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新形式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新形式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核心场域。在这一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市场信誉的载体,其保护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线下实体市场,表现形式相对单一,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和技术复杂性,催生了一系列全新的、更为隐蔽和棘手的商标侵权形式。这些新形式不仅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维权挑战,也对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

一、 关键词竞价排名中的商标侵权

搜索引擎的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如Google AdWords、百度推广)是网络营销的重要手段,但也成为了商标侵权纠纷的高发区。其侵权新形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竞争者或搭便车者将权利人的商标文字直接购买为关键词,当网络用户搜索该商标时,侵权者的广告链接(标题、描述)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显著位置。虽然广告链接本身可能不直接显示该商标,但其利用商标的商誉吸引用户点击、分流客户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商标指示来源功能的干扰和破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曾有分歧,但越来越多的判例倾向于认为,如果广告内容本身具有混淆可能性(例如,销售竞争性产品或服务),或者虽无直接混淆但不当利用了商标的声誉(“搭便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2. 在广告文本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 侵权者不仅在后台设置关键词,更在广告的标题、描述等可见文本中直接嵌入或仿冒他人商标,明示或暗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如“某某品牌代工厂”、“媲美某某品牌”等。这种使用方式直接导致了初始兴趣混淆,即用户在点击前就可能误认为该广告来自商标权人或其关联方,其侵权性质更为明显。

二、 社交媒体与内容平台上的侵权乱象

社交媒体(如微博、微信、抖音、Instagram)和内容分享平台(如小红书、B站、YouTube)的兴起,为品牌传播提供了新渠道,也成为了商标侵权的新温床。

1. 假冒账号与仿冒营销: 侵权者注册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用户名、账号名(如添加下划线、更换字母),仿冒官方账号的头像、简介和内容风格,发布产品信息、促销活动,甚至进行客户服务。这不仅窃取了品牌流量,还可能通过销售假货、发布诈骗信息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品牌商誉。平台上的“高仿号”、“山寨号”治理难度大,因其数量庞大且注册成本低。

2. 用户生成内容(UGC)中的侵权: 普通用户、网红(KOL/KOC)或自媒体在测评、分享、种草内容中,可能未经授权大量、突出地使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用于推广非正品或竞争产品。例如,在测评视频标题中使用“品牌平替”,实际推广的是其他品牌产品,这种使用可能淡化商标的独特性,并造成混淆。利用知名商标作为话题标签(Hashtag)来吸引流量,若用于无关或竞争性商业推广,也可能引发侵权争议。

3. 电商平台内嵌社交功能的侵权: 许多电商平台(如淘宝、拼多多)本身集成了社交、直播、内容社区功能。直播间标题、弹幕互动、社群名称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引流的情况十分普遍。主播在直播带货中口播“某某品牌同款”、“工厂尾单”等,若销售的非正品,则构成典型的商标侵权与虚假宣传。

三、 域名、链接与网络技术相关侵权

这类侵权形式更具技术色彩,利用了网络架构的特性。

1. 域名抢注与变种: 传统的“.com”、“.cn”域名抢注依然存在,但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包括:

利用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s): 抢注诸如“.shop”、“.app”、“.brand”等新后缀域名,如“知名品牌.shop”。

域名仿冒(Typosquatting): 注册与知名商标拼写极其相近的域名(如将“apple”注册为“app1e”),利用用户拼写错误引流至侵权网站。

子域名滥用: 在免费或低价域名服务下,创建包含他人商标的子域名进行侵权活动。

2. 恶意链接与跳转: 在网站代码中设置恶意跳转,当用户访问某个看似无关的网址时,被自动重定向到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站。或者在论坛、评论区发布带有他人商标名称的短链接,点击后导向侵权页面。

3. 元标签(Meta Tags)的隐形使用: 在网页源代码的元标签(如关键词标签、描述标签)中大量堆砌他人商标,虽然网页前台不显示,但能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中对相应商标关键词的排名,不正当获取流量。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商标的“隐形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 应用程序(App)生态中的商标侵权

