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元宇宙虚拟商品分类争议

阅读:154 2025-12-10 18:01:08

国际商标元宇宙虚拟商品分类争议由标庄商标提供: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虚拟现实体验的日益普及,一个全新的数字领域——元宇宙——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我们的经济、社交与文化生活。在这一虚拟与现实交融的疆域中,虚拟商品,如数字服装、虚拟土地、NFT艺术品、游戏道具乃至虚拟身份标识,已成为价值创造与交换的核心载体。然而,这一新兴经济形态的蓬勃发展,却与国际商标分类体系这一传统法律框架产生了深刻的摩擦与冲突。当前围绕元宇宙虚拟商品应如何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即《尼斯分类》)中进行归类的争议,不仅暴露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面对技术革命时的滞后性,更引发了关于商标保护本质、地域性原则的适用以及未来商业形态的前瞻性思考。

国际商标注册的基石——《尼斯分类》——自1957年确立以来,历经数十次修订,旨在为商标申请提供清晰、统一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指引。其分类逻辑紧密依托于工业时代至互联网初期的物理世界与实体经济。例如,第25类涵盖服装鞋帽,第9类包括计算机软件与可下载的数字文件,第36类涉及不动产事务。然而,元宇宙中的“商品”具有独特的二元属性:它们既是存在于区块链上、由代码构成的纯粹数字资产(具有虚拟性),又能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被用户“穿戴”、“使用”或“展示”,实现与传统实物类似的功能与体验(具有功能性或装饰性)。这种“非物理实体却具实际效用”的特性,使得将其生硬地塞入为有形商品设计的分类框中显得左支右绌。

当前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几个具体类别上,其中以第9类、第35类、第41类和第42类的适用最为典型。许多品牌方倾向于将虚拟服装、配饰归入第9类的“可下载的虚拟商品”项下,强调其作为数字文件的可下载属性。例如,耐克、古驰等品牌在为其虚拟运动鞋、虚拟包袋申请商标时,便采用了此策略。然而,反对观点认为,当用户在元宇宙中“穿戴”这些虚拟物品,其主要目的是装饰虚拟化身、进行社交展示或参与虚拟活动,其功能与体验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服装(第25类)或装饰品(第14类),而不仅仅是“软件”或“数字内容”。这种归类直接关系到商标保护的范围:若归入第9类,保护重点在于作为数字文件的商品本身;若归入第25类,则可能更侧重于其在虚拟环境中作为“可穿戴物品”的用途和商业印象。这种分歧在各国商标局的实践中已初现端倪,不同司法辖区对相同虚拟商品的分类可能给出不同意见,为品牌的全球商标布局带来了不确定性。

更深层次的矛盾源于商标法的核心原则与元宇宙的无边界性之间的冲突。传统商标法建立在“地域性”原则之上,商标权的效力限于核准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且保护范围与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紧密挂钩。然而,元宇宙本质上是一个全球性、去中心化的虚拟空间,一个虚拟商品一旦被创造出来,理论上可以被全球任何地区的用户访问、购买和使用。那么,一个在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上于美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其保护范围是否足以阻止他人在一个由中国公司运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提供类似的虚拟穿戴物品?该虚拟物品可能被用户视为“服装”,从而可能落入第25类的潜在范畴。这种分类上的模糊直接导致了权利范围的模糊,使得侵权认定、执法维权变得异常复杂。

争议还触及商标功能与消费者认知的演变。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来源、防止混淆。在物理世界,消费者购买一件印有商标的实体衣服,很容易识别其制造商。在元宇宙中,消费者“购买”一件虚拟古驰夹克,他购买的究竟是什么?是那个独一无二的NFT所有权凭证(对应第9类或第36类的“数字资产”),还是其虚拟化身穿着该夹克形象的权利(更接近第41类的“在线娱乐服务”或第42类的“虚拟环境设计”)?消费者的认知可能更偏向于后者——即购买了一种“体验”或“服务”。如果商标分类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消费本质和商品/服务的真实性质,商标保护就可能偏离其根本目的,要么保护过宽阻碍创新,要么保护不足导致市场混淆。

面对这一挑战,全球主要知识产权机构正积极探索应对之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持续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对分类体系的影响,并在最新版本的《尼斯分类》中增加了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注释和条目,例如在第9类中明确列出“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和“用于区块链的不可替代代币(NFTs)”。但这仍属初步框架,对于虚拟商品的具体用途细分(如虚拟服装vs.虚拟工具)尚未提供详尽指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则通过发布审查指南,尝试在现有分类框架内进行解释。例如,EUIPO指南指出,虚拟商品本身应归入第9类,但与虚拟商品相关的服务(如提供虚拟环境进行交易)则需根据服务性质归入相应类别。这种“商品归9类,服务另归类”的做法提供了一定的清晰度,但并未彻底解决虚拟商品功能性与传统类别之间的错位问题。

业界与学界提出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渐进改良派”,主张在现有《尼斯分类》框架内,通过增加更精细的子类、注释和示例,逐步适应虚拟商品的需求。例如,在第9类下设立“用于虚拟环境穿戴的可下载虚拟商品”等子项。二是“单独立类派”,认为虚拟商品具有足够独特性,应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类别(如暂称“第XX类:虚拟商品与数字资产”),并按其功能(虚拟穿戴、虚拟工具、虚拟地产等)进行细分。这能从根本上解决归类混乱问题,但需要国际层面的高度协调,实施难度大、周期长。三是“功能用途派”,强调应彻底摒弃以物理形态为依据的分类逻辑,转向以商品/服务在商业活动中的“功能”和“预期用途”为核心进行分类。这意味着,无论载体是物理还是数字,只要满足相同的核心消费需求(如身体装饰、工具使用、娱乐体验),就应归入同一类别。此观点最具革命性,但也对现有法律体系和审查实践构成最大冲击。

无论最终路径如何,这场关于分类的争议都预示着国际商标制度正站在一个关键的演进节点。它迫使我们去重新审视一些根本性问题:在数字时代,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与“服务”的边界在哪里?当商业活动从物理空间大规模迁移至虚拟空间时,商标法如何保持其相关性和有效性?协调全球各国的分类与实践,需要WIPO、各国商标局、行业代表及法律专家的持续对话与合作。

展望未来,随着元宇宙技术的成熟和应用的深入,虚拟商品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将更加紧密(即“虚实融合”或“数字孪生”)。可能会出现购买实体商品即附赠同款虚拟皮肤,或拥有虚拟资产可兑换实体权益的商业模式。这将进一步模糊分类界限,对商标的跨类保护、共存协议、许可策略提出更高要求。品牌方在制定元宇宙商标战略时,必须采取前瞻性、多维度的布局,考虑在多个相关类别(如第9、25、35、41、42类等)进行防御性注册,并密切关注主要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机构的最新实践与指南。

元宇宙虚拟商品的商标分类争议,绝非单纯的技术性归类问题。它是一面棱镜,折射出传统法律框架在应对颠覆性技术创新时所遭遇的深刻张力。解决这一争议的过程,将是国际商标制度自我更新、以适应数字经济新范式的必经之路。其目标不仅在于为虚拟世界中的品牌保护提供清晰的法律工具,更在于构建一个既能激励创新、保障公平竞争,又能灵活适应未来未知商业形态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这场始于分类的讨论,终将引领我们对商标乃至知识产权在数字时代的角色与边界进行一场全面的再定义。

国际商标元宇宙虚拟商品分类争议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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