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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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任何人认为已注册商标违反相对禁止条款(如侵犯在先权利)或系恶意抢注,可自注册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程序上需向商评委提交书面请求及证据材料,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商评委经审查若认定无效,将撤销该商标并公告;若维持有效,申请人可后续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旨在平衡权利稳定与公平竞争,防止商标注册制度被滥用,但五年时效及“驰名商标”例外的设定,亦体现了对善意信赖利益的适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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