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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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在中国的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缔约方国民或居民,通过其原属局(通常是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指定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方,以期在其指定缔约方获得商标保护的程序。对于中国而言,包括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即“领土延伸申请”的提出),以及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的申请(即“领土延伸申请”的接收与审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有效执行马德里体系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保障中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际注册程序与中国国内法律体系顺畅衔接,提高审查效率与透明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明确、可操作的程序指引。

第二条 主管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商标注册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原属局和指定局的双重职能。作为原属局,负责接收和处理中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作为指定局,负责审查和处理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申请。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原属国提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所有指定中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涉及《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条款适用、审查标准、时限计算、费用缴纳、后续业务办理等具体操作环节,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实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已加入的《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

(二)国民待遇与优先权原则:保障其他缔约方申请人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并依法承认其享有的优先权。

(三)程序合规与效率原则:确保国际注册程序与中国国内商标注册程序协调一致,在法定时限内高效完成审查。

(四)保护合法权利原则:依法保护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中国作为原属国的国际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国家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

(二)在中国有住所的;

(三)具有中国国籍的。

申请人必须以其在中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以下简称“基础注册”)或已经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以下简称“基础申请”)为依据。

第六条 申请基础与范围。国际注册申请必须基于一项基础申请或一项基础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的缔约方,可以是纯协定缔约方、纯议定书缔约方或同时受协定和议定书约束的缔约方,申请人需根据目标缔约方所属的条约体系进行选择。

第七条 申请方式与语言。申请人应通过国家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应使用国际局规定的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材料。通过国家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MM2表格);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商标图样,应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一致;

(四)基础注册证复印件或基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需附送代理委托书;

(六)国家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审查与转交。国家局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基础、商品/服务范围是否超限、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费用是否缴纳等。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国家局将申请登记日期确定为收到申请之日,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转交国际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国家局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被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条 费用。国际注册申请需缴纳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础费、指定费等)和国家局收取的手续费。费用应按照国际局和国家局的规定,直接向国际局和国家局分别缴纳或通过国家局转交。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申请将不被转交国际局。

第三章 中国作为指定局的国际注册审查

第十一条 领土延伸申请的接收。国际局将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通知国家局后,该申请即进入中国的国家审查阶段。国家局将该申请视为直接向国家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程序与标准。国家局对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禁用条款、显著特征等绝对理由的规定;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相对理由;商品或服务分类是否规范;申请人名义、地址等信息是否清晰等。审查标准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原则上一致。

第十三条 审查意见与临时驳回。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或需要说明、修正的,国家局有权向国际局发出“临时驳回”(Provisional Refusal)通知。临时驳回通知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临时驳回通知必须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内(协定为12个月,议定书为18个月,或有异议的情况下可更长)发送至国际局,由国际局通知国际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四条 驳回复审与救济。国际注册持有人在收到国际局转交的临时驳回通知后,可以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局申请驳回复审,或在后续的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主张权利。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与国内商标申请人的权利相同。

第十五条 核准保护与公告。经审查,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国家局将作出核准保护的决定,并向国际局发出“授予保护声明”。该商标将在中国获得注册,其专用权自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起计算。国家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对核准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保护期限与续展。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国际注册日起算。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应在保护期届满前向国际局提出,并缴纳相关费用。国家局对国际局转来的续展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

第四章 后期指定、变更、转让、注销与无效

第十七条 后期指定。国际注册持有人可以在国际注册后,通过国际局就已有的国际注册增加指定缔约方(即后期指定)。后期指定中国的申请,国家局将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国际注册持有人名义、地址变更,或商标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缔约方国民的,应通过国际局向国家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转让登记。国家局根据国际局的通知予以登记。但转让涉及非缔约方国民的,或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国家局有权不予登记,并通知国际局。

第十九条 商标的注销与放弃。国际注册持有人可以通过国际局申请全部或部分注销其国际注册,包括在指定中国的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家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指定中国并已核准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

第二十条 无效宣告。对于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认为其违反中国《商标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或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向国家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程序适用国内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 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法律效力。自国家局向国际局发出“授予保护声明”之日起,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享有与根据中国国内法直接注册的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专用权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第二十二条 独立性原则。根据马德里体系的相关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后,该商标在各指定缔约方获得的保护将独立于原属国的基础注册(即“中心打击”的影响将减弱)。但在5年内,若基础注册在中国因各种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撤销、无效或不再有效,可能导致该国际注册在中国及其他指定缔约方的保护相应受到影响。

第二十三条 权利行使与侵权救济。国际注册商标持有人在中国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中国代理人,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寻求保护,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海关备案等保护措施同样适用于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

第二十四条 使用要求与管理。国际注册商标持有人在中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遵守中国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注册商标时标明注册标记;确保使用商标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使用证据的留存等。该使用行为可用于维持商标权有效,并可在侵权诉讼、撤销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细则与指南。国家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具体的申请指南、书式表格、费用标准及审查操作规程,为申请人提供详细指导。

第二十六条 条约优先。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规定与《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下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与透明化。它不仅为中国申请人“走出去”利用国际条约维护品牌权益铺设了清晰路径,也为外国商标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程序保障,是深度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宣传培训与国际合作,确保马德里体系在中国高效、平稳运行,助力创新驱动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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