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后境外子公司使用是否需付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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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权转让完成后,原权利人将商标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受让人。此时,受让人成为该商标在法律上的唯一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如果转让方在境外设有子公司,并且该子公司希望在商标转让后继续使用这一商标,那么这就不再是所有权层面的问题,而转变为一种新的许可使用关系。因此,是否支付许可费,以及如何支付,完全取决于转让双方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重新达成的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彻底转移。原权利人(包括其关联公司,如境外子公司)在转让生效后,便失去了使用该商标的当然权利。如果境外子公司需要继续使用,必须获得新权利人——即受让方的明确授权。这种授权通常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实现。因此,核心问题并非“是否需要付费”,而是“双方如何协商许可条件”。许可费是许可条件中最核心的商业条款之一。
在商业实践中,这种后续许可的安排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最初的商标转让协议中一并约定。精明的交易双方在谈判商标转让时,就可能预见到未来子公司持续使用的需求。他们会在转让主协议中,以单独条款或附属协议的形式,预先规定好许可使用的框架,包括许可性质(独占、排他还是普通许可)、许可地域、许可期限、商品/服务范围、以及许可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节奏。这种一揽子解决方案最为清晰高效,能有效避免转让完成后因许可问题再起争端。此时,许可费是整体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可能表现为一次性支付、按销售额提成,或两者结合。
第二种情况,是转让完成后另行协商。如果转让协议未涉及此问题,而境外子公司又确需继续使用商标,那么双方就必须启动新的谈判。此时的谈判地位可能已发生变化。新权利人(受让方)已完全掌握商标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许可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将纯粹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品牌影响力、子公司使用该商标带来的预期收益等因素来重新确定。这相当于一个全新的商业合作,许可费是必不可少的对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许可费如何约定,都必须遵循相关国家的法律并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例如,在中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虽然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境外子公司所在地,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当地法律要求,以确保许可的合法有效,并保障新权利人的权益。
许可费的安排还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影响。跨境支付商标许可费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务问题。转让双方,尤其是作为许可费收取方的受让人,需要了解子公司所在国关于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法规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对于受让人而言,允许原转让方的子公司继续使用商标,虽然可能带来一笔持续的许可费收入,但也伴随着品牌稀释、质量控制、市场混淆等潜在风险。因此,一份严谨的许可合同除了规定费用外,还必须包含质量监督条款、使用规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等,以保障商标价值不受损害。
商标转让后,原境外子公司若需使用商标,本质上是从所有权人处获得使用许可,而非无偿的延续。是否支付许可费,绝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而是转让双方基于商业考量、法律框架和谈判地位所共同议定的结果。明智的做法是在商标转让交易磋商阶段,就将此问题纳入整体方案通盘考虑,以清晰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费用,从而为商标价值的平稳过渡与未来运营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交易闭环的完整与商业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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