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非正常申请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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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但与此同时,以囤积、抢注、恶意模仿等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也日益凸显。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宝贵的行政审查资源,更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对商标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

非正常申请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一是大量囤积商标,申请人并非基于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将商标视为可交易的商品,大量注册后待价而沽,意图通过转让牟利。其二是恶意抢注,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知名人物姓名、作品名称等抢先申请注册,企图“搭便车”或进行要挟。其三是重复提交、摹仿知名商标等以扰乱秩序为目的的申请。这些行为背离了商标制度保护识别来源、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本意。

为有效规制此类行为,我国已从法律完善、审查实践和信用监管等多维度构建治理体系。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环节主动筛查和打击恶意注册,对涉嫌非正常申请集中驳回并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将恶意注册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展望未来,规制工作需持续深化。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的认定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加强源头治理,提升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压实其审核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行政、司法、行业和社会协同共治的局面也至关重要。唯有通过系统、严格的规制,才能有效遏制非正常申请,让商标制度回归其本质,真正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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