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原权利人注册相似商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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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转让完成后,原权利人是否能够再次注册与原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一个在实务中频繁出现且颇具争议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涉及到商标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要厘清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原则、合同约定、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从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来看,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其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我国《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虽未明文禁止原权利人在转让后注册近似商标,但其立法精神与一系列条款构成了对此类行为的约束框架。最核心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贯穿于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各个环节。如果原权利人在转让商标后,立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主观上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恶意,意图攀附已转让商标的商誉,或为受让方设置市场障碍,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受让方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其次,转让合同的具体约定是解决此问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直接的依据。一份严谨、专业的商标转让协议,绝不应仅仅包含商标注册号、转让价款和交割流程等基础条款。有经验的受让方或代理机构会在合同中增设“禁止反悔条款”或“不竞争条款”。这类条款明确约定,出让人(原权利人)在此次转让后,不得在特定地域、特定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已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识,也不得通过其关联公司、近亲属等任何变相方式进行注册。同时,合同应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如果原权利人违反该约定,受让方即可依据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申请、注销已注册商标,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转让谈判阶段,受让方务必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将潜在风险通过合同进行事先规制。

然而,现实中大量转让合同可能缺失此类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周延。此时,受让方的维权就需要转向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商标注册的行政审查阶段,即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时,受让方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和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原权利人新申请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这里的“在先权利”可以理解为受让方通过合法转让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审查员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时,虽然主要进行标识本身的比对,但若受让方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特殊的转让关系,以及原权利人申请的主观恶意,这将极大提高异议成功的可能性。

如果异议未能成功,商标被核准注册,受让方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是更为彻底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继续主张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外,核心的武器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先前转让所知晓的信息和产生的特殊关系,恶意抢注近似商标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论证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近年来,国知局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审查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的一贯性,对于这种明显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倾向于予以打击。

从司法实践来看,相关判例也支持受让方的立场。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指出,商标出让人在转让其商标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不得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义务,以保障商标转让关系的稳定和受让人商标权的完整。这种义务是基于先前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或法定附随义务。原权利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受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原权利人注册近似商标并非出于恶意竞争,而是出于对自身品牌体系的延续或防御性注册的考虑。例如,其转让的可能是某个子品牌或系列商标中的一个,而新申请的是其主品牌的自然延伸。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其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新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是否不当利用了已转让商标的商誉。如果新商标与已转让商标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且原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独立使用和宣传的历史,其注册申请也可能获得准许。但这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

面对商标转让后原权利人注册相似商标的行为,受让方并非束手无策。其维权路径是一个由合同到行政再到司法的递进式体系。预防胜于治疗,在转让之初签订一份权责分明、违约责任清晰的合同至关重要。当合同防范不足时,应积极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并最终可诉诸法院,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制止混淆的基本法理为武器,坚决维护自身通过合法转让获得的商标权益。这也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转让并非一劳永逸的终点,而是需要对潜在风险保持持续关注和动态管理的起点。一个清晰的商标资产交割清单和一份完备的转让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避免日后纷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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