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未披露许可合同,受让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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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交易实践中,转让方未披露已存在的商标许可合同,导致受让方在完成交易后才发现商标已被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仅会使受让方的商业预期落空,还可能面临复杂的法律纠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若转让方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已存在的许可合同,将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瑕疵,受让方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合同法的救济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标许可合同的存在显然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转让方的隐瞒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未披露的许可合同认定为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例如在(2019)京73民初字第XXX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转让方未披露独占许可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商标转让合同,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商标法的特别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不具有设立许可权的效力,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受让方在受让商标时不知晓已存在的许可合同,且该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受让方可以主张该许可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形成了备案制度的特殊效力:许可合同本身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
二、维权路径分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受让方在发现转让方未披露许可合同后,首先应当考虑是否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除斥期间: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
2. 证据保全:需要收集并固定转让方明知许可合同存在却故意隐瞒的证据;
3. 权利选择:撤销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但需明确诉讼请求。
违约责任追究
如果受让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通常商标转让合同中会包含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转让方保证商标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受让方可以主张:
1. 降低转让价款:因商标价值因许可合同的存在而贬损;
2. 赔偿损失:包括为消除许可影响而支出的费用、商机损失等;
3. 要求转让方协助解决与许可使用人的纠纷。
侵权责任主张
在某些情况下,转让方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侵害。特别是当许可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导致受让方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受让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转让方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转让方存在过错(故意隐瞒);
2. 受让方遭受实际损失;
3. 隐瞒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行为的违法性。
三、证据收集与保全策略
书面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受让方应当系统性地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 商标转让合同及附件原件;
2. 转让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3.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作出的声明与保证;
4. 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5. 后来发现的商标许可合同文本;
6. 许可合同备案情况查询结果;
7. 许可使用人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
证人证言的获取
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争取获得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包括:
1. 参与交易谈判的中介机构人员;
2. 转让方公司的知情员工;
3. 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相关人员。
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
对于因许可合同存在导致的商标价值贬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量化经济损失。同时,可以聘请商标法律专家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实务操作建议
交易前的尽职调查
预防胜于治疗,受让方在商标交易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
1. 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商标的许可备案情况;
2. 要求转让方出具书面声明,保证商标上不存在未披露的权利负担;
3. 实地考察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4. 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和违约责任。
发现问题的应急处理
一旦发现转让方未披露许可合同,应当立即:
1. 书面通知转让方,要求说明情况;
2. 收集和固定所有相关证据;
3. 评估许可合同对商标价值的影响;
4. 考虑是否向许可使用人发出通知;
5. 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采取下一步行动。
谈判与诉讼的选择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维权方式:
1. 优先考虑与转让方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 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3. 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情况紧急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成功行使撤销权
在某高科技公司商标转让纠纷中,转让方未披露该商标已授权第三方独占使用五年的事实。受让方在接管商标后无法使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商标转让合同,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受让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80万元。该案明确了未披露独占许可构成根本性欺诈的裁判标准。
案例二:违约责任追究
某服装品牌商标转让案件中,转让方未披露存在普通使用许可的情况。受让方发现后未要求撤销合同,而是诉请降低转让价款。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因许可合同的存在导致商标价值减少40%,判决转让方返还相应转让款。该案开创了在维持合同效力前提下通过评估确定损失的新思路。
案例三:刑民交叉案件
在较为特殊的一个案例中,转让方伪造许可合同解除文件,隐瞒了真实存在的许可关系。受让方通过刑事报案追究转让方合同诈骗罪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最终转让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决赔偿受让方全部经济损失。该案提示在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刑事途径施加压力。
六、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合同条款设计
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在商标转让合同中加入以下特别条款:
1. 详细的信息披露条款,要求转让方列明所有已知的许可合同;
2. 严格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明确未披露许可的违约责任;
3. 分期付款条款,将部分款项留作质保金;
4. 详细的违约赔偿计算方式,避免日后争议;
5. 管辖条款,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争议解决地。
交易流程优化
通过优化交易流程降低风险:
1. 设置合理的尽职调查期间;
2. 在支付转让款前完成所有备案手续;
3. 要求转让方提供最新的商标登记簿副本;
4. 在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征询异议;
5. 与许可使用人直接沟通,确认许可状况。
保险机制运用
考虑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1. 投保知识产权交易保险;
2. 通过担保机构提供履约担保;
3. 利用第三方托管账户管理交易资金;
4.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结语
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未披露许可合同的情况,严重破坏了交易公平和诚信原则。受让方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同法、商标法等多重法律保护,结合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恰当的策略选择,完全能够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交易前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在知识产权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建立健全的商标交易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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