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案例指导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商标权的确认与侵权判定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通过审理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案件,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引导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品牌竞争日趋激烈,涉及商标近似判断、商品类似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权利冲突协调以及恶意注册规制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作出再审判决及司法解释,逐步构建起一套逻辑严密、价值导向清晰的商标司法规则体系,深刻诠释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理念。

在商标近似性与商品类似性这一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摒弃了孤立、机械的比对方法,确立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和隔离比对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综合判断原则。在“苹果”图形商标争议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仅局限于构图、颜色、线条等要素的简单罗列与比对,而应立足于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考察其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注意程度,以及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建立的市场声誉,均应纳入考量范围。对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亦不再拘泥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静态分类,而是更加强调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较大关联性,或者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动态、关联的认定方法,更加符合市场实际,有利于防止侵权人利用商品分类表的缝隙实施“搭便车”行为。

其次,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明确了“按需认定、个案有效、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划定了跨类保护的合理边界。在“华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院深入阐述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条件,即只有在涉案商标需要获得跨类保护,且通过一般商标侵权规则无法提供充分救济时,才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这有效防止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泛化,维护了商标制度的本意。同时,对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更宽的保护范围。在涉及某知名白酒驰名商标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侵权人在完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虽不足以直接导致商品来源混淆,但会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削弱其显著性,甚至可能造成贬损或丑化,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这种保护,实质上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这一无形财产的独立保护,体现了对知名品牌培育者巨大投入的尊重。

再者,在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展现了利益平衡的高超艺术。商标权与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秉持“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制止恶意抢注”的司法政策。在涉及“乔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当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已与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时,该名称可以作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他人未经许可,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该自然人的在先姓名权,即便该商标已注册多年,仍可依法予以撤销。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商标注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任何企图利用制度漏洞“囤积商标”、“傍名牌”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否定评价。

对于实践中突出的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统领地位。在“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考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标准进行判断。该案商标字母组合在网络语境下已形成特定低俗含义,其注册申请有悖于公序良俗,易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依法不应予以核准。这体现了司法对商标文化导向功能的重视。而在多起涉及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当事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无真实使用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商标即使获准注册,亦可依法宣告无效。这为打击商标领域的“注而不用”、“囤积居奇”现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武器。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亦通过案例指导,着力解决“赔偿低、举证难”的问题。在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纠纷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体现了惩罚性导向,最终判令侵权人承担高额赔偿。这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决心,使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案例明确了证据妨碍规则的适用,即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从而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最后,在程序性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体现了对商标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强度与标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明确,司法审查既要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性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也要对涉及法律适用、程序正当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事实结论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或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法院享有最终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权。这确保了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公正性,使司法成为纠正错误、维护公平的最后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国商标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这些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仅解决了当下纠纷,更着眼于规范未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创新、公平竞争。它们共同勾勒出一幅清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图景:在加强保护力度的同时,注重权利边界的清晰划定;在激励创新的同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尊重行政专业性的同时,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随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商标司法保护必将面临更多新课题、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将继续发挥其“活的法律”的独特功能,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关切,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案例指导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