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典型案例汇编(2020-2025)
商标典型案例汇编(2020-2025)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上,更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商标领域的法律实践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本汇编旨在梳理2020年至2025年间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的商标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商标授权确权、侵权保护以及权利行使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与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有效维权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与指引。
一、 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显著性认定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慎适用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石。近年来,对于商标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日趋明晰,同时,对于可能涉及“不良影响”的标识审查也更为审慎。
在“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0)的后续影响与同类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合考虑标志本身含义、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社会发展背景等因素。对于在网络语境下产生的特定含义,若该含义已为相当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且可能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价值观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禁止注册和使用。这一裁判标准强调了商标审查需兼顾语言文化的发展变化,维护公序良俗的底线。
另一方面,在涉及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上,“小罐茶”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具有典型意义。异议人主张“小罐茶”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包装特点,缺乏显著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罐”对茶叶包装形式具有一定描述性,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持续、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小罐茶”在茶商品上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获得了区别于其原有含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准予注册。该案体现了司法对于市场主体通过诚实经营积累商誉的认可,明确了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
二、 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理论的深化与适用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近年来,司法实践在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上更加精细化,不仅考虑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更全面考察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等多重因素。
在“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中,原告主张其对“新华字典”享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及特有名称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新华字典”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积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出版的辞书产品上突出使用“新华字典”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法院也指出,当某一标志具有商品通用名称等因素时,对其给予商标保护需格外审慎。该案厘清了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品牌在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保护时的条件与边界。
涉及商品类似和服务类似的判断,在“腾讯云”商标侵权案(2022)中展现了新的思考。原告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注册了“腾讯云”商标,被告在某工业设备监控软件的产品名称和宣传中使用了“××云”标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软件具体应用于工业领域,但其本质仍属于计算机软件,与原告商标核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容易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因此判定构成侵权。该案反映了在产业融合、服务形态多元化的背景下,商品和服务类似关系的判断更注重其本质属性和相关公众的认知,而非拘泥于传统的分类表。
三、 驰名商标保护与反淡化理论的实践发展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从传统的防止混淆扩展至防止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被弱化、丑化或不当利用,即反淡化保护。
“茅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23)是一起典型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例。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风味冰淇淋产品上显著使用了“茅台经典”字样及与茅台酒瓶近似的包装装潢。尽管冰淇淋与白酒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法院认为,“茅台”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足以借助“茅台”商标的巨大声誉吸引消费者关注,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不仅可能淡化“茅台”商标与酒类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还可能因冰淇淋产品的品质等问题对茅台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给予强保护的司法导向。
在商标恶意抢注与权利滥用规制方面,“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历时多年,相关行政诉讼在2024年仍有重要裁决)提供了复杂背景下的审理思路。其中涉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基于原有合作关系注册的关联商标的权属认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具体适用、以及对于程序性权利滥用的规制等问题。法院在裁决中高度重视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对违背契约精神、企图通过商标注册攫取他人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商誉的行为予以否定,明确了在商标确权行政程序和民事纠纷中均应贯彻诚信原则。
四、 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商标保护挑战与应对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态,对商标保护提出了新挑战。
网络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中的商标侵权认定是近年来的热点。在“字节跳动”诉某搜索服务商商标侵权案(2023)中,被告将“字节跳动”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当网络用户搜索该关键词时,搜索结果页面会显示竞争对手的推广链接。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声誉吸引用户注意力,为其客户提供推广机会,客观上割裂了“字节跳动”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原告的商标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明确了搜索服务商在关键词广告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为明显侵权的行为提供便利。
在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领域,商标侵权纠纷也频繁发生。例如,在涉及平行进口商品商标权问题的案件中,法院在保障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商标权与商品自由流通的公共利益;在直播带货中,主播、平台、商家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以及销售“山寨”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法律定性,也通过一系列案例逐步形成裁判规则。这些案例要求商标权人需建立适应数字环境的维权策略,同时也提示电商平台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五、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与高额判赔的司法实践
为严厉打击恶意侵权,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至2025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积极适用,一批高额判赔案件产生了强烈的震慑效应。
在“卡波”技术秘密与商标侵权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中,虽然核心涉及技术秘密,但其中关于侵权获利的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思路对商标案件极具借鉴意义。法院通过细致审查侵权方财务资料、行业利润率等多种方式,尽力确定侵权获利基数,并因侵权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顶格适用了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判赔总额高达数亿元。这充分显示了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敢于并善于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的决心。
在纯粹商标侵权领域,如前文提及的“茅台”冰淇淋案等,法院在认定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后,也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些案例传递出清晰的信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正在空前加强,任何企图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结语
2020年至2025年的商标司法实践,清晰地描绘出我国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日益完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裁判规则更加精细化的轨迹。从授权确权环节对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坚守,到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理论的深化运用;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强化,到对新业态侵权形式的快速回应;再到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立法规定走向司法常态,无不体现着司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担当。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些典型案例既是警示,也是指南。它警示企业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杜绝恶意抢注、攀附商誉、制假售假等行为;它也指引企业应当重视自身商标的培育、管理与保护,通过创新和诚信经营积累品牌价值,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商标保护必将面临更多新课题,而不断丰富的司法案例,将继续为商标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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