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未核准前使用被诉侵权,谁担责?

商标转让未核准前使用被诉侵权,谁担责?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转让过程中,在转让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前,受让人便已开始使用该商标,若因此被第三方起诉商标侵权,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这是一个在实践中颇具争议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商标法、合同法,还牵涉到诉讼程序与风险分配原则。要厘清其中的责任归属,必须从商标权的法律性质、转让合同的效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商标权是一项经国家行政机关核准注册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其转让并非纯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而必须履行法定的行政核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条文清晰地揭示了商标权转移的生效时点——核准公告之日。在此之前,尽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仍归属于转让人。受让人仅依据合同享有在未来获得商标权的债权性期待利益,而非现时的、对世的商标专用权。

基于此,当受让人在核准公告前使用商标时,其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从外部关系(即对第三方权利人而言)来看,由于商标权尚未发生法定转移,使用商标的主体(受让人)并非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果该使用行为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类似的商标”等情形。此时,商标注册人(即转让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有权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但矛盾之处在于,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正是即将从该权利人处受让商标的合同相对方。

那么,谁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呢?从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法理分析,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直接实施使用行为的受让人,无疑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被侵权人(第三方)提起诉讼时,完全可以将受让人列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要审查的是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不会因为存在一个转让合同就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受让人以其“已签订转让合同”、“已支付转让款”或“转让人知情且同意”作为抗辩理由,在对抗第三方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时,通常是无效的,因为这属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转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需要分几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形,转让的商标本身权利清晰,未侵犯他人权利,但受让人在等待核准期间的使用行为,因不规范使用(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样式、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而侵犯了第三方的商标权。 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完全是由受让人自身行为导致的,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既非行为人,也无法律上的过错,一般无需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应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种情形,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最复杂的情形:转让人转让的商标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例如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导致混淆。 在转让核准前,受让人使用该商标,恰好构成了对他人在先商标权的侵犯。此时,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外部侵权责任看,受让人作为直接行为人,仍需对外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情况则完全不同。这涉及到转让合同的履约问题。转让人负有保证所转让商标权利完整、无瑕疵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关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该义务亦存在)。如果因商标本身的权利瑕疵导致受让人使用后招致侵权诉讼并产生损失,这实质上构成了转让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受让人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转让合同向转让人进行追偿,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诉讼策略选择:被侵权的第三方权利人是否可以将转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属于转让人,转让人作为权利人,负有监督商标使用、防止商标淡化的抽象管理责任,其对受让人的使用行为“知情”甚至“默许”,可能被视为共同侵权的帮助者,因此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更为普遍和合理的观点则认为,商标侵权是行为侵权,重点在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转让人在此时并未实际使用商标,仅仅是“持有”权利。单纯的权利持有状态,加上一份转让合同,并不足以构成共同侵权。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积极教唆、帮助受让人进行侵权使用,或者与受让人存在共同经营的合意,否则不宜轻易将转让人拉入诉讼。被侵权方更务实的选择是起诉受让人,而由受让人再根据合同去向转让人追索。

第三种情形,是转让合同本身对核准前使用的责任有明确约定。 这是解决此类纠纷最清晰、最有效的途径。一份完备的商标转让合同,通常会设立一个“过渡期条款”,专门约定自合同签订后至商标局核准公告前这段期间的权利义务。常见的约定模式包括:

1. 禁止使用条款: 明确约定在商标权法定转移完成前,受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商标,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2. 许可使用条款: 约定在此过渡期内,转让人向受让人授予独占或普通使用许可,并协助办理许可合同备案。这样,受让人的使用便基于许可人的授权,在法律性质上更为清晰。若发生侵权,内部可根据许可合同约定划分责任;对外,则可能由许可人(转让人)与使用人(受让人)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

3. 责任承担条款: 直接约定在核准公告前,因使用该商标(无论是否获得许可)引发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由哪一方负责应对并承担全部费用和损失。例如,可以约定“该期间内因商标权利本身瑕疵导致的侵权,由转让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受让人不规范使用导致的侵权,由受让人承担”。

当合同存在此类明确约定时,该约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诉讼,双方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内部责任的划分。受让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转让人追偿,反之亦然。法院在审理他们之间的合同纠纷时,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于“商标转让未核准前使用被诉侵权,谁担责?”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层次分明的结论:

对外部侵权责任(面对被侵权的第三方)而言:

直接侵权行为人(即使用商标的受让人)是首要和主要的责任承担主体。

转让人一般不对受让人的独立使用行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构成共同侵权。

对内部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而言:

有合同约定从约定。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关于过渡期使用及责任划分的条款,是确定内部追偿关系的根本依据。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需根据侵权原因来划分:

若因受让人自身不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若因转让人转让的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侵权,则转让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对受让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在对外赔付后,可向转让人全额追偿。

这一责任框架揭示了商标转让过程中潜藏的重大法律风险。对于受让人而言,最大的教训是:切勿认为签署了转让合同并支付了款项,就等于已经获得了商标权,可以放心使用。 在收到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公告之前,任何商业性使用都如同在权利的真空中行走,极易引发侵权诉讼。对于转让人而言,则需意识到,即使签订了合同,在商标权法定转移前,自己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需要对商标的权利状态负责;若允许或默许受让人提前使用,可能将自己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因此,审慎的做法是:双方应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下,在转让合同中详尽设计过渡期条款,明确权利、义务、使用方式与责任边界。最安全的模式是,在核准前,受让人应克制使用的冲动;若确有商业必要,则应通过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备案的方式,为使用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确保商标转让交易能够平稳、顺利地完成。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核心资产的时代,对法律程序的敬畏和对合同细节的把握,是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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