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对无形资产转让有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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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经济中,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版权、技术诀窍和客户关系——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跨境转让也成为跨国企业运营和税务规划的重要环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作为国际税收规则的重要制定者,通过其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提供了核心的国际框架与指引,旨在确保利润分配与经济实质活动相匹配,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OECD指引的核心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或使用无形资产时,其设定的条件(特别是价格或报酬)应与独立企业之间在可比情形下达成的条件一致。这确保了利润的归属反映各关联企业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所有权。

在应用该原则时,《指南》特别强调对“价值创造”的分析。这意味着,确定无形资产的回报不应仅看法律上的所有权登记,更要审视哪一方实体承担了重要的功能、贡献了关键资产(包括资金和其他无形资产)并管控了相关风险。例如,一个仅持有专利法律所有权但既不承担研发风险也不执行开发功能的“壳公司”,无权获得与该专利相关的大部分利润。利润应归属于实际执行研发、提供资金并承担失败风险的实体。

为此,《指南》推荐了具体的转让定价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等,用以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报酬。对于高度独特的无形资产,由于缺乏可靠的可比交易,可能需要采用利润分割法等更复杂的方法,在关联企业之间根据其相对贡献分割整体利润。

OECD在BEPS行动计划8-10的成果中,对无形资产指引进行了重要补充与强化,重点包括:

1. 明确“无形资产”的宽泛定义:不仅包括法律保护的资产,也包括能带来经济价值的非合同性资产,如专有技术和在册客户群。

2. 引入“硬性无形资产”与“软性无形资产”概念:前者(如专利)权利边界清晰;后者(如专有技术)价值更易消散且难以保护,在定价时需特别考虑。

3. 强化合同安排与实质活动的对齐:要求税务机关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各方的实际行为、功能履行和风险承担相一致。如果存在错配,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经济实质重新定性交易。

OECD的指引构建了一个以经济实质和价值创造为基础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体系。它要求跨国企业确保其集团内的利润分配架构有真实的商业活动支撑,并为各国税务机关提供了评估和调整此类交易的国际共识标准,对维护全球税收体系的公平与完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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