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海外被抢注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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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海外保护至关重要。然而,商标在目标市场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通常被称为“商标抢注”。面对这种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双边协定或目标国法律,采取多种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抢注行为发生在《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且权利人商标已在原属国注册或申请,可以主张“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自首次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在其它成员国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首次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能有效对抗在此期间发生的抢注。

其次,对于已注册的抢注商标,最常见的救济方式是提出异议、无效或撤销程序。具体路径因国家法律体系而异:

1. 异议程序:在抢注商标公告期内(通常为1-3个月),及时向当地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异议申请,主张其在先权利或抢注恶意。

2. 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已获注册的抢注商标,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数国家为注册后五年内,恶意抢注不受此限)提起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侵犯在先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

3. 撤销程序:若抢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具体年限依各国规定)未进行真实使用,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此为非基于权利冲突的常用策略。

再者,若抢注行为明显出于恶意,例如代理人、代表人或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者未经授权而注册,权利人可直接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或目标国商标法中关于“恶意注册”的条款主张权利,此类主张通常不受时间限制。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即使未在目标国注册,也可能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请求驳回抢注申请或宣告其注册无效。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广为人知。

最后,司法诉讼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当行政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或需要索赔时,可向目标国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通常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但效力最强。

应对海外商标抢注,关键在于迅速行动、充分举证并选择恰当的救济组合策略。企业应建立商标国际监测体系,做到预防与救济并重,方能在全球市场中稳固品牌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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