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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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商标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商誉、品牌价值与市场地位的集中体现。其中,驰名商标因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的极高声誉和广泛认知度,成为企业最为宝贵的无形资产之一。然而,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现象是:并非所有广为人知的品牌都履行了正式的商标注册程序。由于历史沿革、地域限制、战略考量或对注册制度认识不足等多种原因,一些事实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并未获得注册。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应当如何提供有效保护?其保护的理论基础、具体路径与面临的挑战又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关乎特定权利人的利益,更触及商标法基本理念、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平衡。
必须从法理上确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正当性。传统商标法的核心是注册取得制度,即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准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这一制度并非商标保护的唯一源泉。商标保护的深层法理基础在于防止混淆、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凝结在商标中的商誉。一个商标之所以能成为“驰名商标”,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人通过长期、广泛、诚信的商业使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与智力劳动,使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了稳定、唯一的联系,并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极高的声誉。这种基于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正当财产利益。如果仅因其未履行行政注册手续,就放任他人恶意抢注或肆意摹仿使用,无疑是对诚实经营者的掠夺,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也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使用产生商誉”这一事实的法律确认,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矫正,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此也已形成广泛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均明确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且并未将“已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绝对前提,这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明确了保护的必要性后,接下来需要系统梳理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具体法律路径。这一保护体系通常是多层次、多渠道的,贯穿于民事、行政及司法程序之中。
第一,通过《商标法》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保护,这是最直接和核心的路径。尽管我国商标权取得以注册为主,但《商标法》中已设置了若干条款,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救济空间。其一,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该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给予的“强保护”,可以直接用于对抗他人的恶意注册申请和侵权行为。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人可据此提出异议或申请无效。其二,利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条款。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无疑符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乃至影响巨大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证明自身商标通过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而争议商标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从而主张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其三,运用《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对于明显抄袭、摹仿未注册驰名商标,且无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行为,可以据此请求宣告无效,这为打击恶意抢注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
第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当未注册驰名商标无法完全在商标法框架下获得周全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扮演了“兜底”和“补充”的关键角色。其第六条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未注册驰名商标完全可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该法保护的优势在于,它更侧重于规制混淆行为本身,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对商标是否注册的形式要件依赖较低。权利人可据此对市场上的仿冒混淆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一般性条款,也可作为规制恶意攀附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攫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寻求司法保护与认定。司法途径是维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的最终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被告使用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此类诉讼中,权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进行个案认定。一旦在诉讼中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力度将显著增强。在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如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诉讼)中,法院也可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审查,从而间接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
尽管存在上述保护路径,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在维权实践中仍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与困境。
首要的挑战是“驰名”事实的举证责任重、认定标准高。证明一个商标达到“驰名”状态,需要提供大量、连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证据;销售区域、销售量、市场份额的证明材料;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覆盖范围、媒体级别和广告投入的财务数据;所获荣誉、奖项、排名;市场调查报告、权威机构证明;以及之前受保护的记录等。这些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固定成本高昂,且许多历史证据可能因年代久远而难以获取。法院和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态度审慎,标准严格,并非所有具有知名度的商标都能轻易获得认定。
其次,保护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即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只要该行为可能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其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只有当该未注册驰名商标在被诉侵权案件中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且他人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时,才有可能参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原则。这种保护范围上的相对限缩,使得未注册驰名商标在面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搭便车、攀附商誉行为时,防御能力相对较弱。
再次,与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他人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标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的情况。此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需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或后续的行政诉讼来挑战该注册商标的效力。这个过程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通常持续数年),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即使在成功无效掉抢注商标后,抢注期间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可能已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市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即如果他人基于对商标注册公告的信赖,善意地受让或使用了该抢注商标,法律关系的处理将更为复杂。
最后,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效率问题。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需要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的协同。行政程序(异议、无效)与司法程序(侵权诉讼、行政诉讼)可能并行或交叉,如何确保两套程序中对“驰名”事实认定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相互矛盾的局面,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同时,维权程序的冗长也可能导致“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局面,无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快速恢复市场秩序。
面对这些挑战,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不能仅仅依赖事后救济,更应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和维权策略。其一,强化证据意识,建立系统的商标使用与声誉档案。从商标首次使用开始,就有意识地保存所有能证明使用情况、广告宣传、市场影响、获得荣誉的证据材料,做到随时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诉讼。其二,即便出于某种原因暂未申请注册,也应进行全面的商标监测。密切关注商标公告,一旦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及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将纠纷解决在注册程序前端,成本相对较低。其三,综合考虑,适时启动注册程序。尽管本文探讨的是未注册状态下的保护,但最根本、最稳定的保护方式仍然是获得商标注册。权利人应评估风险,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对核心商标以及重要关联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构建起完善的商标注册保护网。其四,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综合运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快速反应,形成维权合力。特别是针对恶意明显的抢注和侵权行为,可以积极寻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成本。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现代商标法律体系对“注册主义”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它彰显了法律保护诚实劳动与商业成果、维护公平竞争本质的价值取向。其保护路径以《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为骨干,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羽翼,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得以执行。然而,这条保护之路并非坦途,权利人在举证、确权、维权范围与效率等方面面临切实困难。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树立前瞻性的品牌保护意识,将商标注册与基于使用的商誉积累相结合,构建起“注册”与“使用”并重的立体化商标战略,才是保障品牌长治久安的基石。对于立法与执法机关而言,则需在坚持注册制度效率与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规则,优化行政与司法衔接程序,加大对恶意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而为所有通过诚信经营创造商业价值的品牌,营造一个更加清晰、公平、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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