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案件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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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分支,其再审程序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更对商标法律制度的统一适用、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以及创新环境的公平构建具有深远影响。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其制度设计、实践运行与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司法在平衡效率与公正、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方面的智慧与张力。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商标确权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框架、启动事由、审理要点及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完善路径进行展望。

商标确权案件通常指因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此类案件通常遵循“行政确权(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诉讼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程序。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上述终审裁判生效后,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纠正的特殊救济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之中。

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启动再审最主要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由于二审法院通常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法院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事由。这些事由是打开再审之门的“钥匙”,也是防止再审程序被滥用的“闸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再审的八种情形,结合商标确权案件的特点,以下几类事由在实践中尤为常见和关键: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变造。商标确权案件高度依赖证据。例如,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证明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的证据等。若终审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系伪造、变造,或证据链严重断裂导致主要事实无法认定,则构成再审的强有力事由。例如,在“无印良品”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中,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便是争议焦点之一。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商标法兼具技术性与政策性,法律适用错误是再审审查的核心。这包括对《商标法》具体条款(如第十条禁用条款、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条款、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第十五条代理关系条款、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不正当手段”条款等)的理解偏差,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标准不一,对“混淆可能性”这一商标法核心概念的认定逻辑存在根本缺陷等。当生效裁判对法律原则、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偏离立法本意或既有的司法共识时,便可能引发再审。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诉讼中,诸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经合法质证即采纳关键证据等严重程序违法,若可能影响案件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即构成再审事由。

第四,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行政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终审裁判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重要请求(如同时主张多个引证商标或在先权利,法院仅审理了其中部分)未作审理判断,或者主动审理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均属于裁判范围的错误。

第五,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例如,作为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关系或是否侵犯在先权利基础的另一份生效民事判决或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导致原商标确权裁判的基础发生根本动摇。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或者原裁判主要证据系伪造,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等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及实质性的再审事由。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认为事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一审查阶段具有“筛选”功能,只有那些确实存在重大法律错误或严重程序瑕疵的案件,才能进入实质性的再审审理阶段。

一旦裁定再审,案件将进入重新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原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如果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是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在商标确权再审案件中,由于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故适用第二审程序。

再审的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展开。法院在再审中并非全面重新审理原案,而是侧重于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申请再审所指出的错误。然而,由于商标确权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往往交织紧密,对法律适用错误的审查常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相关事实的重新评估。例如,在判断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要对“一定影响”的事实状态进行认定,这往往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在再审的实体审理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是高频焦点与难点:

其一,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显著性,或称识别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石。《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再审中,对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通过与商品或服务的持续结合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描述商品功能、质量等特点。法院会审查证据的时间、地域、范围、强度以及广告宣传的力度与方式等,进行整体判断。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则需审视原审法院对标志独创性、臆造性程度的认定是否合理。

其二,关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这是商标确权案件中最为常见也最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之一。再审法院会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以及相关公众一般认识是否容易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实践中,对于《区分表》之外的商品类似性判断,以及随着技术、市场发展而出现的新业态、新服务与传统商品的关联性判断,往往是再审中需要深入论证的难点。

其三,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这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也是判断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否的最终归宿。再审中,法院会系统审查原审是否综合考量了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特别是在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或有一定影响商标保护时,对“混淆可能性”或“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判断,需要更为充分的说理和更严格的证据支持。

其四,关于程序正当性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再审程序本身也是对原审程序的一次检视。例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是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答辩和举证机会,其裁决理由是否清晰、充分;一审、二审法院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对当事人的各项主张给予了回应,裁判文书说理是否透彻等。程序性瑕疵若足以影响实体公正,将成为改判的重要理由。

其五,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商标确权案件本质是对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的司法审查。再审法院需要准确把握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法院主要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事实问题,通常尊重行政机关基于专业优势作出的首次判断,除非该事实认定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或基于错误的法律前提。但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显著性判断等兼具事实与法律属性的问题上,司法享有最终的判断权。再审中,法院会审视原审是否恰当处理了这对关系,是否存在以司法判断不当替代行政专业判断,或是对行政裁决的明显错误未予纠正的问题。

通过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得以纠正下级法院在商标法律适用中的重大偏差,统一裁判尺度。例如,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的保护条件,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对遏制恶意抢注、保护名人合法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又如,在“海棠湾”商标争议再审案中,法院对地名商标的注册限制条款进行了合目的性解释,平衡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然而,商标确权案件的再审程序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与困境:

“再审难”与“再审滥”并存。一方面,由于再审启动事由严格,审查标准高,大量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获得再审救济的渠道并不通畅。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将再审视为拖延时间、维持市场利益的策略工具,即便理由明显不成立也坚持申请,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如何精准识别确有错误的裁判与当事人的缠讼行为,对审查法官提出了很高要求。

其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交织带来的审查困境。商标确权案件中的许多核心问题,如显著性的强弱、混淆的可能性等,本质上是基于证据作出的法律判断,事实与法律水乳交融。在书面审查为主的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法官难以对复杂的事实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有时可能因无法全面把握案情而谨慎驳回申请,使得某些存在事实认定基础错误的案件难以进入再审。

再次,裁判尺度统一仍存挑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发挥着重要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但商标案件数量庞大、新情况层出不穷,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时期之间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仍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何通过再审裁判、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稳定法律预期,是持续性的课题。

最后,循环诉讼与程序空转问题。有时,因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对同一问题的处理角度或证据认定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在“行政机关裁决—法院撤销发回重作—行政机关再次裁决—再次诉讼”的循环中反复,影响确权效率。再审程序作为最终环节,如何作出具有终局性、导向性的裁判,打破循环,值得深思。

展望未来,商标确权案件再审程序的完善,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优化再审审查机制,强化听证程序的作用。对于事实争议较大、法律问题复杂的申请案件,可适当扩大听证适用范围,通过听取双方陈述,更准确地判断再审必要性,平衡审查效率与质量。

第二,深化指导性案例与类案检索制度。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的指导作用,及时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例提炼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强制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并说明参考情况,以促进裁判标准的实质统一。

第三,明确司法审查的强度与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审判纪要等形式,进一步细化对商标显著性、混淆可能性、商品类似性等核心问题司法审查的具体维度和考量因素,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不同问题上的判断分工,减少不必要的判断差异。

第四,探索建立有限度的“飞跃再审”或法律审机制。针对某些纯粹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可研究允许当事人在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略高级法院的二审环节,或是在再审中聚焦于法律争议,快速解决法律标准分歧,提高效率。

第五,加强再审裁判的说理性。再审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判决,应成为法律适用的典范。裁判文书应充分回应当事人的再审理由,对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的分析,阐明法律原则、规则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逻辑,使其不仅解决个案纠纷,更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为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工作准则。

商标确权案件的再审程序是商标法律体系中的“精密校正仪”和“规则塑造器”。它既是对个体权利的最终司法庇护,也是推动商标法治进步的重要引擎。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大背景下,不断优化再审程序,使其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对于激发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律共同体的持续关注与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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