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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标名人姓名权冲突案例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商业世界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其战略布局早已跨越国界。然而,当企业雄心勃勃地将其品牌标识推向海外市场时,一个古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常成为前进道路上的暗礁——姓名权,尤其是那些承载着巨大声望与公众认知的名人姓名权。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竞合,它交织着商业利益、人格尊严、文化差异与公众期待,在跨国语境下更显错综复杂。近年来,一系列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为我们揭示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各方博弈的焦点、法律裁量的尺度以及企业出海前必须深思的合规课题。
一、 核心冲突:商业符号与人格标识的碰撞
从法律本质上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是作为财产权的商业标识专用权与作为人格权的姓名使用权及禁止混淆、玷污权利之间的直接碰撞。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品质,承载商誉。而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其功能远超出简单的称呼;它是个体人格的象征,是社会声誉的载体,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即所谓的“公开权”或“商品化权”)。当企业未经许可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意图借助其声望“搭便车”时,便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尤其是在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名人存在代言、许可或其他特定关联的情况下。
在跨国背景下,这一冲突因以下因素而加剧:
1. 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对姓名权(特别是名人公开权)的保护强度、构成要件、救济方式存在显著不同。例如,美国法对公开权保护较为成熟和强势,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则更侧重于人格尊严层面的保护,其商品化权的独立性和财产性可能较弱。
2. 知名度认定的地域性:一位名人在其本国可能家喻户晓,但在目标市场国家可能默默无闻。其姓名在目标国是否构成“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受到特别保护,是争议的关键。
3. 文化解读的多样性:同一姓名在不同文化语境中可能引发截然不同的联想,这影响了“混淆可能性”和“损害可能性”的判断。
4. 注册制度的先决性:在许多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便获得推定有效的权利,姓名权人若要挑战,往往需要启动耗时费力的异议、无效或撤销程序。
二、 经典案例剖析:尺度与边界
通过几个标志性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司法与实践如何界定这场冲突的边界。
案例一: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中国“乔丹体育”案
这或许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最受关注的商标与姓名权冲突案例之一。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历时多年,最终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作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包括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以及篮球运动员形象剪影在内的系列商标。迈克尔·乔丹主张这些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
裁决要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取得其许可而注册“乔丹”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且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关联,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法院判决撤销乔丹体育的部分“乔丹”商标注册。
启示:此案明确了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外国名人姓名权的保护,关键在于证明该姓名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该名人形成了明确、唯一的对应关系。恶意注册是法院考量的重要负面因素。此案也展现了中国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外国人姓名权保护的日益加强。
案例二:埃尔顿·塞纳(Ayrton Senna)商标案
已故巴西传奇F1车神埃尔顿·塞纳的姓名和形象在其去世后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塞纳遗产管理基金会(Instituto Ayrton Senna)在全球范围内积极维护其姓名权与公开权。
争议焦点:多家企业未经许可在各类商品(如服装、电子游戏、汽车配件等)上使用“SENNA”或塞纳的形象注册商标或进行商业宣传。
法律实践:塞纳基金会通常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在采用“在先权利”异议制度的国家(如欧盟),基于塞纳的知名度提出商标异议;在公开权保护明确的国家(如美国),提起侵权诉讼;同时,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收回相关域名。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够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埃尔顿·塞纳在全球赛车领域及相关公众中享有持久不衰的崇高声誉,任何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都可能构成对逝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对其公开权的侵犯(在普通法系国家)。
启示:对于已故名人的姓名,其权利保护并未随生命终结而当然消失。遗产管理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继续行使和维护相关权益。证明名人在相关领域内持续的、跨国界的知名度,是维权的基石。
案例三:商标抢注与名人姓名的防御性策略——以特朗普(Trump)为例
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从商时期,其姓氏“TRUMP”就已成为一个商业品牌。然而,早在特朗普成为全球政治名人之前,其姓氏在世界多地已被他人抢注商标。
争议焦点:在中国、欧盟等地,第三方在特朗普政治声望飙升前后,在房地产、教育、酒店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了“TRUMP”或其中文译名“特朗普”商标。
法律博弈:特朗普团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这些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姓名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证明在抢注日之前,“TRUMP”在本地相关领域已具有足够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启示:此案例凸显了名人(尤其是其姓名本身已是品牌的名人)进行全球商标监测和前瞻性布局的极端重要性。被动应对抢注的成本远高于主动防御注册。同时,它也表明,政治声望的突然增长可能为基于在先商业声誉的维权主张带来复杂性。
三、 法律挑战与维权路径
当名人姓名权与海外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权利人通常面临以下挑战及可采取的路径:
主要挑战:
1. 举证责任重:需要证明在目标国,其姓名在相关公众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广为知晓”的标准。
2. 法律适用难:需精准选择诉由,是依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条款(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或各国商标法中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禁止规定),还是依据民法中的人格权/姓名权规定,亦或是普通法下的“仿冒之诉”或“公开权侵权之诉”。
3. 程序成本高:跨国诉讼或行政程序费用高昂,时间漫长。
4. 文化语境隔阂:向外国行政或司法机构解释自身知名度的文化背景和证据材料,存在理解障碍。
主要维权路径:
1. 商标异议程序:在商标公告期内,基于在先姓名权/公开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2. 无效宣告/撤销程序: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通常基于注册时侵犯在先权利)或撤销(如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
3. 侵权诉讼:在商标已被使用的情况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4. 域名争议解决:对于抢注包含名人姓名的域名,可通过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等快速程序申请转移。
5. 行政投诉与海关保护:在部分国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阻止侵权商品进出口。
四、 对企业的警示与战略建议
对于计划或正在拓展海外市场的企业而言,名人姓名权冲突风险必须纳入全面的商标战略与合规体系。
1. 商标注册前尽调(Clearance Search)的深化:不仅进行常规的商标近似检索,还必须包含对相关领域(体育、娱乐、政治、商业等)国际及本地知名人物姓名的筛查。评估注册该商标是否可能导致公众误认或攀附他人声誉。
2. 审慎选择商标标识: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在世或已故知名人物的完整姓名、广为人知的昵称或绰号作为商标,除非已获得明确授权。创意性组合或完全虚构的标识风险更低。
3. 获取书面授权:如果确需与某名人姓名产生关联,务必事先取得该名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书面许可或转让协议,明确授权使用的范围、地域、期限和商品/服务类别。
4. 建立全球商标监测网络:委托专业机构对主要目标市场的商标公告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的抢注或冲突注册,以便在异议期内采取行动。
5. 制定应急预案:一旦遭遇姓名权人的权利主张,应迅速评估对方知名度证据的强弱、己方注册的善意与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当地法律环境,决定是积极应诉、协商和解还是主动变更商标。
6. 尊重文化差异与公众情感:在营销宣传中,避免暗示不存在的关联。对已故名人,更需注意方式方法,防止被视为对逝者不敬或消费其声誉。
结语
海外商标注册中的名人姓名权冲突,是一场商业逻辑与人格权利、本地规则与全球声誉的微妙平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全球性觉醒和公开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名人们对其姓名商业价值的控制意愿和能力都在增强。对于企业,这意味着一味“搭便车”的风险正在急剧升高,而合规、审慎与尊重成为品牌国际化的必备素养。未来的趋势将是法律对名人姓名(尤其是跨文化语境下的姓名)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判断标准更加明晰。唯有将姓名权风险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进行前瞻性布局和精细化管理,企业才能确保其品牌在跨越国界时,行稳致远,避免陷入无谓的法律纷争与声誉危机。在这片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全球市场蓝海中,对法律与权利的敬畏,本身就是最可贵的商业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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