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中的商标能否再次转让?
转让中的商标能否再次转让?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品牌识别功能上,更体现在可交易性上。在商标权流转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处于转让程序中的商标,其权利人是否还能进行再次转让?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商标法理论、实务操作和风险防控等多个层面的复杂考量。
从法律性质来看,商标转让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商标权人将其对商标的专有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过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转让需要经过行政核准程序才能最终完成权利转移。
那么,在商标转让申请提交后、商标局核准前的这段期间,原权利人是否还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呢?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民法理论角度看,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转让应当遵循物权变动的相关原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商标权的转移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登记,商标权的转移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在商标局核准之前的转让过程中,虽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转让合意,但商标权的物权效力尚未发生实际转移。从理论上说,原权利人仍然保有商标权的完整权能,包括再次处分的权利。
然而,理论上的可能性并不等同于实务中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处于转让程序中的商标若要进行再次转让,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实务障碍。
第一个显著风险是权利冲突问题。如果原权利人在第一次转让尚未完成时,就与新的受让人签订第二份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交新的转让申请,这将导致同一商标上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转让请求。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时,通常会要求相关方先解决权利归属争议,否则可能不予核准任何一项转让申请。更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恶意转让,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个风险是合同效力问题。原权利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再次将同一商标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权利人需要对第一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第二受让人明知该商标已经处于转让程序中,仍然接受转让,那么第二次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第三个风险是行政审查障碍。商标局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会核实转让人是否仍然是登记在册的商标权利人。虽然在第一次转让核准前,从登记信息上看原权利人仍是合法权利人,但商标局的审查系统会显示该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中。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甚至暂停审查程序,等待第一次转让的最终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为,在商标局核准前的转让期间,原权利人仍享有处分权,其再次转让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需要承担对第一受让人的违约责任。而另一些法院则倾向于认为,第一次转让协议签订后,原权利人就已经负有不得再行处分的义务,后续的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这种司法认知的不统一,进一步增加了此类交易的法律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实践中,还存在着"转让链"的特殊情况。比如A将商标转让给B,在转让核准前,B又将该商标转让给C。这种情况下,虽然看似是多次转让,但实际上形成了连续的转让链条。只要各个环节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且最终都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局通常会按照转让链条的顺序依次核准。这种做法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但也需要各个环节的当事人充分知晓并同意这种安排。
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如何规避处于转让中商标的再次转让风险呢?
对于转让人而言,最重要的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一标二转"的行为。如果确实有再次转让的必要,应当先与第一受让人协商解除原转让协议,或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可以明确约定在转让核准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是否允许转让人在此期间进行其他处分。
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商标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除了核查商标注册证等基本资料外,还应当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是否正处于转让、异议等行政程序中。如果发现商标已经处于转让过程中,应当谨慎评估交易风险,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与前手受让人达成的协议或同意文件。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违约责任等方式来防范风险。例如,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转让核准期间,转让人不得再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同时,可以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商标局核准进程相挂钩,降低资金风险。
商标质押也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相关问题。根据《商标法》规定,已经质押的商标,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商标先办理了质押,然后在质押期间又进入转让程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人想要再次转让商标,不仅需要考虑到前次转让的问题,还需要处理好与质权人的法律关系。
从比较法视角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存在差异。例如在美国,商标转让实行备案制度而非核准制度,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可产生对抗效力,这种制度下再次转让的空间相对较小。而在欧盟,商标转让需要记录在注册簿上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记录之前,转让人理论上仍可进行再次转让。这些不同的制度设计,反映了各个法域对交易安全与效率价值的不同权衡。
从商标管理的系统性角度来看,处于转让中商标的再次转让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商标转让制度中某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周期相对较长,这就在客观上创造了转让中的"权利真空期"。如果能够缩短审查周期,或者建立转让申请的公示制度,让潜在交易方能够更方便地了解商标的权利状态,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总结而言,处于转让程序中的商标在法律理论上具备再次转让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审查受阻,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应当谨慎对待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受让人而言,则需要通过完善的尽职调查来规避潜在风险。在商标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只有充分认识并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商标价值的顺利实现,促进商标资源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商标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相信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实践也将进一步完善,为商标转让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预期和更加高效的行政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权利人、受让人还是中介服务机构,都需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共同推动商标交易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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