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的主要类型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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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区分商品来源、承载商誉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甚至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犯罪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规制体系,旨在通过刑事制裁这一最严厉的手段,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本文将系统梳理商标犯罪的主要行为类型,并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其定罪标准与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从行为类型上看,商标犯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类犯罪相互关联,常常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是最典型、最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以及“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并非机械地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包括完全相同,以及在字体、字母大小写、颜色、排列顺序等细微差别上不影响整体认知的商标。至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标准(如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该罪打击的是流通环节的侵权行为,是假冒行为得以实现非法利益的关键一环。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司法解释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例如: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以及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在客观方面,除了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销售未遂”情形下)也是重要的量刑依据。

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载体,非法制造和销售此类标识,为前两类犯罪提供了“工具”和“原料”,是侵权链条的源头环节。这里的“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仿照真标识进行制造;“擅自制造”是指超出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数量或范围进行制造。销售行为则使得这些非法标识流入市场。此罪的“情节严重”同样有相应的数量(如件数)和数额标准。

在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有几个普遍性且关键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这是认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量刑档次的核心依据。对于已经销售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于未销售的商品,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计算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的轻重。

二是关于罪数问题与共同犯罪。 行为人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销售该假冒商品,通常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销售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则可能构成数罪,实行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为制假售假提供资金、场地、生产技术、原材料、仓储、运输、网络服务、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共犯,体现了对侵权产业链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主观故意与“明知”的认定。 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确要求“明知”外,其他两类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在司法中,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例如,采用隐蔽方式生产、交易,收取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等,都可能成为推定具有犯罪故意的依据。

四是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界限。 商标侵权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由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立案追诉标准,对于虽构成侵权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通过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来解决。

五是刑罚适用与罚金刑的重视。 对商标犯罪,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其中,罚金刑的适用尤为广泛和重要。司法解释通常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高额的罚金旨在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经济利益,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我国刑法通过设置相互衔接的三个罪名,构建了对商标犯罪从标识制造到商品生产再到市场销售的全过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各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明知”、“情节严重”等关键要素的认定,同时精准计算犯罪数额,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威慑力,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激励创新与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随着新业态、新技术的出现,商标犯罪的形式可能更加隐蔽和复杂,司法机关仍需不断更新理念、细化规则,以应对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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