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商标抢注案行政处罚公布

阅读:327 2025-12-27 00:00:45

“谷爱凌”商标抢注案行政处罚公布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批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备受瞩目的“谷爱凌”商标抢注案的处理结果正式浮出水面。这一案件的公布,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特别是针对姓名权、商品化权益与商标注册秩序交叉地带所释放的明确而强烈的监管信号。它深刻揭示了在流量经济与名人效应盛行的时代,一些市场主体试图“搭便车”、“蹭热点”的投机心理,以及法律与行政体系对此类行为的明确否定与有力规制。

案件的核心,围绕中国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展开。作为一名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取得辉煌成就,并以其健康、阳光、拼搏的形象赢得全民喜爱的体育明星,谷爱凌的名字早已超越了单纯的个人标识,承载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与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知识产权法语境下,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及其衍生出的“商品化权益”。然而,正是在其知名度急剧攀升的前后,多家企业及个人并非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而是在明显感知到该姓名所蕴含的商业潜力后,抢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将“谷爱凌”注册在多种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申请。

经调查,这些申请行为呈现出典型的恶意抢注特征。其一,申请时间高度集中,多发生在谷爱凌冬奥会夺冠前后其社会知名度爆发性增长的阶段,申请人与谷爱凌本人无任何关联,也未获得其授权。其二,申请类别广泛且关联性牵强,从服装、鞋帽、健身器材等与体育相关的商品,到广告销售、教育培训、娱乐服务,乃至一些毫不相干的日常用品类别,呈现出“跑马圈地”式的注册企图,旨在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或阻碍权利人正常使用。其三,部分申请人存在批量抢注其他知名人物姓名、热点词汇的行为模式,其借商标注册制度牟利而非真实使用的意图昭然若揭。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涉案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对已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并对相关代理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谷爱凌享有的姓名权及由此产生的在先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代理机构的处罚,则强调了其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为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便利,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谷爱凌”商标抢注案的行政处罚,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纠偏。它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清晰地划定了商标注册行为的合法边界。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注册与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服务于真实的商业活动。将他人已具极高知名度的姓名抢注为商标,本质上是一种寄生性行为,试图无偿占有他人声誉带来的市场吸引力,这不仅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混淆了市场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侵蚀了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基石。

此案也凸显了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的持续努力。近年来,从《商标法》的修订,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出台,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开展的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制度笼子越扎越紧。特别是《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明确规定,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本案的查处,正是这些法律条款和监管政策在具体执法中的有力贯彻,显示了行政机构主动作为、严格执法的决心。

更深层次地看,“谷爱凌”案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名人的姓名、肖像,乃至网络流行语、热点事件词汇,都可能瞬间聚集巨大的流量与商业价值。一些机构或个人便试图将商标注册制度异化为“流量变现”的快捷工具,形成了一条从抢注、囤积到售卖、诉讼威胁的灰色产业链。这种产业链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真正创新者和权利人的经营成本,也浪费了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对此,必须采取“源头打击+全链条治理”的模式。本次处罚同时追究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正是全链条治理思路的体现。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将信用监管、行业自律与法律制裁相结合,让恶意抢注者无处遁形,付出应有代价。

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此案是一堂深刻的警示课。它告诫企业,品牌建设的正道在于通过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服务优化来积累商誉,而非走投机取巧的捷径。试图通过抢注他人知名标识“搭便车”,法律风险极高,最终难免面临商标无效、行政处罚乃至民事赔偿的后果,可谓得不偿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在商标申请前进行充分检索与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

对于创新者和公众人物,此案则增强了其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它表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体系是健全且有效的,能够对恶意侵权行为作出及时反应和有力制止。权利人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自身的姓名、笔名、艺名、肖像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可考虑进行防御性注册,但更关键的是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积极通过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谷爱凌”商标抢注案的尘埃落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节点。它彰显了中国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的过程中,对维护良好创新生态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坚定态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坚决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行为,才能让那些真正致力于创新创造的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才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商标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仍会出现。但“谷爱凌”案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监管导向——即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将成为应对这些挑战的基石。持续强化法治保障,提升治理效能,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我们才能更好地激励和保障每一个“谷爱凌”式的拼搏与创造,让创新的源泉在中国大地上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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