移动互联网时代,应用程序商店成为重要分发渠道,由此产生新的侵权形态。

1. App名称与图标侵权: 开发者将知名商标或近似的名称、图标用于自己的App,尤其是工具类、游戏类应用,误导用户下载。例如,开发一款非官方的“某某银行助手”、“某某游戏攻略大全”App,极易造成用户对来源的混淆。

2. 功能描述与截图侵权: 在App商店的页面描述、宣传文案和截图示例中,声称与某品牌兼容、是其官方配件或合作伙伴,或直接展示他人商标产品,从而提升下载量。

3. “山寨”App与代码混淆: 完全仿制知名App的外观和功能,甚至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应用商店审核上架,内嵌广告或进行数据窃取,对正版App的品牌和用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五、 跨境电商与平行进口的线上化挑战

跨境电商平台(如亚马逊、速卖通、eBay、Wish)使得商品全球流动极其便捷,也放大了商标侵权与平行进口问题的复杂性。

1. 跨境销售侵权商品: 卖家在境外平台向境内销售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商品(通常是假货),或者反之。由于涉及不同法域、语言、监管体系,权利人的监测、取证和维权成本极高。平台上的“海外代购”店铺中混杂大量侵权商品。

2. 线上平行进口的真伪与授权争议: 通过电商渠道进行的平行进口(真品,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进口)更为普遍。争议焦点在于,数字环境下的广告、描述、售后服务等是否改变了商品状态或损害了商标信誉。例如,平行进口商在网店中移除原厂标签、使用不准确的产品信息、无法提供本地保修等,可能构成对商标保证功能的损害。

3. 平台内“跟卖”机制的滥用: 在亚马逊等平台,允许不同卖家在同一商品详情页下销售。侵权者利用此机制,在品牌方或授权卖家的正品Listing下“跟卖”假冒商品,分享正品积累的流量和评价,极具迷惑性。

六、 元宇宙、NFT与新兴数字空间的侵权前沿

以区块链、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为核心的Web3.0和元宇宙概念,正在开辟商标保护的全新疆域,其侵权形式极具前瞻性和不确定性。

1. 虚拟商品与服务中的商标使用: 在元宇宙平台(如Decentraland、Roblox)或网络游戏中,用户或开发者创建和销售的虚拟服装、道具、地产、服务中,使用了与现实世界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权是否自然延伸至虚拟世界?目前法律存在空白。耐克、古驰等品牌已开始申请虚拟商品类商标,并起诉相关侵权方。

2. 非同质化代币(NFT)相关的侵权: NFT作为数字资产的权属凭证,其链接的数字内容(如数字艺术品、收藏品)可能包含未经授权的商标元素。铸造和销售带有他人知名商标的NFT,可能侵犯商标权,并涉及版权问题。例如,未经许可将知名卡通形象、品牌Logo铸造成NFT销售。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也是新问题。

3. 去中心化环境下的执法困境: 这些新兴空间往往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跨国界的特点。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内容一旦上链难以删除或修改,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和司法管辖规则面临巨大挑战。

应对挑战与治理展望

面对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商标侵权新形式,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共治、技术赋能、法律完善的综合应对体系。

1. 立法与司法层面: 需要适时修订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键词广告、元标签使用、社交媒体侵权、虚拟空间商标保护等作出更清晰的界定。司法实践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平衡商标权人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

2. 行政监管与协同治理: 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需加强协同,提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能力。推动建立跨平台、跨地域的侵权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商、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的合规指导与监管。

3. 平台责任与自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切实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并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更主动的侵权预防和筛查机制(如关键词过滤、图像识别、AI模型监控)。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流程,加大对重复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如关闭店铺、封禁账号)。电商平台可探索建立品牌备案、授权验证等前置保护措施。

4. 权利人维权策略升级: 商标权人必须转变观念,将网络商标监控纳入日常品牌管理。积极进行防御性注册,覆盖关键域名、社交媒体账号、App类别及新兴虚拟商品服务类别。利用专业的网络监测工具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侵权线索。综合运用平台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多种维权手段。在维权中,注意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符合司法认定的要求。

5. 技术赋能与公众教育: 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侵权预警和证据固化。例如,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公众识别网络侵权信息的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需求端压缩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已演变为一场动态的、高技术性的复杂博弈。新形式不断涌现,要求保护手段必须持续创新和迭代。只有通过法律、技术、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多轮驱动,才能有效遏制网络商标侵权势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最终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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