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商标后能否对原权利人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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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有时会面临一个疑问:是否可以对原权利人(即转让人)提出异议?这通常涉及转让前已存在的潜在争议或权利瑕疵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原则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原则上讲,商标转让的核心是权利的转移。一旦转让完成并获核准公告,受让人即成为该商标的新权利人,享有专用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就商标本身而言,已形成清晰的权属分割。原则上,受让人不能仅因成为新权利人,就对原权利人此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提出异议。例如,原权利人在转让前正常使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或签订许可合同等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受让人通常无权质疑。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受让人可能拥有向原权利人提出主张的权利,但这通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异议”,而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最常见的情况是转让合同中存在权利保证条款。如果原权利人在转让时承诺商标无权利瑕疵(如未被质押、未侵犯他人权利、无未决争议等),但事后发现存在隐瞒的第三方争议、无效宣告风险或侵权纠纷,则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原权利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这属于合同纠纷范畴,而非针对商标权本身的行政异议。
另一种可能涉及的是原权利人在转让前存在恶意行为,例如明知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仍故意隐瞒并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除合同责任外,还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权利。但这类主张仍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向商标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需要严格区分的是,受让人成为权利人后,如果发现他人(包括原权利人)在转让后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则受让人可以基于其现有的商标专用权,对该侵权行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但这针对的是转让后的新侵权行为,而非对原权利人过去合法行为的追溯性质疑。
受让商标后,受让人一般不能仅以新权利人的身份,对原权利人转让前的合法行为提出商标法意义上的异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受转让合同约束。若因转让前的权利瑕疵产生纠纷,受让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民事法律,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向原权利人追究责任,而非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解决。因此,在受让商标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权利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是预防后续争议、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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