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能否转让?
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能否转让?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商标的转让与无效宣告程序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可能产生复杂交集的法律环节。一个核心且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是:当一个注册商标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类似主管机关)的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时,该商标的权利人是否仍有权将其转让给第三人?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深入剖析相关法律原理、程序规则以及背后的价值权衡,并充分考虑转让行为对各相关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 法律程序上的独立性与并行可能性
从程序法的基本逻辑出发,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与商标的转让核准程序,通常由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依不同法律条文进行审理,二者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 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对一个已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进行的“事后纠错”程序。它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或相对理由(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而启动,其审查对象是商标在“注册时”的状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程序的结果具有溯及力,即一旦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在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最终生效之前,该商标的注册效力依然处于推定有效的状态,权利人仍享有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转让程序的性质:商标转让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处分其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该程序审查的重点在于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转让行为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如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而非直接评判商标本身的有效性。
因此,从纯粹的程序操作层面看,由于无效宣告审理期间商标权并未被剥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权利人处分其尚存的权利。商标局在受理转让申请时,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和部分实质审查,通常不会仅仅因为该商标涉及无效宣告案件而主动驳回其转让申请。这使得在无效宣告程序进行期间完成商标转让,在行政程序上存在技术上的可能性。
二、 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附条件的权利转移
然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并不等同于转让行为具有稳固、最终的法律效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转让,其效力处于一种“待定”或“附条件”的状态,该条件就是无效宣告案件的最终结果。
1. “权利瑕疵”的转让:受让人所获得的,是一个存在重大权利瑕疵的商标权。该商标权正面临被追溯至注册日消灭的根本性风险。这类似于物权法上买卖附有抵押权的房产,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可能因抵押权人行使权利而丧失。在商标转让中,这个“抵押权人”就是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其主张若成立,将从根本上否定转让的标的物——注册商标专用权。
2. 转让不能对抗无效宣告的溯及力:这是理解此问题的关键。如果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立,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这意味着,不仅对转让人无效,对受让人也同样无效。无效宣告的效力将穿透转让行为,直接追溯至商标注册之日。受让人不能以其为善意受让、已支付对价为由,对抗该溯及力。其结果是,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取得的所谓“商标专用权”将化为乌有,其基于该商标已进行的商业使用、许可、维权等行为都可能失去权利基础,甚至可能面临对第三人的侵权指控。
3. 对转让双方的影响:
对受让人而言:风险极高。受让人支付了转让费用,却可能得到一个自始不存在的权利。虽然受让人可以依据转让合同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返还转让费、赔偿损失),但这已转化为合同纠纷,且面临转让人偿债能力等执行风险。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否知晓无效宣告案件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其能否主张善意以及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转让人而言: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转移风险、甚至具有恶意的行为。特别是在转让人明知商标存在重大瑕疵(如系恶意抢注所得)而急于脱手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在后续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或合同纠纷中,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考量因素。
三、 行政与司法实践中的审慎态度与风险提示
尽管法律未直接禁止,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涉及争议商标的转让通常持审慎态度。
1. 商标局的实践:虽然商标局在核准转让时不一定主动审查无效宣告状态,但相关程序规则已体现出对这类情况的关注。例如,在转让核准公告后,无效宣告程序并不会中止,审理机关将继续审理。更重要的是,如果转让行为被认定可能导致混淆、误导公众或损害他人既有权益,该转让本身也可能成为无效宣告的理由之一(如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限制规定)。
2. 无效宣告审理机关的考量:在审理无效宣告案件时,如果发生商标转让,审理机关通常会将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程序,因为案件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审理机关审查的焦点仍然是商标“注册时”的合法性,转让事实本身一般不会影响对商标是否应予无效的判断。但是,如果转让行为被证明是转让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明知侵权而转移资产)或恶意阻碍无效宣告程序,审理机关在裁量相关因素(如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可能会予以考虑。
3. 对受让人的风险警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律师在办理转让业务时,负有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其中,核查目标商标是否涉及无效宣告、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等行政或诉讼程序,是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发现存在无效宣告案件的,必须向委托人(尤其是受让人)清晰揭示该等风险,并建议在转让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条款。
四、 转让合同中的风险分配与条款设计
在明知存在无效宣告风险仍决定进行转让的交易中,转让合同成为划分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关键文件。常见的合同安排包括:
1. 陈述与保证条款:转让人应承诺并保证,截至转让日,除已披露的无效宣告案件外,商标权属清晰、有效,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标无效的未披露事实。违反此保证,应构成根本违约。
2. 披露义务:转让人必须完整、如实披露商标正在经历的所有法律程序,包括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号、审理阶段、对方当事人、主要理由等。
3. 价格与支付方式:转让价款可以与无效宣告案件的结果挂钩。例如,约定分期支付,大部分尾款在无效宣告案件终结且商标维持有效后支付;或者约定一个基础价,若商标被维持有效则追加支付,若被无效则返还部分或全部已付款项。
4. 责任承担条款:明确约定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全额返还转让费、赔偿受让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产品包装更换费用、宣传费用等)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
5. 程序配合义务:约定转让人有义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继续配合提供证据、参与审理,直至程序终结,以尽力维持商标有效。
五、 结论与建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商标转让,在法律程序上是可能的,但在实体权利上却是高风险和不确定的。其本质是转让一个可能被“追夺”的权利。该转让行为不能阻断无效宣告程序的进行,也不能改变无效宣告决定可能具有的溯及效力。
对于不同主体,建议如下:
对于潜在受让人:必须进行极端审慎的尽职调查。一旦发现目标商标涉及无效宣告,应全面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商标的市场价值与风险成本。最稳妥的策略是待无效宣告案件尘埃落定后再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在案件审结前受让,则必须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锁定风险,并做好“钱权两空”的最坏打算。
对于转让人:应履行诚实信用的披露义务。试图隐瞒无效宣告事实而完成转让,不仅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或引发赔偿诉讼,也可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留下不良记录。通过公平合理的合同安排转让存在争议的商标,是更为可取的做法。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关注商标的动态。若发现被申请商标被转让,应及时向审理机关报告,并申请将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以确保未来生效裁决的效力能够及于受让人,避免其以善意第三人为由主张权利。
最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转让问题,生动体现了商标权作为一项兼具公法色彩与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所呈现的法律复杂性。它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交易绝非简单的文件过户,其背后是严密的法律风险审查与精准的商业判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唯有尊重法律规则、恪尽审慎义务,才能在商标的获取、运用与流转中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能否转让?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