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能否“转让”?

未注册商标能否“转让”?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价值日益凸显。无论是初创企业寻求市场立足点,还是成熟品牌进行战略布局,商标的获取与流转都是一个核心议题。人们熟知的通常是已获官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转让,其流程与规则相对清晰。然而,在实践中,大量标识——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流通中被实际使用,甚至承载了可观的商誉。一个自然而迫切的问题随之产生:这些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标识,其权利或利益能否像注册商标一样,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转让”?这个问题的答案,远非简单的“是”或“否”,它触及了商标法律体系的基石、商业实践的灵活性以及不同法域下的制度差异。

我们必须厘清“未注册商标”这一概念的法律内涵。在中国《商标法》的框架下,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与之相对,“未注册商标”泛指那些已经在商业中使用,但未履行注册程序或注册申请尚未获准的商标标识。它可能包括:尚处于申请过程中、还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曾被使用但从未申请注册的标识;以及因各种原因(如被驳回、撤销、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但仍在实际使用的标识。

从纯粹的法律权利视角审视,未注册商标本身并不产生类似于注册商标专用权那样一种对世的、排他的法定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清晰的、可登记、可转让的财产权。而未注册商标使用者所享有的,更多是一种基于实际使用而产生的“利益”或“事实上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特定范围内(通常是其使用所及的地域和行业)防止他人以导致混淆的方式恶意抢注或使用相同近似标识;二是在满足“有一定影响”等法定条件时,可以对抗他人的注册申请或提出无效宣告。这种利益的核心在于“使用”以及由此积累的“商誉”,它更接近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而非一项绝对的支配权。

那么,这种基于使用产生的利益能否“转让”呢?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看,答案是肯定的,但这种转让的性质、内容和法律后果,与注册商标的转让存在本质区别。

未注册商标“转让”的实质:商誉与使用权益的转移

当我们谈论未注册商标的“转让”时,其法律实质并非一个空洞标识符号的过户,而是该标识所承载的商誉以及与之相关的、在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并排除他人不当侵害的权益的转移。这更像是一个关于“业务”或“商誉”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受让方所获得的,不是一项可以对抗全世界任何第三方的排他权,而是接手了让与方通过使用该标识所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市场认知和商业声誉,并得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同时承继了让与方原先享有的、针对特定侵权行为(如恶意抢注)提出主张的资格。

因此,一份有效的未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其核心条款不应仅仅约定“标识图形/名称的转让”,而必须明确约定与该标识相关的商誉、客户名单、经营数据、乃至部分相关资产(如域名、宣传材料)的一并转移。如果没有商誉的实质性伴随转移,所谓的“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构成《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买卖”或“囤积注册”行为(若受让方仅注册而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未注册商标权益转移时,会重点审查是否有真实的、持续的商誉转移行为。

未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场景与风险

在实践中,未注册商标的“转让”常发生于以下几种场景:

1. 企业整体或部分业务收购:收购方在接收目标公司资产、业务的同时,自然也接收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标识,包括已注册和未注册的。这是最典型、最完整的未注册商标权益转移方式。

2. 商标注册申请权的转让:对于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转让其申请权。这受《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手续相对简化,但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这种转让的对象是“获得注册的期待权”,一旦注册核准,专用权将直接归属于受让人。

3. 合作结束或品牌分割时的安排:合作双方共同培育了一个未注册品牌,合作终止时,通过协议约定该品牌归属一方,另一方放弃使用并可能获得补偿。

4. 在先使用人向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转让:有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能会与在后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准(或已获准但面临争议)的申请人达成协议,将其在先使用权益转让给对方,以化解潜在的权属冲突。

然而,未注册商标的转让蕴含着远高于注册商标转让的风险:

权利状态不稳定:未注册商标始终面临被他人成功注册的风险。一旦他人就该相同近似标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受让方继续使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除非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受让权益范围模糊:受让方获得的“使用权”范围,严格受限于让与方原先使用的地域、商品类别和商业规模。超出原范围使用,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权利。

