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中的管辖权确定
商标案件中的管辖权确定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裁判得以有效执行的首要前提和基础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最终实体正义的实现。商标案件,尤其是涉及侵权、合同纠纷、权属争议及行政确权诉讼等类型,因其往往具有跨地域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使得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关键。深入系统地探讨商标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规则、法律适用及实践难题,对于完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统一裁判尺度、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商标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提供了多层次、多维度的规范依据,主要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以及关于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以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为基本框架,并融入大量专门性、特殊性规则的复合型管辖制度。
一、 地域管辖:连接点的多元化与选择性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一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横向分工问题。其核心在于寻找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结合商标案件特性,确定地域管辖的主要连接点包括:
1. 被告住所地:这是确定地域管辖最基本、最普遍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商标侵权及合同纠纷中,首先应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其法理基础在于便于被告应诉、平衡双方诉讼负担,以及利于判决的执行。
2. 侵权行为地: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这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便利权利人维权、便于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指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场所。例如,生产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车间所在地、销售侵权商品的商铺所在地、在网站上发布侵权信息的服务器所在地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等。在涉及生产、销售链条的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损害后果的地点。对于商标侵权而言,通常理解为侵权商品销售地、展示地或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受到直接损害的地点。实践中,权利人(原告)住所地是否当然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存在争议。主流司法观点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商誉在其住所地受到了直接的、特别的损害,否则不宜简单地将原告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以防止管辖权过度扩张,造成原告滥用诉权选择对其极端便利的法院。然而,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结果可能遍及全国,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连接点作出了特别限定。
3. 合同履行地:对于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商标合同纠纷中,需要根据合同性质及争议焦点具体判断合同履行地。
4. 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商标许可、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预先约定管辖法院是常见做法,可以有效提高管辖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协议管辖具有优先效力,只要约定有效且明确,即排除法定地域管辖的适用。
二、 级别管辖:专业化审理的导向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商标案件的纵向分工问题。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旨在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而言,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些基层法院通常设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政策,下列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争议标的额较大的;(2)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4)其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复审等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3. 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及互联网法院的专门管辖: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等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辖区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等,其中也包含部分商标案件。杭州、北京、广州等地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则集中管辖辖区内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商标侵权等案件,利用其在线审理模式和专业优势处理新型网络商标纠纷。
三、 商标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管辖的交叉与区分
商标案件可分为民事纠纷(侵权、合同等)和行政纠纷(授权确权、行政处罚等),其管辖规则有所不同。
1.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如前所述,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基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在北京的客观情况,以及统一全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的特殊需要。
2.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一般行政诉讼管辖规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民行交叉案件: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能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原告商标的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导致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等待行政程序结果。此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审理,二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需注意协调统一。
四、 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问题与实践争议
1.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网络的无地域性给管辖权确定带来巨大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通常需要侵权行为(如销售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该特定地域。实践中,对于仅在网络上展示侵权商品信息但未实际发生交易,或交易对象不特定的情况,能否以权利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存在不同判例。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要求侵权行为与特定地域有实质性联系。
2. 多个被告与共同诉讼的管辖:原告针对多个共同被告(如生产商和销售商)提起共同诉讼时,只要其中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在受诉法院辖区,该法院即对整个共同诉讼享有管辖权。但实践中需警惕原告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而“拉郎配”式地追加与本案争议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的销售商作为被告,从而制造管辖连接点。法院在审查时会对被告是否适格、诉讼是否具有共同性进行实质审查,对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予支持。
3.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在商标案件中,被告有时会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程序。尽管法律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期限,但加上移送案卷的时间,往往能实质性推迟实体审理。为规制此现象,法院加强了对明显缺乏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审查,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4. 涉外商标案件的管辖: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外国行为的商标案件,除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外,同样遵循前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或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或仲裁的条款,需审查其有效性。
五、 管辖权冲突与移送
当两个或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积极冲突)或都认为无管辖权(消极冲突)时,需通过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得再自行移送。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能就同一侵权事实在不同地点的法院分别起诉生产商和销售商,虽然诉讼标的可能不同,但基于侵权事实的关联性,为避免裁判矛盾和提高效率,有时可通过移送管辖将案件合并审理。
六、 完善商标案件管辖权制度的思考
面对日益复杂的商标纠纷,现行管辖权制度在应对新业态、新模式时仍显滞后。未来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 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管辖规则:细化信息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的认定标准,平衡权利人维权便利与防止管辖权滥用的关系,可考虑引入“服务器所在地”、“主要经营活动地”等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连接点。
2. 强化对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审查: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加强对共同被告适格性、诉讼请求关联性的审查,对于明显为选择管辖法院而虚列被告的行为,应依法不予支持或裁定驳回对该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并可能影响对剩余部分的管辖。
3. 深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集中化与专业化: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扩大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管辖范围和案件类型,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彻底统一裁判标准。
4. 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管辖确定效率:在立案登记阶段,利用信息化系统辅助识别管辖连接点,提示常见管辖规则。探索在线立案时自动关联被告工商信息、侵权商品物流信息等,辅助法官快速初步判断管辖权。
5. 加强管辖权确定中的司法公开与说理:在裁定书中对管辖权确定的理由进行充分、清晰的说明,特别是对争议较大的连接点认定(如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详细阐述事实依据和法律逻辑,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明确指引。
商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融合了法律规定、法理逻辑与司法政策的动态过程。它既是程序正义的起点,也深刻影响着实体正义的最终抵达。随着商标商业价值的不断提升和侵权形态的不断翻新,管辖权制度也必须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官、律师及当事人均需精准把握管辖规则的内涵与边界,在程序伊始即奠定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坚实基础。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创新驱动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未来,立法与司法实践应持续回应现实挑战,使管辖权这把“程序的钥匙”能够更加精准地开启商标司法保护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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