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还能印包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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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日益完善和商标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这一特定称谓的使用问题,在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中引发了持续的关注与讨论。一个核心且常见的问题是:如今,企业是否还能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或商业文书上?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沿革、立法本意、现行规定及实践操作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回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起源与演变,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政策的背景。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源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国际义务。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为了对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防止跨类混淆、遏制恶意抢注和淡化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赋予商标权利人特殊的救济权利。简而言之,“驰名”认定的本质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和事实状态确认,而非一种用于市场宣传的荣誉或称号。

正是基于这一根本原则,我国法律对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业使用态度经历了从相对宽松到严格限制的显著转变。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一条款的增设,被普遍认为是商标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它旗帜鲜明地纠正了长期以来社会上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广告标签、进行商业化炒作的错误倾向。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深层原因在于:

第一,回归制度本源,防止异化。将“驰名”认定用于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带有该字样的商品质量必然优于其他商品,从而可能构成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律禁止商业使用,旨在让“驰名商标”制度回归其作为扩大保护范围的法律工具这一原始定位。

第二,引导理性竞争,聚焦品质。政策导向是鼓励企业通过持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积累商誉来赢得市场,而非依赖一个被标签化的“称号”。禁止宣传,有助于引导企业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创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内涵建设上,推动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可以遏制个别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营销噱头,甚至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认定后进行夸大宣传的行为,减少市场信息噪音,帮助消费者基于产品本身做出选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或事实在商业领域完全“隐身”了呢?并非如此。关键在于区分“商业使用”与“正当呈现”。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解读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视为违法的“商业使用”:

1. 在司法诉讼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中,当事人为主张权利,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时提及“驰名商标”是履行举证责任、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必要行为。

2. 在企业内部资料、法律文书、荣誉档案等非面向公众的商业推广材料中,客观记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事实。

3. 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非商业性质的客观陈述中提及。

然而,一旦将“驰名商标”字样主动、突出地用于产品本身、包装容器、广告牌、宣传册、网站推介、销售话术等任何旨在促进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商业场景中,便明确构成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这意味着,企业若在包装上印制“中国驰名商标”,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答案是非常明确且肯定的: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起,企业已绝对不能再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产品包装上进行市场宣传。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知识产权领域一项重要的纠偏与规范措施。

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正确的应对之道在于彻底摒弃将“驰名商标”作为营销标签的旧思维,深刻理解其法律保护内涵。企业品牌建设的重心,应坚定不移地放在苦练内功上:夯实产品质量,创新服务体验,构建独特的品牌文化,并通过合法的广告宣传如实传递这些价值。商标的“驰名”应当是市场选择与法律保护自然产生的结果,而非企业自我标榜的起点。在知识经济时代,唯有回归商业本质,尊重法律规则,致力于创造真实、可持续的品牌价值,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赢得消费者持久的信赖与青睐。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智慧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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