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原吉祥物形象能否继续用?

商标转让后原吉祥物形象能否继续用?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转让,作为知识产权流转的重要形式,在商业实践中日益频繁。当一家企业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主体时,围绕该商标所构建的整个商业标识体系往往成为交接与谈判的焦点。其中,一个颇具代表性且容易引发困惑的问题是:在商标完成转让后,原权利人是否还能继续使用与该商标紧密关联的吉祥物形象?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牵涉到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约定以及商业伦理等多个层面的复杂交织,其答案绝非简单的“是”或“否”,而需在厘清法律权属与商业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审慎辨析。

要深入探讨此问题,首先必须解构“吉祥物形象”在法律上的双重属性。一个成功的吉祥物,如腾讯的企鹅、阿里巴巴的猫、米其林的轮胎人,通常具备双重权利内核:

第一,是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当吉祥物的形象被用于商品、服务、广告、营业场所等商业活动中,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时,它便发挥了商标的功能。如果该形象已被原权利人或受让人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通常在第9类、16类、25类、28类、35类、41类等与产品、销售、娱乐相关的类别),那么对该形象的商业性使用,就直接落入了《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商标转让,转让的正是这项专有使用权——即核准注册的类别上,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权利。一旦转让完成,原权利人便丧失了在该注册类别上继续以商标形式使用该吉祥物的法律基础,除非获得新权利人的许可。

第二,是作为著作权(版权)的客体。吉祥物形象本身是一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其创作者(通常是设计者或雇佣该设计者的公司)便自动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本身,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改编等权利。这项权利与商标权是分离的。商标转让合同通常只约定商标专用权的转移,除非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将构成商标的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一并转让,否则,该吉祥物的著作权仍可能保留在原权利人(或原始设计师)手中。

这就构成了问题的核心矛盾点:受让人获得了商标权,但著作权可能仍在原权利人处。 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理论上可以主张其仍享有该形象的著作权,并基于此进行“非商标性使用”。例如,将其用于内部宣传册、历史回顾展、公司文化展示,或者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该领域未被转让的商标权所覆盖)。然而,这种使用的边界极其模糊且风险极高。

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即使原权利人小心翼翼地试图进行“非商标性使用”,但只要该使用行为发生在商业环境中,并且相关公众仍会将该吉祥物形象与已经转让的、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及背后的商品/服务)产生联系,认为使用该形象的企业与原商标所标识的来源存在特定关联,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混淆行为。受让人完全可以主张,原权利人的任何使用都在“搭便车”,损害其获得的商标商誉,造成市场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商标识别来源的核心功能,对这类可能引起混淆的使用持否定态度。

因此,解决这一潜在冲突的关键,在于那份至关重要的商标转让合同。一份严谨、专业的合同应当对吉祥物形象等附属权益的归属与使用做出清晰无误的约定。理想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路径:

1. 著作权一并转让:最彻底的方式是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该商标相关的图形(即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原权利人在获得相应对价后,完全剥离与该形象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此后,原权利人未经许可的任何商业性使用都将构成侵权。

2.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双方可以约定,商标权转让后,原权利人保留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但同时授予受让人为该商标运营目的而使用该形象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许可。这种方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边界,但需要详细约定许可的范围、期限、地域、是否可转许可等条款,以避免未来纠纷。

3. 原权利人的限制性使用许可:更为常见的是,合同约定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或许可权随商标权转让,但同时赋予原权利人一项有限的、不可转让的“回溯性使用权”。例如,允许原权利人在其公司历史介绍、档案馆藏、非商业性的纪念活动中使用该形象,但必须附加明确的免责声明,如“此为我们曾使用的历史标识,相关商标权现属于XX公司”,且不得在任何新产品、新服务或现行营销中使用。这种约定兼顾了受让人的商标权益和原权利人的历史情感与事实陈述需求。

4. 形象分割与改造:有时,原权利人可能希望保留一个与原有吉祥物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形象,用于新的业务领域。这就需要涉及著作权的改编权。合同必须明确,原权利人如需创作衍生形象,必须确保其与已转让的商标形象具有显著区别,不致引起混淆,并且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受让人的知情同意。

除了法律条款的约束,商业伦理与品牌声誉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吉祥物往往承载着企业长期积累的品牌情感与公众认知。原权利人即便在法律上找到某些灰色地带的“可操作空间”,但如果其使用行为被公众视为一种纠缠不清、试图榨取品牌剩余价值的不体面行为,将对自身的商誉造成长远损害。反之,受让人若表现得过于严苛,完全禁止原权利人对自身历史进行任何提及,也可能被舆论批评为缺乏对商业历史的尊重。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在谈判中寻求一种平衡,既清晰保护受让人的核心商标权益,又以一种得体的方式允许原权利人与自己的过去告别。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个问题提醒所有企业在进行商标资产管理时,必须具备前瞻性的整体布局思维。在创作吉祥物之初,就应通过合同明确其著作权(特别是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的权属)的归属。在规划商标转让时,必须将吉祥物、广告语、特定包装装潢等所有与商标价值密不可分的元素作为一个“品牌资产包”通盘考虑,在转让协议中逐一界定其命运,不留模糊地带。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排他性的清晰界定,任何权属的模糊都是未来纠纷的种子。

商标转让后,原吉祥物形象能否继续使用,绝非一个可以孤立回答的问题。其答案深植于以下三重框架之中:法律上,取决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分离状态以及转让合同的具体约定;事实上,受制于任何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商业上,则需要衡量品牌价值维护与商业伦理的平衡。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最安全、最稳妥的做法是:假定在转让完成后,自己已失去对该吉祥物形象进行任何公开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如有特殊需求,必须在转让谈判阶段就作为核心议题之一,通过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争取明确、有限且无争议的使用权限。对于受让人而言,则应在尽职调查中彻底查清吉祥物形象的版权链,并在合同中争取获得完整、无负担的知识产权,同时可策略性地授予有限的历史性使用权,以完成品牌故事的平稳过渡,实现商业利益与行业声誉的双赢。在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流转中这些精微之处的处理,恰恰体现了一家企业的法律智慧与商业成熟度。

商标转让后原吉祥物形象能否继续用?由标庄商标转让网发布,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