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未约定域名导致无法使用?

转让协议未约定域名导致无法使用?由北京标庄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转让实务中,一份看似完备的转让协议,有时却可能因为一个关键要素的缺失而埋下巨大隐患,导致受让方在支付对价后,无法真正、完整地行使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价值。这个常被忽视的要素,便是与商标紧密关联的域名。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域名则是互联网时代企业重要的网络身份标识和流量入口。许多企业在长期经营中,会使用与其核心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字符注册域名,并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推广。久而久之,该域名与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稳固的对应关系,承载了商誉、客户资源和市场认知。此时,商标的价值已不完全局限于其本身,而是与这个特定的网络入口深度融合。

然而,在商标转让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商标权的法律状态、权利范围、是否存在瑕疵担保等传统条款上,极易忽略域名的归属与转移问题。如果转让协议仅约定“转让第XXXXXX号注册商标”,而未以明确条款将对应的域名(例如www.商标拼音或英文.com/.cn等)列为转让标的的一部分,也未约定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域名过户,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域名独立注册的原则,受让方获得的仅仅是一个“裸商标”。

这种“裸商标”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合法拥有了商标权,计划开展线上业务时,却可能发现那个本应自然属于它的、与商标同名的域名,仍然牢牢掌握在原转让方或其关联方手中。受让方无法使用该域名建立官方网站、进行电商运营或品牌宣传。更糟糕的是,原转让方可能继续使用该域名从事与原业务类似甚至不相关的活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稀释受让方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使得受让方斥资购买的商标价值大打折扣。

从法律角度看,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其所有权独立于商标权。拥有商标权并不自动获得对应域名的所有权。如果原域名注册人拒绝转让,受让方试图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夺回域名,也面临不确定性。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证明对方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例如,为出售给商标权人牟利或干扰其正常经营),从而适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过程耗时费力、成本高昂,且结果难料,绝非受让方在交易之初所愿面对的局面。

因此,一份审慎的商标转让协议,必须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思维。建议在协议中采取如下措施:在“转让标的”条款中,明确列出待转让的商标注册号及对应的、双方确认的域名列表。其次,设置独立的“域名转让”条款,约定转让方有义务在商标转让核准的同时或之前,将指定域名的所有权无偿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再次,明确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即其对该域名拥有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且该域名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最后,应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域名无法过户,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甚至赋予受让方合同解除权。

在互联网经济主导的今天,商标与域名已成为不可分割的品牌资产整体。商标转让绝非简单的权利证书移交,而是一次品牌生态系统的迁移。忽略域名的转让协议,就像购买了一辆豪华汽车却拿不到车钥匙,无法驱动品牌价值的引擎。唯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周全安排,才能确保受让方真正获得完整、可用的品牌资产,实现交易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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