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部分转让是否允许?

共有商标部分转让是否允许?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商标共有的情况并不少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共同申请、共同经营、继承或其他合法原因,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一个商标专用权。这种共有关系,如同财产共有一样,在权利行使和处分上会产生一系列特殊的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核心且颇具争议的问题是:共有商标的权利人能否将其享有的部分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方?这并非一个可以简单用“是”或“否”来回答的问题,它触及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以及共有制度中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平衡。

从法律性质上看,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民法典》关于共有制度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将商标权视为一种“动产”或“无形财产”,那么按份共有人似乎可以依据此条,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下,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转让,并非转让商标的某个部分(如仅在某类商品上使用),而是转让其在整个商标权中所占的比例性权益。受让人将取代原共有人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共有人形成新的共有关系。

然而,商标权并非普通的财产权,它还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特性,尤其是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和所承载的商誉。商标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标识本身,更在于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背后经营主体的长期、稳定联系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共有商标的存在,往往基于共有人之间特定的信任关系、共同经营背景或合作基础。这种“人合性”是维系商标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纽带。如果允许共有人随意将其份额转让给外部第三方,无异于强制其他共有人与一个他们可能并不了解、不信任甚至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共同拥有和使用商标。这极有可能破坏共有关系的稳定,导致商标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乱,甚至损害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例如,一个以品质著称的商标,若其份额被转让给一个以生产廉价劣质产品闻名的企业,该商标的商誉将迅速受损,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也将遭受重大损失。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共有商标的份额转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给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在涉及共有商标变更申请时指出,商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通常被理解为是对共有商标整体转让(即所有共有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要求,还是涵盖了部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情形,存在不同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中的“一人或数人发生变更”即包含了份额转让的情形,因此要求“全体共有人同意”是必要的。这体现了主管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倾向于维护商标共有关系稳定性的立场。

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不同法域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各异,反映了不同的价值权衡。例如,在某些强调商标财产权属性的法域,法律可能允许商标的按份共有和自由转让份额,但会通过合同或法律附加条件来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赋予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而在另一些更强调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和公共利益的法域,则可能对共有商标的处分施加更严格的限制,要求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获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者原则上不允许部分转让,以维持商标使用主体的一致性。

允许共有商标份额转让,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现实需求。它尊重了共有人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自由,符合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共有人可能因投资退出、业务调整、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变现其商标资产中的份额。禁止转让可能将其财产“锁定”,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明确份额的可转让性,有助于商标权作为资本要素在市场上流动,促进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商业化运作。例如,共有人可以以其商标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但是,这种自由带来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最大的风险在于对商标功能完整性和商誉一致性的破坏。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统一、规范的使用是维持其显著性和商誉的前提。不同共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品质控制、市场策略可能存在差异,但基于共有关系,他们必须协调一致。引入一个陌生的新共有人,将极大地增加协调成本与冲突风险,可能导致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变得模糊,消费者产生混淆,最终使商标价值贬损。还可能引发共有人之间的恶意行为,例如某一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竞争对手,以达到干扰或破坏其他共有人正常经营的目的。

因此,在缺乏明确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往往在于“约定优先”。共有商标的权利人在建立共有关系之初,即通过书面协议(如共有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等)对商标的处分规则进行详尽约定,是防范未来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协议中可以明确:

1. 是否允许份额转让:明确禁止任何共有人向第三方转让其份额,或者设定允许转让的特定条件(如其他共有人同意、特定情形下等)。

2. 优先购买权:约定若共有人拟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既保障了转让方的财产处置权,又给予了其他共有人维持原有合作关系的机会。

3. 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受让方的资格进行限制,例如必须符合一定的商业信誉标准、不与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等。

4. 转让的程序及后果:明确转让需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对商标使用管理的安排调整、以及转让后各方权利义务的承继等。

当共有人之间没有事先约定,事后又无法就份额转让达成一致时,寻求司法救济就成为最后途径。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需要进行审慎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保护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要维护商标制度的本质功能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经营利益,以及可能涉及的消费者公共利益。法院的判决可能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转让行为是否会导致商标功能受损或商誉贬损;受让方与现有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转让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其他共有人是否能够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依法律原则推导)等方式获得救济等。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部分共有人的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损害了其他共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该转让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可,或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共有商标的部分转让问题,处于商标法的财产规则与功能主义、共有人的个体处分自由与集体合作稳定的张力之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并非一个绝对禁止的领域,但无疑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法律不确定性的行为。其合法性、可行性与操作性,高度依赖于共有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以及在无约定时司法裁量权的审慎行使。对于商标共有人而言,未雨绸缪,通过完善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处分规则,远比在争议发生后寻求法律解决要更为经济和稳妥。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未来有必要在《商标法》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共有商标的处分规则(包括使用、许可、质押、转让等)给予更清晰的指引,以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在鼓励知识产权流通与保护商标核心功能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永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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