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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形象商标注册首例获批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中国商标注册领域迎来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国内首例以“数字人”形象本身作为核心要素的商标注册申请,正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这一案例不仅标志着商标保护客体在数字化时代的显著拓展,也为虚拟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融合开辟了先河,引发了法律界、科技界与商业界的广泛关注。
此次获批的商标,其核心并非传统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是一个完全由计算机生成的、具有独特外观与动态特征的“数字人”三维模型及其动态展示。申请人通过提交多视图图形、动态效果视频以及详细的文字说明,清晰阐述了该数字人形象的独创性视觉特征,包括其面部结构、发型、服饰风格、标志性姿态乃至细微的表情变化。审查机构最终认定,该形象具备显著的区分性和可识别性,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可视性标志”的基本要求,准予其在指定的娱乐、数字内容制作等相关服务类别上注册。
这一突破性案例的诞生,根植于数字经济与虚拟现实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从虚拟偶像、品牌数字代言人到元宇宙中的用户化身,“数字人”已从概念走向广泛应用,成为连接品牌与新一代消费者、构建沉浸式体验的关键资产。它们承载着企业的品牌理念、文化价值与商业声誉,其形象本身便蕴含着巨大的商业识别功能与经济价值。然而,在传统商标法律框架下,对于这种非实体、可动态变化的虚拟形象能否以及如何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一直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此次成功注册,为这一新兴事物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明确的肯定性答案。
其法律意义深远。它是对《商标法》“可视性标志”内涵的与时俱进诠释。审查实践接纳了以数字文件形式呈现、可在电子屏幕等媒介上动态展示的三维虚拟形象,认可其与传统静态图形商标同等的标识功能,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发展的适应性。其次,它明确了数字人形象获得商标保护的核心要件:必须具有“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这意味着,该形象不能仅仅是对真人的简单模拟或属于该类服务中的通用虚拟形象,而必须通过独特的设计,达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强度。这为相关创作与申请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最后,它为数字资产的权利确认与保护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商标权的排他性保护,有助于权利人制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数字人形象造成混淆,维护虚拟世界中的品牌秩序与竞争生态。
从商业实践角度看,此次获批将产生积极的激励与规范效应。对于科技公司、内容创作者、文娱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其投入大量资源设计开发的数字人IP,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其作为“作品”的复制、传播权外,现在更能通过商标权来保护其作为“品牌标识”的识别功能,构建起更立体、更稳固的知识产权护城河。这将极大鼓励市场主体在虚拟形象开发与运营上进行创新和长期投资。同时,它也促使企业在设计之初就需将“商标显著性”纳入考量,避免未来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当然,这一新领域也伴随着新的挑战与思考。例如,动态商标的侵权判定标准可能比静态商标更为复杂,如何界定“动态特征”的实质性相似?当数字人形象与真人肖像相似时,如何平衡商标权与肖像权?在元宇宙等去中心化环境中,商标权的管辖与执法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与法律修订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首例“数字人”形象商标的获批,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动拥抱数字时代变革的一个缩影。它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成功,更是一个强烈的信号,表明法律框架正在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需求,致力于为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公平竞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随着虚拟与现实的边界日益交融,我们有理由相信,知识产权保护将继续拓展其疆域,为无数闪耀于数字星空的创新形象保驾护航,激发更为蓬勃的创造活力。
“数字人”形象商标注册首例获批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