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商品自由流通。该原则的核心在于,一旦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将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商标权人针对该特定商品的商标权利即告“穷竭”,其无权再阻止该商品在市场上的进一步转售或分销。

在适用上,权利穷竭通常分为国内穷竭与国际穷竭两种主要模式。国内穷竭原则下,权利耗尽仅限于一国境内,平行进口可能受到限制;而国际穷竭原则则允许商品在一国市场首次销售后,在全球范围内权利耗尽,更有利于自由贸易。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采取国际穷竭原则,支持合法的平行进口,但以该进口商品来源合法且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为前提。

然而,权利穷竭并非绝对。若商品在后续流通过程中状态被改变或损坏,以致可能损害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与质量保证功能,例如重新包装导致混淆,或商品质量发生蜕变,则商标权人有权进行干预。这体现了该原则在保障商品自由流通的同时,亦维护商标最本质的识别来源与品质担保功能。

因此,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实质上是在动态中划定商标权人控制权的边界,是促进市场效率与保护知识产权价值之间精妙平衡的法治工具。

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