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否存在“撤三”风险如何判断?
商标是否存在“撤三”风险如何判断?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品牌识别功能上,更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商业利益。然而,在商标权利存续期间,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风险,这就是商标法领域常说的“撤三”制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清理“僵尸商标”,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准确判断商标是否存在“撤三”风险,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分析。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撤三”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其中,“连续三年”的计算时点具有特殊性——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这意味着商标权人需要证明在这特定的三年期间内,商标确实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规范的使用。
在判断商标使用情况时,必须准确把握“商标使用”的法定内涵。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种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公开、合法地进行,且应当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而言,判断商标是否存在“撤三”风险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使用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商标权人需要保存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宣传材料、参展证明等。这些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特定三年期间内商标确实被持续使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材料中的时间信息必须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反映使用行为发生在涉案三年期间内。证据的真实性也至关重要,任何伪造、变造的证据不仅无法起到证明作用,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第二,使用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使用方式的规范和所涉商品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如确需改变,其改变不得影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使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跨类别使用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使用行为本身应当合法,如涉及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使用在药品上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等。
第三,使用主体的适格性。商标的使用主体应当是商标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他人。如果是许可使用,应当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且该许可合同应当依法备案。对于共有商标,任一共有人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情形时,承继该商标权利的主体对该商标的使用,也应当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使用行为的商业性与公开性。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商业目的。内部使用、准备性使用或者象征性使用通常不被认定为有效的商标使用。例如,仅在公司内部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仅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销售,都可能被认定为非真实使用。使用行为还必须具有公开性,即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使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如在公开市场销售商品、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等。
第五,使用的地域范围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应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有效的使用证据。这一点对于外资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对抗“撤三”申请的有利证据。
在评估“撤三”风险时,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关于商标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这些情形下,虽然商标未使用,但可以免除被撤销的风险。但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存在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且该正当理由必须发生在涉案三年期间内,并在理由消除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恢复使用。
其次,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实践中,商标权人往往会对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后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判断是否构成“细微差别”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标志的整体结构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
再次,关于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使用问题。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以外的类别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搭便车。联合商标则是指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近似的系列商标。在“撤三”程序中,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使用证据认定较为复杂。通常认为,防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对该防御商标本身的使用,但可以作为主商标的使用证据。而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如果可以证明其使用意图是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且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对该联合商标的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日益重要。网站销售页面、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网络广告投放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最好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同时,网络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明确的时间信息和商品信息,证明在特定期间内,商标确实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是防范“撤三”风险的根本之策。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商标使用档案管理制度。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和保管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证据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建议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的证据,并定期备份,防止证据丢失。
制定商标使用规划。对于核心商标,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确保持续、规范地使用。对于防御性注册的商标,也应当考虑通过授权使用、品牌延伸等方式实现真实使用,避免因长期不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严格依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范围使用商标。如确需改变商标设计,应当及时申请新的商标注册。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各类商业活动中,注意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
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定期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使用中断问题。同时,关注商标局公告,及时发现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请,以便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对于已经面临“撤三”申请的情形,商标权人应当积极应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时间证据的完整性。确保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覆盖涉案三年期间,最好是连续、不间断的使用证据。如果存在使用中断的情形,应当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明。
证据形式的规范性。尽量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应当经过公证或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于外文证据,应当提供经认证的中文翻译件。
证据内容的关联性。使用证据应当明确显示涉案商标标识、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关键信息。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使用规模的适当性。虽然法律未对使用规模作出具体要求,但过于微小的使用规模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因此,应当尽可能提供能够证明具有一定使用规模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撤三”案件的审理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标准。例如,在“红牛”商标案中,法院强调商标使用应当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公开、合法地进行;在“乔丹”商标案中,法院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在“王老吉”商标案中,法院对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对于评估“撤三”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商标“撤三”风险的可控性较高,关键在于商标权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留存完整的使用证据。对于已经注册但尚未使用的商标,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对于正在使用的商标,应当规范使用行为,完善证据保存;对于面临“撤三”申请的商标,应当积极应对,提供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被撤销的风险,维护企业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
从更深层次看,“撤三”制度作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平衡机制,既防止了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又保障了善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权人应当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通过规范、持续地使用商标,不仅避免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实现商标应有的市场价值,推动品牌建设和企业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其有效管理和规范使用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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