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有效吗?
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有效吗?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业实践中,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其价值日益凸显。当企业或个人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使某个未注册的标志在特定领域内获得了识别性,即形成了所谓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这种基于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和商业价值,同样具有可转让性。然而,与已获核准注册的商标权相比,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强度存在显著差异,这直接影响到以其为标的的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执行。本文将围绕“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从法律基础、协议效力要件、潜在风险及实务建议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需要厘清“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商标权的取得原则上实行“注册主义”,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不受任何保护。《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基于诚信使用而产生的商业成果的尊重和保护,这构成了未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款保护的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阻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可视为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即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禁止他人的市场混淆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三是《民法通则》和《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通过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上凝结了使用人的劳动、投资和商誉,形成了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或财产性权益。
因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并非如注册商标那样的“专用权”,而是一种基于使用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或“在先权益”。这种权益的核心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禁止他人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混淆的权利,以及基于该标识已建立的商誉和商业联系。正是这种可辨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使其成为可转让的客体。
那么,以这种“在先权益”为标的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只要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转让“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的让与,只要符合上述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协议本身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
然而,协议在双方之间的有效性,并不等同于该转让行为能够产生完美的、对世的、类似于注册商标转让的法律效果。其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受让人权益的“强度”与“范围”高度依赖于转让人原有权益的稳定性与证明程度。转让的并非一项法定的、清晰的、在全国范围内排他的权利,而是一项基于事实状态(持续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而产生的权益。因此,受让人所能承继的权益边界,完全取决于转让人在转让前通过使用行为所实际建立起来的商誉影响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相关公众范围)、该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以及转让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链条是否扎实。如果转让人本身的使用范围很窄、影响有限,或证据不足,那么受让人获得的将是一个非常脆弱、范围有限的权益,其禁止他人使用或抢注的能力相应较弱。
第二,转让无法改变该商标“未注册”的法律状态,无法获得《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强力保护。受让人不能仅仅依据转让协议当然地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他获得的权益,仍需通过证明自己是该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并主张相关权益来实现。在面临侵权诉讼或应对他人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时,受让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或权利来源方,即转让人)的在先使用事实和影响力,而不能像注册商标权人那样,主要依靠商标注册证来主张权利。这使得受让人的维权成本更高,难度更大,结果更具不确定性。
第三,协议对外效力,尤其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存在风险。这是未注册商标转让中最核心的难题。由于缺乏像商标局公告那样的法定公示程序,该转让行为通常不具备公示公信力。如果在转让后,有善意第三人独立设计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进行使用或申请注册,受让人仅凭一份转让协议可能难以有效对抗。特别是如果该第三人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注册原则,他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作为未注册商标权益受让人的一方,虽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尝试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但将面临繁重的举证责任和不确定的法律程序结果。相反,如果转让的是注册商标,受让人经核准公告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当然地排斥在后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对抗效力要强得多。
第四,转让协议本身的约定至关重要。一份严谨、全面的转让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减少未来纠纷的基础。协议中至少应明确以下核心内容:1. 转让标的的清晰界定:不仅包括商标图样,更应详细描述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具体项目、已建立商誉的主要地域范围、相关客户群体等,以界定所转让权益的具体内涵。2. 转让人陈述与保证:转让人应保证其是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诚信使用人,保证该使用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所提供的关于商标使用历史、范围、影响力、经营数据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这是受让人评估风险和权益价值的基础。3. 权利证明文件的移交:协议应约定转让人有义务将其掌握的、能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和影响力的所有证据材料(如最早使用证据、持续使用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证明等)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移交给受让人。这些文件是受让人未来行使权利的生命线。4. 转让后的协助义务:约定转让人在转让完成后,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受让人处理因该商标可能产生的纠纷,如出具声明、提供证言、配合参与行政或司法程序等。5.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若因转让人陈述不实、权利存在瑕疵(如该商标实为抄袭他人创意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导致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除了签订详尽的协议,受让方还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评估风险。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1. 使用证据核查:系统审查转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能否证明在相关领域和地域内的“持续使用”和“一定影响”。2. 权利冲突检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等平台,检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或申请中的商标,评估冲突风险。3. 市场情况调查:了解在相关行业内和地域内,是否存在其他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市场主体,评估潜在纠纷可能性。4. 转让人背景了解:了解转让人的商业信誉和涉诉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地巩固受让地位,受让人在受让未注册商标权益后,应采取积极的后续行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立即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虽然申请可能会因存在他人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被驳回,但若能成功获准注册,则可以将原本不稳定的“在先使用权益”转化为稳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申请过程中遇到障碍(如被引证他人在先商标驳回),该申请行为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以固定申请日,作为主张优先权的依据。同时,受让人应尽快在经营活动中接手并使用该商标,并注意留存自己使用的证据,以延续和增强该商标的识别性和影响力。
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在转让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的核心是转让基于在先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客户联系以及相关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市场混淆的合法权益。然而,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种转让的法律效果存在固有局限:受让人取得的是一项事实性、证据依赖性的权益,而非法定的排他性专用权;其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后续注册申请的能力较弱;权益的稳定性和范围完全取决于在先使用事实的证明力度。因此,在涉及此类转让时,受让方必须保持高度审慎,通过严谨的尽职调查、权责明确的协议条款以及受让后的积极确权行动(如及时申请注册),来层层设防,管控风险,方能真正实现商业目的,将无形的商誉转化为受保护的市场竞争优势。在知识产权价值日益重要的今天,理解并妥善处理未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对于企业的品牌战略和资产运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有效吗?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