举证困难:当发生纠纷时,受让方需要证明转让事实、商誉的转移、自己在先使用的连续性及知名度等,举证责任重且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化。

无法进行官方备案:与注册商标转让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核准和公告不同,未注册商标的转让缺乏官方公示渠道。这使得交易对第三方缺乏公信力,受让方权益的对外对抗性弱。

比较法视角: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

对未注册商标转让的态度,鲜明地反映了不同法律传统的特点。

在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商标法建立在“使用产生权利”的原则之上。商标的财产属性直接源于其在商业中的使用以及所代表的商誉。因此,未注册商标(在美国称为“普通法商标”)的转让是常态,且法律明确规定商标转让必须连同其所属的企业商誉一并转让,否则转让可能无效。这被称为“转让须连同商誉”原则,其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商标脱离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品质而空转,欺骗消费者。

而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传统),历史上更强调商标的注册确权。但现代商标法已普遍吸收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例如,德国《商标法》承认通过使用在交易中获得“第二含义”的标识可作为商标受保护,其权益可以转让,但通常也要求与营业资产一起转移。中国《商标法》主要承袭大陆法系注册主义传统,但亦通过第四条(遏制恶意注册)、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抢注)、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条款,构建了对未注册商标使用权益的保护体系。在此体系下,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作为民事主体间的合同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单独买卖未注册商标空壳),原则上是有效的。

中国司法实践与合同效力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涉及未注册商标权益转让的合同的效力,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在涉及商标申请权转让、或企业资产重组中包含未注册商标的案例中,相关转让约定均得到法院支持。

然而,法院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是“单独转让未注册商标”而无任何商誉或业务关联,其效力可能受到质疑,因为这可能助长商标囤积、投机行为,违背商标法鼓励真实使用的立法本意。如果转让的未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等),或者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则该转让合同的基础违法,相关约定无效。

给从业者的实务建议

鉴于未注册商标“转让”的复杂性与高风险,商业主体在涉及相关交易时,应格外审慎:

1. 尽最大努力完成注册:在计划使用一个重要标识时,首要任务应是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法定专用权。这是最安全、成本效益最高的权利保障方式。

2. 明确转让合同性质与内容:若必须涉及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转移,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性质为“与特定业务相关的商誉及商标性权益的转让”,而非单纯的“商标转让”。合同应详细列明:

转让的标识具体样式、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

与该标识相关的商誉具体体现(如客户名单、销售额数据、宣传历史等)。

一并转移的资产清单(如域名、社交媒体账号、宣传材料、相关设备等)。

让与方保证其为该标识的真实、持续使用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让与方承诺在转让后不再使用相同近似标识,并协助受让方处理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或注册冲突。

3. 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受让方必须对标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深入调查,包括:

让与方的实际使用历史、地域、规模证据。

是否存在相同近似商标的已注册或已申请情况。

该标识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让与方是否曾就该标识与他人发生过纠纷。

4. 考虑“申请+转让”组合策略:对于有价值的未注册商标,可考虑由让与方或受让方立即提交注册申请,同时签订协议,约定一旦注册成功,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归受让方所有。这能将不稳定的使用权益转化为稳定的注册权利。

5. 注意证据保存:全程保留所有关于使用、宣传、交易谈判、合同履行(特别是商誉转移行为,如客户通知、业务交接文件)的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并非一个可以像有形物或注册商标那样被绝对“转让”的客体。其所谓“转让”,实质是其所附着的商誉以及特定法域下基于使用而产生的禁止混淆等权益的契约性转移。这一过程充满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商业风险。它更像是在权利的灰色地带进行的一场谨慎的舞蹈,其成功与否高度依赖于清晰的协议、完整的商业背景支撑以及充分的证据链条。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最根本的启示依然是:重视商标的及时注册,构建稳固的权利基础;而当不得不处理未注册商标的流转时,务必透过“标识转让”的表象,牢牢抓住“商誉转移”这一核心,并通过严谨的法律文件与操作,将风险降至最低。在知识经济时代,智慧地管理和流转商标权益,无疑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的重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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