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能否继续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转让后能否继续提起无效宣告?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流转的重要方式,它意味着商标专用权从原权利人(转让人)转移至新的权利人(受让人)。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是:当一件商标已经完成转让手续、成功过户至受让人名下后,第三方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是否还能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答案是肯定的,商标转让本身并不构成阻却无效宣告程序进行的法定障碍。理解这一点,需要从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法律本质、程序独立性以及实务考量几个层面进行剖析。
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旨在纠正商标注册环节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如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或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相对理由的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或相关在先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制度所挑战的,是商标“自始”即不应获得注册的合法性根基。其法律效果是使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因此,无效宣告程序所审查的核心,是商标最初获准注册时的状态和事实,而非其权利后续的流转情况。商标转让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改变的是权利主体,并未也不可能“净化”或“治愈”该商标在注册之初可能存在的原始瑕疵。一个本不应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会因为被买卖而变得正当合法。
其次,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权利转让程序相互独立,并行不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即核查转受双方主体资格、申请书式、代理委托等是否合规,以及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该审查一般不涉及,也无权对商标的注册合法性进行实质重审。而无效宣告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其启动和审理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和理由。两个程序目的不同、依据不同、审查内容不同。商标转让的完成,仅仅是在商标注册簿上变更了权利人记录,并未对商标权本身的有效性做出任何新的行政确认。因此,后续的无效宣告请求,依然是向当前的权利人(即受让人)主张,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注册的原始合法性进行审查。
从实务角度观察,商标受让人在此情形下面临着显著的法律风险。这突显了商标受让前进行尽职调查的极端重要性。一个理性的受让人在决定受让商标前,必须对该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全面的评估:除了核查是否存在质押、许可等权利负担外,更核心的是要评估其被无效的风险。这包括查询商标是否处于异议、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等程序中;分析商标的显著性、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字号权、姓名权等)、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以及评估相关商品/服务上的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情况。如果未能进行充分尽调,受让人可能支付了对价,却买回一个随时可能被“釜底抽薪”、宣告无效的商标,导致钱标两空,并可能影响其基于该商标已开展的商业布局。
对于无效宣告的提起方而言,商标被转让的事实也不会影响其程序性权利。只要在法定的五年期限(对于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或对于绝对理由无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转让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在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当前的商标权利人(受让人)将成为被申请人,承担答辩和举证责任。如果最终裁定无效宣告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其法律后果溯及至注册之日,受让人将失去该商标权。当然,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据商标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但这已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商标转让并不能为商标的效力提供“避风港”。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直指商标注册的原始合法性,其效力高于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法律安排确保了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的纯洁性,防止通过权利流转使本不合法的商标权利得以“洗白”和存续。它警示商标受让人必须将权利稳定性作为交易的核心考量,同时也保障了真正权利人或公共利益得以通过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的商标注册。在商标的动态流转与静态确权之间,法律始终捍卫着注册公正这一根本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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