“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
1. 完善商标使用定义与举证要求。明确“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特别强调了在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新型商业环境中的使用形式同样受认可。同时,要求商标权利人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主张权利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真实使用证据的,其权利主张可能不受支持或在侵权赔偿计算上处于不利地位。
2. 引入商标使用承诺与定期说明制度(试点探索性条款)。修订案授权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就部分类别或情形,探索建立新注册商标提交使用承诺或在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如注册后3-5年)提交使用情况说明的制度。虽未全面强制推行,但这一导向性条款释放出强烈信号,督促申请人基于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并鼓励注册人积极投入使用。
3. 加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撤三”)。简化“撤三”申请的材料要求,优化审查流程。明确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对其在指定期间内的商标使用行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若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仅涉及象征性使用、非公开的内部使用等,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这大大增强了“撤三”制度清理闲置商标、释放市场资源的效能。
(三) 加大侵权惩处力度,构建全方位保护网络
1. 提高法定赔偿限额与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细化规则。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五百万元进一步提高至八百万元,下限维持三万元不变。更重要的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明确“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如侵权行为的重复性、持续性、覆盖范围、侵权人在收到警告后的态度、对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影响等。同时,优化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的计算方法和举证规则,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使赔偿数额更能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和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
2. 强化行政执法措施与衔接。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侵权时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如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强化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在线取证和查处能力。明确行刑衔接标准,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跨区域协作执法效率。
3. 明确帮助侵权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修订案将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要求其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明知或应知平台内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规定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为打击产业链式侵权和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4.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重申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同时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理。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禁止任何足以导致混淆、误导公众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摹仿、翻译、复制行为,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四) 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净化行业生态
针对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乱象,修订案增设专章或大幅扩充条款予以规范。
1. 设定准入门槛与执业规范。明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备案。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接受恶意注册申请委托,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不得以诋毁其他代理机构、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承揽业务。
2. 建立信用监管与黑名单制度。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其执业情况、受到的表彰、处罚等信息。对于从事恶意注册申请代理、伪造证据、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3. 强化行业自律与法律责任。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促进商标国际运用与协调
1. 深化马德里体系对接。简化国内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的程序,优化国际注册转为国内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审查流程,缩短审查时限。明确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保护期的起算、续展、变更、转让等事项,使其与国内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管理更顺畅衔接。
2. 完善平行进口与贸易中的商标保护。在符合特定条件(如商品来源合法、未改变商品状态、已尽合理提示义务等)下,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平行进口)的适用情形作出更清晰的规定,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自由贸易需求。加强海关保护措施,完善依职权查扣侵权货物的程序,支持权利人在进出口环节维护自身权益。
三、 修订意义与未来展望
2025年《商标法》修订是一次立足国情、面向未来的系统性升级,其意义深远。
从法治建设角度看,它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涵,提升了商标法治的现代化水平。通过细化规则、强化责任、优化程序,使商标法律更加科学、严谨、可操作,增强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修订案直指市场痛点,致力于营造一个注册更顺畅、保护更有力、运用更有效的商标法治环境。这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与服务附加值,从而推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服务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
从创新文化角度看,通过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强调使用义务,树立了“商标价值源于使用与创新”的鲜明导向,引导社会资源从单纯的标识注册转向真正的品牌创造与经营,培育尊重创新、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
从国际形象角度看,修订案展现了中国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更高水平的商标保护标准,既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必要之举,也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获得公平对待提供了对等互惠的法律基础,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2025年《商标法》修订效果的充分释放,还有赖于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审查指南的及时出台与完善,有赖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统一、严格执法,有赖于市场主体、代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普遍遵行与共同维护。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商标的形式、使用方式和侵权形态必将持续演变。本次修订所秉持的开放、包容、严格保护的理念,以及所建立的灵活回应机制,为我国商标制度适应未来挑战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预期,一个更加成熟、健全的商标法治体系,必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贡献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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