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包含图形,但未转让著作权怎么办?

转让商标包含图形,但未转让著作权怎么办?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业交易中,商标转让是一项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然而,当转让的商标包含图形、设计或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时,一个复杂且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便浮出水面:商标权与著作权(或称版权)的分离。许多权利人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往往只关注了《商标法》框架下的商标专用权转移,却未对附着于商标图形之上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和处理。这种“转让商标,但未转让著作权”的局面,会为转让双方,尤其是受让人,埋下深远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隐患。

要理解这一问题的核心,首先必须厘清商标权与著作权这两种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与关联。

商标权,主要受《商标法》调整,其保护的核心是商标的“识别功能”。它赋予权利人将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用以区别来源的排他性专用权。商标权的取得通常基于注册原则,其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紧密相关。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著作权,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核心在于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当商标中的图形、文字的艺术设计、独特的造型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独立的构思和一定的创作高度时,该图形本身便构成了一件美术作品或设计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不依赖于登记(尽管登记可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保护的是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展览等权利,保护期限也远长于商标权(通常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当一个商标包含独创性图形时,便出现了“一物二权”的重叠保护状态:同一个图形载体,既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商标权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著作权的转让。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权利分离原则”,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相反的约定,否则转让一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他相关联的权利一并转移。

那么,在仅转让了商标权而未明确转让著作权的情况下,会产生哪些具体的法律后果与风险呢?

对于受让人而言,风险是首要且多方面的:

1. 使用权受限的风险: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但商标的“使用”行为,必然涉及对商标图形的复制(如印制在包装、广告上)。如果该图形受著作权保护,则每一次商业复制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图形著作权人(很可能是原转让人)复制权的侵犯。原著作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受让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使得受让人花重金购买的商标,陷入“能用但侵权”的尴尬境地。

2. 商标维权的障碍:当市场上出现第三方擅自使用与受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图形的情况时,受让人可以基于商标权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如果该第三方辩称其使用的是图形的“作品”属性而非“商标”属性,或者原著作权人跳出来声称自己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图形,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受让人维权的纯粹性和效力将受到挑战,维权成本大增。

3. 商标再处置的困境:受让人若想将来再次转让该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都必须获得图形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后续的转让或许可行为本身可能侵犯著作权。这极大地限制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流动性和商业利用空间。

4. 品牌重塑的潜在威胁:即使受让人暂时平安无事地使用商标,原著作权人仍握有主动权。他/她可以随时禁止受让人对商标图形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演绎(如为适应新的媒体形式而调整设计),因为这可能涉及著作权的修改权或改编权。更极端的情况下,原著作权人甚至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图形作品,从而与受让人的商标品牌形成市场竞争或品牌稀释,受让人却难以基于商标权进行有效阻止。

对于转让人(原著作权人)而言,也并非高枕无忧:

1. 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在商标转让谈判中,如果转让人明知图形存在著作权且未告知受让人,或通过暗示使受让人合理相信所购商标是“完整”的、无权利瑕疵的,则转让人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可以主张转让存在权利瑕疵,要求降低转让价款、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

2. 自我限制的风险:转让人在转让商标后,自己若想在原有或相关领域继续使用该图形,也可能受到限制。因为受让人取得的商标权,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标志。转让人作为著作权人,虽然有权使用“作品”,但若其使用方式落入商标性使用的范畴,同样可能侵犯受让人的商标权,导致自己创作的图形自己却不能自由进行商业使用。

3. 后续纠纷的纠缠:即便转让人主观上无过错,这种权利分离的状态本身就是纠纷的温床。任何一方未来的商业行动都可能触及对方的权利红线,导致诉讼,耗费时间、金钱与精力。

面对这种局面,无论是转让行为发生前的未雨绸缪,还是已成既定事实后的补救,都至关重要。

预防之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商标转让合同谈判及起草阶段,就彻底解决此问题。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无歧义:

1. 权利调查与披露条款:要求转让人声明并保证其对拟转让商标包含的图形拥有完整、无瑕疵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和著作权。如有任何第三方权利(如委托设计、职务作品等),应予以披露并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2. 权利转让范围条款:这是核心条款。必须明确约定转让的标的不仅包括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全部商标专用权、续展权、异议权等一切附属权利,还应特别明确“包括且不限于附着于该商标图形之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发行、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全部权能)及其相关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措辞应全面、绝对,避免使用模糊词汇。

3. 权利协助与过户条款:约定转让人有义务配合受让人办理著作权的自愿登记过户手续(如适用),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确保受让人在法律形式上也能成为著作权的登记权利人。

4. 陈述与保证及赔偿条款:转让人应陈述并保证其是图形作品的唯一原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或已获得充分授权。并约定,如因著作权瑕疵导致任何第三方对受让人提出权利主张、诉讼或造成损失,转让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受让人一切损失。

补救之策:已成事实后的协商与法律途径

如果转让已经完成,合同对此语焉不详或根本未提及著作权问题,则应视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1. 友好协商补充协议: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双方可以基于诚信和长期合作的关系,重新坐下来谈判,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通常建议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原转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促成协议的达成。

2. 探寻合同真意与解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尝试通过法律解释。仔细审查原转让合同的具体条款、双方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探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如果能有证据表明,双方当时的合意是“转让与商标相关的一切权利”,或者转让价款明显高于普通商标转让,可能被推定为包含了图形价值的对价,则有机会通过仲裁或诉讼,请求裁判机关将著作权解释为随商标一并转让。

3. 寻求著作权许可:如果无法取得著作权所有权,退而求其次,受让人应尽力从转让人处获得一份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免费的、独占性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许可范围应覆盖受让人所有可能的商标使用场景。这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商标使用的安全,但终究不如完全取得所有权来得稳固。

4. 考虑商标图形修改: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著作权问题无法解决且构成重大障碍,受让人可能需要考虑,在专业法律和设计人员的指导下,对商标图形进行不丧失显著性的、一定程度的修改,形成一个新的、受让人自己享有完全著作权的图形,并以此申请新的商标注册,逐步实现品牌标识的过渡。但这意味着品牌资产的损失和市场重认的成本。

商标与著作权的重叠与分离,是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一个精细而关键的课题。“转让商标,未转让著作权”绝非可以忽略的细节,而是一个足以动摇交易基础、影响品牌未来的重大法律隐患。对于受让人,必须在交易前端保持高度警惕,通过严谨的尽职调查和严密的合同条款,力争“毕其功于一役”,将商标权与相关著作权一并完整收购。对于转让人,清晰、诚实地处理权利归属,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商业信誉的体现。在知识产权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唯有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尊重每一项权利的边界,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促进品牌资产的健康流转与价值提升,避免在未来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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