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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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将通知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据。若注册人无法证明存在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或未能说明正当的不使用理由,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撤销。此项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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