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案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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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行政诉讼实务中,第6799176号“NEWEST”商标无效宣告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及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边界。
2016年,博朗有限公司对珀莱雅公司注册的“NEWEST”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在先已注册多件包含“NEWEST”元素的商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理由系双方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博朗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指出,虽然“NEWEST”本身显著性较弱,但珀莱雅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的“NEWEST”商标,与博朗公司在先注册的同类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珀莱雅公司除争议商标外,还批量注册了与博朗、欧莱雅等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
据此,法院认定该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这一判决强化了对恶意囤积、搭便车行为的司法规制,明确在商标近似判断中需考量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与商业惯例,为后续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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