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后凝聚着企业的商誉、创新投入与市场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更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刑法予以规制。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然而,从侵权行为的发生到刑事案件的正式立案,需要跨越一道明确的法律门槛——即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连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节点,是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核心依据。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与分析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探讨其法律内涵、实践应用及面临的挑战。
一、 商标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法律渊源与核心内容
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非由《刑法》条文直接详细规定,而是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前,最主要的依据是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以及此前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这些司法解释对《刑法》相关罪名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等模糊构成要件进行了量化与具体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解释(三)》还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并规定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原则上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售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解释(三)》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此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对于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也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把握与难点
尽管司法解释提供了相对清晰的量化标准,但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与审查起诉初期,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标准,仍存在诸多需要精细把握的环节。
(一) 关于“同一种商品、服务”与“相同商标”的认定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与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实践中,“同一种商品”并非指完全相同的产品,而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司法机关通常会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相同商标”则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商标专业知识,进行细致比对。
(二)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与认定
犯罪数额(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是决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最常见、最核心的指标。实践中难点在于:
1. 证据固定困难:侵权人往往账目不全、交易记录隐匿或销毁,特别是线上销售,数据易篡改、删除,导致准确查清销售数量、价格和总金额难度极大。
2. 价格认定标准不一:在侵权产品未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可能使得认定的犯罪数额远高于侵权人的实际非法经营额或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引发关于量刑是否过重的争议。例如,假冒一个名牌手袋,其实际销售价可能仅数百元,但按正品数万元的市场价计算,极易达到立案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3. 尚未销售情形:对于尚未销售的库存商品,以货值金额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体现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前介入和力度。但如何准确核定库存数量、合理确定计算价格,避免主观随意性,是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
(三) 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商品。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明知”的几种情形,如曾因销售假冒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民事责任、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非正常渠道进货等。但在实践中,销售者常以“不知情”作为抗辩。办案人员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习惯、行为人的从业经验等,综合推断其主观认知状态,这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提出了较高要求。
(四)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条款适用
三项罪名的立案标准中都包含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这为打击那些数额可能未达标但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留下了空间。例如,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造成恶劣国际影响、针对救灾抗疫等特殊时期物资、以侵权为业、形成犯罪团伙等情形,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被认定符合“其他严重情节”而立案侦查。然而,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谨慎,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刑罚的滥用。
三、 当前立案标准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完善思考
随着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网络化、链条化、跨境化等新特点,给传统的立案标准适用带来了新挑战。
(一) 网络侵权数额认定更趋复杂。网络刷单、虚假交易与真实交易混杂;侵权链接数量巨大但单品价格低、销量分散;利用直播、社交平台引流销售,证据易逝。这些都给准确核定犯罪数额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否需要探索针对网络侵权特点的数额认定规则(如综合考虑点击量、链接数量、支付数据、刷单剔除等),成为实践中的新课题。
(二) 行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大量商标侵权案件首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之间的标准衔接、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机制是否高效顺畅,直接影响刑事打击的效率和效果。实践中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或移送后证据标准不匹配等问题。需要强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形成打击合力。
(三) 立案标准的动态调整问题。现行立案标准的数额门槛制定于特定经济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是否应考虑适度调整数额标准,以更精准地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唯数额论”,或将更多司法资源聚焦于危害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值得探讨。同时,对于涉及民生健康、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的商标犯罪,是否应设定更严格的立案标准或更重的刑罚,也需关注。
(四) 跨境侵权犯罪的立案管辖与标准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服务器所在地、销售地、结果地可能跨越不同法域。如何确定刑事管辖权,以及依据哪里的立案标准,涉及复杂的国际司法协作问题。这需要国内法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
结论
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守门人”。它既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也为市场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当前,以司法解释为核心的立案标准体系基本适应了实践需要,但在面对新业态、新技术的挑战时,仍需司法、执法机关不断积累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完善证据规则、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等方式,提升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统一性。同时,立法与司法机关也应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对立案标准进行审视与优化,加强行刑衔接,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从而构建一个更加科学、严密、高效的商标刑事保护网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最终目标是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创新活力与保障行为人合法权利之间的最佳平衡。
商标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