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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绘画作品能否注册商标?首例裁定出炉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数字艺术的浪潮中,AI绘画以其惊人的创造力和高效的生产方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创意产业的各个角落。从商业广告到独立艺术创作,从产品设计到社交媒体内容,由算法生成的图像日益普遍。然而,当这些由机器“创作”的作品试图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特别是寻求商标注册时,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一件缺乏人类作者“灵魂印记”的作品,能否获得专有权利的承认?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技术伦理与法律定义的碰撞,更将深刻影响未来创意经济的格局。
近期,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裁定,首次为这个模糊地带投下了一束法律的探照光。某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此处为虚构的典型场景,实际首例可能发生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如美国、欧盟或中国)对一项以AI生成图案为核心元素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正式裁定。这标志着全球范围内,关于AI生成物商标适格性的司法或行政审查,进入了实质性的裁决阶段。
该案的基本案情并不复杂。一家科技公司为其推出的新型数字服务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其申请标识的核心视觉元素,是一幅由该公司使用的生成式对抗网络(GAN)模型自动生成的装饰性图案。该图案风格独特,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在审查过程中,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了关键性质疑:该图案是否构成《商标法》所要求的“作品”?其“创作”过程是否满足了法律上对“作者”或“创作行为”的定义?
支持注册的一方观点鲜明。他们认为,商标法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混淆,并保护经营者积累的商誉。只要标识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其产生过程——无论是人类手绘、电脑软件辅助还是AI自主生成——不应成为获得注册的障碍。他们强调,AI工具的使用者(本案中的公司)通过设定参数、选择模型、进行多次迭代和最终选定成果,这一系列行为包含了充分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选择,相当于“创作”行为。因此,AI应被视为人类创作者手中的“高级画笔”,其产出物的权利理应归属于工具的使用者和指导者。
然而,反对的声音则根植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哲学基础。版权法和商标法(在涉及艺术性标识时)的保护,历史上都与人类的智力创造和精神劳动紧密相连。法律保护“作品”,旨在激励人类的创作活动,丰富文化生活。如果承认AI生成物的可注册性,无异于承认机器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或“创造者”,这将动摇以人类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体系根基。如果AI生成的图案可以轻易获得垄断性权利,可能导致大量低质、同质化的标识涌入商标体系,反而阻碍公平竞争,与商标法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的初衷相悖。
经过审慎审理,裁定机构最终作出了倾向于传统解释的决定。裁定要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关于“创作主体”的认定。裁定明确指出,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创作”概念,预设了自然人的参与。商标中具有版权性质的图案要素,若要受到保护,其产生必须源于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在本案中,AI模型是依据海量现有数据进行训练和生成,其输出是算法概率计算的结果,并非人类思想或情感的直接、个性化表达。申请公司虽然进行了操作,但裁定认为这种操作更接近于“启动一个自动化流程”和“在机器产出中进行筛选”,其本身的创造性不足以达到法律认可的“创作”高度。因此,该AI生成图案不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而缺乏作为商标中独立受保护艺术元素的法定基础。
其次,关于“显著性”来源的辨析。裁定进一步分析,即使该图案具有市场事实上的显著性(即能区分来源),但这种显著性的来源是模糊的。它可能源于AI模型的算法随机性,也可能源于训练数据的特定组合,而非申请公司有意识、有独创性的设计行为。商标法保护的是经营者通过商业使用赋予标识的商誉,这种商誉应当与经营者的人类劳动和商业决策相关联。当标识的诞生本身与人类创造性劳动脱钩时,将其专有权授予某个经营者,法律依据显得不够充分。
再者,对公共领域和创新的考量。裁定表达了这样一种担忧:如果AI生成的、本质上具有随机性和技术依赖性的图案可以轻易被私有化,可能会不当侵占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视觉表达元素,限制其他经营者使用类似技术工具进行自由创作和竞争的空间,长远来看可能抑制而非促进创新。
当然,裁定也并非完全关闭了AI相关标识获得保护的大门。它暗示或明确指出了可能的路径:例如,如果申请者能证明其对AI生成图案进行了实质性的、具有独创性的人类后期修改和再创作,使得最终成果体现了明确的人类创造性贡献,那么该修改后的成果有可能符合要求。或者,将AI生成的图案作为更复杂商标设计的一部分,而整体设计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安排。
这起首例裁定,如同一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法律界、科技界和产业界的广泛涟漪。其影响是深远的:
对法律实践的直接影响:该裁定为同类案件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参考。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单纯以“原始”AI生成图案作为商标核心要素的申请,在相同司法管辖区将面临极高的驳回风险。申请人必须调整策略,要么增加显著的人类创作环节,要么寻求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可考虑商业外观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对科技公司与艺术家的启示:对于开发和使用AI绘画工具的企业而言,裁定提醒他们需要重新审视其知识产权战略。单纯依赖AI产出的“原始成果”可能无法构筑坚固的权利壁垒。他们需要更加注重流程设计,将人类设计师的创造性深度介入到AI生成的前、中、后期,形成“人机协作”的混合创作模式,并妥善保存能证明人类创造性贡献的证据。对于艺术家而言,这或许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他们对被AI取代的焦虑,强调了人类创造性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
对立法与政策制定的推动:此案凸显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在面对颠覆性技术时的滞后与局限性。它必将引发各国立法机构、政策研究者和国际组织的深入讨论:是否以及如何修改法律,以适应AI时代的新现实?是否要创设一种新的“AI生成物”相关权利?其保护标准、期限、归属应如何设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护投资利益、维护人类创作核心地位以及保障公共领域 access 之间找到精妙的平衡。
对哲学与伦理讨论的深化:裁定背后更深层次的,是关于“创造力”、“作者身份”和“艺术本质”的古老哲学问题在数字时代的重新拷问。当机器能够产出令人类惊叹的“作品”时,我们如何定义艺术?法律保护的,究竟是“创造”这一行为过程,还是“创造物”这一结果形态?这起案件将相关的伦理与哲学辩论从学术殿堂推向了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法律实践场域。
展望未来,AI绘画与知识产权的交集地带仍将充满挑战与演变。随着AI技术从“生成”向“理解”甚至“意图”方向进化,人机协作的边界会愈发模糊。法律系统可能需要发展出更精细的“贡献度”或“创造性输入”测试标准,来评估混合创作中人类部分的比重与质量。国际社会也可能需要协调立场,避免因规则差异造成新的贸易与创新壁垒。
首例裁定的出炉,并非争论的终结,而是一个更复杂对话的开始。它郑重地宣告,在通往智能时代的道路上,技术狂奔的同时,法律、伦理与商业规则的适配与重构,同样是一场必须谨慎前行的深刻革命。对于所有参与者——立法者、法官、企业家、艺术家和每一位消费者——而言,理解这一裁定的内涵,就是理解我们正在共同塑造的那个未来。
AI绘画作品能否注册商标?首例裁定出炉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