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在被异议,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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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品牌识别功能上,更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商业利益。在商标权流转过程中,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然而,当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其转让行为就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商标异议程序的性质、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异议期间转让的特殊性、风险分析及实务建议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商标异议期间转让的相关问题。
商标异议程序是指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任何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法律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通过社会监督,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权处于一种特殊状态。一方面,该商标已经通过初步审查,获得了"准注册商标"的地位;另一方面,其最终能否获准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这种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商标的可转让性。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该条文并未明确禁止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进行转让。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不影响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这表明,在法律层面,商标异议程序并不构成商标转让的绝对障碍。
然而,实践中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转让情形:一是将商标连同企业一并转让,二是单纯转让商标权。对于前者,由于涉及企业整体资产的重组,通常被视为商业惯例,即使商标处于异议状态,转让行为也较容易被接受。而对于后者,则需要更加审慎地评估相关风险。
在异议期间进行商标转让,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是权利不稳定的风险。由于异议程序的结果尚未确定,商标可能最终被驳回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标的物将自始不存在,受让人可能面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款。
其次是异议程序延续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异议程序不因商标转让而终止。这意味着,即使商标已经转让,原异议程序仍然继续进行,受让人需要承继转让人在异议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如果受让人对异议案件背景不熟悉,或者缺乏应对异议程序的经验,可能会在异议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是合同纠纷风险。转让双方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例如,约定由转让人继续负责处理异议程序,或者约定异议结果对转让价款的影响等。这些约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在异议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看,在接受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异议理由的强弱。通过分析异议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评估商标最终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如果异议理由明显成立,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大,则转让的风险较高。
第二,商标的商业价值。即使存在异议程序,如果该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或商业价值,且异议理由相对较弱,则可能仍然值得受让。
第三,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由于存在异议风险,转让价格应当适当低于正常状态下的商标价值,以补偿受让人承担的风险。
第四,合同条款的设置。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异议程序的处理方式、费用承担、结果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关键事项。
从转让人的角度考虑,在进行转让时应当注意: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转让人必须将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的事实明确告知受让人。
其次,合理确定转让条件。考虑到异议程序的存在,转让人应当在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上做出适当让步,以提高交易达成的可能性。
再次,妥善安排异议程序的衔接。无论是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处理异议程序,还是将异议程序完全转移给受让人,都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在实务操作层面,商标异议期间的转让需要特别注意以下程序性问题:
一是转让申请的提交时机。虽然法律允许在异议期间提出转让申请,但考虑到异议程序可能影响商标权利状态,建议双方在评估异议案件情况后再行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二是相关文件的准备。除了常规的转让材料外,建议双方就异议程序的处理达成书面协议,并将其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同时,应当向商标局说明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的情况。
三是后续程序的跟进。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及时关注异议程序的进展,并做好应对准备。如果异议裁定不服,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或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都对异议程序有明确认知,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次是合同条款的约定。法院会严格依据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异议程序的处理和风险承担方面的约定。
再次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如果因异议程序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法院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转让后,异议程序最终导致商标被驳回注册,受让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理由,请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异议结果确实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除了民事法律关系外,商标异议期间的转让还可能涉及行政程序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在异议程序中,商标局需要确定适格的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商标转让核准后,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成为异议程序的当事人。这种当事人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特别是在需要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下。
另外,如果转让行为本身存在恶意,例如为了规避异议程序而进行的虚假转让,商标局可能会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这就意味着,如果转让行为会影响异议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可以行使裁量权,不予核准转让。
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异议期间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实践中,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可以转让,但需要将异议程序的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而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中,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转让时,需要明确告知受让人异议程序的存在。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对于企业而言,在考虑受让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层面,应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异议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商标最终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并对转让合同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层面,应综合考虑该商标对企业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权衡收益与风险,确定可接受的转让条件和价格。
战略层面,应考虑替代方案,例如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所需的商标权利,或者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不会引发异议的商标。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除了常规的商标查询外,还应重点调查异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异议人的身份、异议理由、证据材料等。
第二,设置合理的合同条款。建议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即根据异议结果的不同,对转让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明确约定异议程序的处理权限和责任承担。
第三,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异议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包括在商标被驳回时的替代方案。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的持续增长,商标异议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处于异议程序的商标转让将会更加常见。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异议期间转让的规则,对促进商标资源合理流动、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层面,建议在《商标法》或其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商标异议期间转让的具体规则,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效力等,为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行政层面,商标局可以制定更详细的操作指南,明确异议期间转让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和法律确定性。
行业层面,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推动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商标异议期间的转让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存在特殊风险。交易双方应当在充分认识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和谨慎的操作程序,实现交易目的。对于受让人而言,需要重点评估异议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商标的商业价值;对于转让人而言,则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合理确定转让条件。只有在双方充分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商标价值的顺利流转,促进商标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环境的持续优化,商标转让制度必将更加成熟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准确把握商标异议期间转让的法律边界和实务要点,对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依法有序开展商标交易活动,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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